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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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广东按察司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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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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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苏州府嘉定县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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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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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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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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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年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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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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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年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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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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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弟沈灼、从子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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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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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治十一年戊午科应天府乡试第三十五名举人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同进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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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炤(?—?),字文明,直隶苏州府嘉定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广东佥事。
生平
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应天乡试举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进士[1][2]。授行人司行人。正德初年,擢刑科给事中。刘瑾秉政,诬陷潼关守将姚谏重罪,沈炤奉诏前往,会同御史杜宏、知府郭任查核。二人畏惧刘瑾权势,不敢定夺,沈炤拍案而起道:“吾终不能杀人以媚人!”刘瑾闻讯大怒,下沈炤诏狱,并行杖刑,沈炤九死一生。谪福建照磨。未及成行,因父丧丁忧去官。随即又被逮至京师,谪戍宁夏。刘瑾伏诛,沈炤官桐庐主簿,累迁广东按察司佥事,仍因刚直免归。卒年六十八[3]。
家族
曾祖父沈箎,遇例冠带;祖父沈辅,旌表孝子;父沈梁,母龚氏[4]。
从弟沈灼,正德进士,官御史。
参考文献
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应天乡试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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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举人 13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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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殿试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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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甲 赐进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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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甲 赐进士出身 共9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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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甲 赐同进士出身 共199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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