美国童军诉戴尔案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国童军等诉戴尔案
辩论:2000年4月26日
判决:2000年6月28日
案件全名上诉人美国童军与万茂委员会等诉詹姆斯·戴尔案
引注案号530 U.S. 640
后续案件160 N. J. 562, 734 A. 2d 1196, reversed and remanded
法庭判决
私人团体得以透过第一修正案的结社自由权,根据特定准则来排除会员的会籍,尽管该州有反歧视法。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伦奎斯特
联名: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托马斯
不同意见史蒂文斯
联名:苏特、金斯伯格、布雷耶
不同意见苏特
联名:金斯伯格、布雷耶
适用法条
第一修正案

美国童军诉戴尔案(英语:Boy Scouts of America et al. v. Dale),530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530 U.S. 640 (2000),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6月28日的里程碑案件,法院裁定美国童军(BSA)这种私人团体有宪法提供的结社自由权,当“该人的存在以一种显著的方式,影响该团体倡导公共或私人观点的能力”时,得以排除其会籍[1]。以五对四的票数,最高法院判决同性恋不得入会的立场是美国童军“表达的讯息”,而同性恋作为成人领袖将干扰该讯息[2]。该案推翻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英语New Jersey Supreme Court的判决,其判定新泽西州的公共场合法(英语:public accommodations law)规定美国童军须重新接纳被组织驱逐出去的公开同性恋童集团军长詹姆斯·戴尔英语James Dale (activist)

背景

詹姆斯·戴尔

美国童军是一个私人非营利组织,致力于将其价值体系教导给年轻人。在案件进行时,它宣称同性性行为不符合这些价值观[2]

当戴尔在罗格斯大学就读时,他当上同性恋学生联盟的联合主席。在1990年7月,他参加关于同性恋青少年的健康需求的研讨会,在那里他被记者采访[3]。一个关于该采访的报导在地方报纸上被公开发表,戴尔被引述说他是同性恋。BSA官员看了该采访并将担任新泽西州童集团军的助理童集团军长的戴尔开除[4]。戴尔,一名鹰级童军,在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英语New Jersey Superior Court提出诉讼,其中包括指控童军违反了禁止基于性取向上歧视的州法律,而非公共场合法[5]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英语New Jersey Supreme Court判美国童军败诉,称其因戴尔是同性恋便撤销其会籍违反该州的公共场合法[6]。法院也裁决

  • 该法的适用并不违反童军的第一修正案中表达性结社的权利,因为戴尔的加入并不会显著地影响成员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
  • 新泽西州有强制的影响力以消灭社会歧视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且其公共场合法限制一切不能够达成此一目的的言论。
  • 戴尔的复职没有强迫童军表达任何讯息[7]

美国童军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授予移审令英语certiorari来判断新泽西州对公共场合法的应用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律师

埃文·沃尔夫森英语Evan Wolfson,詹姆斯·戴尔的律师

戴尔由著名的LGBT权利倡导者埃文·沃尔夫森英语Evan Wolfson代表出席。沃尔夫森还参与了数个为同性婚姻寻求法律承认上的备受瞩目的案子[8]。同样无偿地为戴尔代表出席的有总部位于纽约的佳利律师事务所英语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3]

美国童军则由律师乔治·戴维森英语George Davidso代表出席,他是总部位于纽约的休斯哈伯德和里德律师事务所英语Hughes Hubbard & Reed的合作伙伴。戴维森是法律援助协会英语Legal Aid Society的前总裁,以及纽约的联邦辩护人主席。

判决

最高法院在2000年6月28日以5比4的票数判决美国童军胜诉。

主要意见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主要意见书根据“罗伯茨诉美国青年商会案英语Roberts v. United States Jaycees”,468 U.S. 609, 622 (1984),其中最高法院说“因此,我们长久以来已经了解到,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参与活动的权利,相应的是与其它人结社以追求各种政治、社会、经济、教育、宗教和文化之目的的权利。”在“罗伯茨”一案中所延伸的这种权利,防止将主流观点强加在想要表达其它的,也许是不受欢迎的观点的组织上。政府会违宪地干扰此一自由的行动可能有许多形式,其中一种是“侵扰到结社组织的内部结构与事务”,例如“一个强迫团体接受它不想要的会员的法规”,强迫一个团体接受某些成员可能会损害其表达观点的能力,而且是只有该团体打算表达的那些观点。因此,“结社自由……直截了当的说就是预先假定其不会结社的自由”。

然而,要判定一个团体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表达性结社权利所保护,首先要判定该团体是否为“表达性结社”。经审阅童军诺言童军守则之后,法院裁定,一般的童军的使命是明确的:“向年轻人教导价值观[9]”。童子军让成人领袖花时间教导、使年轻成员参与例如露营钓鱼的活动以力求灌输这些价值观。在与年轻成员相处的时间中,童集团军长和助理童集团军长,以明示或以身作则的方式反复教导他们童军的价值观。一个试图传达这种价值体系的结社从事表达性活动。

  • 首先,一个结社没有必要以传播某种特定的讯息为“目的”才能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一个结社只要从事可能会被削弱的表达性活动,就可以享有保护。
  • 其次,即使童军不鼓励童军领袖传播性取向议题上的观点,第一修正案也保护童军的表达方式。如果童军希望童军领袖避免性向上的问题且只以身作则地教导,此一事实并不否定进行上述讨论之信念的诚意。
  • 关于童军整体而言是否有表达反对同性恋的政策,法院对于该组织自身表达性质的主张,以及足以削弱它们的主张,都给予尊重。童军宣称它“传授同性恋在道德上是不正直的”、而且它并“不想要促进同性恋是一个合法的行为[10]”。尽管该政策可能并不代表所有童军的观点,第一修正案“并不要求一个团体的所有成员在所有议题上都必须同意该团体的政策,才能是一个表达性结社[11]”。法院认为已经有足够的童军采取了关于同性恋关系上的官方立场。而一个作为助理童集团军长的公开同性恋活动家,与一个公开宣布不同意童军政策的异性恋助理童集团军长,传达的是截然不同的讯息。童军有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权利去选择它要传达什么讯息而什么不要。该组织没有在屋顶上大肆宣扬其观点,或在其军队中容忍异议者的此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其观点就没有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12]

该判决以下面这段文字作结:

我们没有,也绝不能,以我们自己的观点来决定童军对于同性性行为的教导是否正确或错误;一个组织对公共或司法表达不赞成的信条,并不合理化州对于强制该组织接受可能贬损该组织的表达性讯息的成员所作的努力。尽管法律可以促进所有类型的行为来替代有害的行为,在没有比推动经批准的讯息,或阻止不受欢迎的讯息,无论启发任一个将可能会打击政府的议题,还要好的理由之前,都不可以干涉言论[13]

不同意见

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大法官史蒂文斯撰写了一份由苏特金斯伯格布雷耶联名的不同意见[14]。他观察到“每一个禁止歧视的州法律都是以原则来取代偏见[15]”。大法官布兰戴斯在“新州艾斯公司诉利布曼案英语New State Ice Company v. Liebmann”中就已经认为“一个勇敢的州可以,如果其公民选择,如同实验室般严谨,并尝试新型的社会和经济的实验,而国家的其它地区将不会有任何风险,这将会是联邦体系中最快乐的事件之一[15]”。在史蒂文斯的意见书中,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干涉了新泽西州的实验。

史蒂文斯的第一点是童军对同性恋成员的禁止违反了它自己的创立原则。童军试图要将“价值观”教导给年轻人,“让他们作好准备,以便在他们充分发挥潜能的一生中,得以作出合乎道德的选择[16]”。童军诺言和童军守则,其中载列的童军核心原则,有助于达到此一目标。这些原则之一是童军是“道德上正直的”。另一个是童军是“纯洁的”。由于这些术语被规定在童军手册上,史蒂文斯说“这就像白天的光一样的清楚,这两个原则——‘道德上正直的’和‘纯洁的’——都没有提到半点有关同性恋的事。事实上,在童军守则和诺言中的术语都没有对任何性取向议题表达任何立场[17]”。

童军给予其成人领袖的指示,对于童军自己极力要求他们的领袖避免讨论性取向议题有直接关联。“童军……在家里或学校将被指导去接受他们的性教育,而不是从组织上”。反过来,童集团军长被告知要引导“好奇的青少年”走向他们的家庭、宗教领袖、医生或其它专业人士。童军甚至对童集团军长设计如此具体的指示:

  1. 不要给予童军关于性取向方面上的建议,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大多数童集团军长的专业知识和舒适范围。
  2. 如果一个童军为他的童集团军长带来了具体的疑问,童集团军长应在其舒适范围内回答,切记若“有一个男孩似乎是在问有关性交的问题……你应只对他的青春痘表达担心”。
  3. 有“性向疑问”的男孩应被转介到适合的专业人士[18]

在不同意见书的结尾,史蒂文斯提出了严重和“久远”的面对同性恋者的偏见可能会因“合宪之盾的制造”而更加剧[19]

参见

参考资料

  1. ^ Boy Scouts of America et al. v. Dale. [February 17,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04). 
  2. ^ 2.0 2.1 Greenhouse, Linda. Supreme Court Backs Boy Scouts In Ban of Gays From Membership.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29, 2000 [August 1, 2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6). 
  3. ^ 3.0 3.1 Boy Scouts v. Dale: Case History. Lambda Legal Defense & Education Fund.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年9月5日). 
  4. ^ Boy Scouts of America v. Dale, 530 U.S. 640, 697 (2000)
  5. ^ N.J. Stat. Ann. 10:5-4, 10:5–5 (2000).
  6. ^ Hanley, Robert. Appeals Court Finds in Favor Of Gay Scout. The New York Times. March 3, 1998 [August 1, 2008]. 
  7. ^ Dale v. Boy Scouts of America, 160 N.J. 562 (1999)
  8. ^ Baehr v. Miike. [2013-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0-12-08). 
  9. ^ 530 U.S. at 650.
  10. ^ 530 U.S. at 653.
  11. ^ 530 U.S. at 655.
  12. ^ 530 U.S. at 655–56.
  13. ^ 530 U.S. at 661.
  14. ^ 530 U.S. at 663.
  15. ^ 15.0 15.1 530 U.S. at 664.
  16. ^ 530 U.S. at 666.
  17. ^ 530 U.S. at 668–69.
  18. ^ 530 U.S. at 669–670.
  19. ^ 530 U.S. at 699–700.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