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大理寺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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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 大理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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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语名称 | |||
国语字 | Đại lý tự | ||
汉喃 | 大理寺 |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因大理寺常在棘树下审问罪犯[1],故太仆寺雅称棘寺[2][注 1]。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
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4]。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5],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隋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时,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设大理院。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改设最高法院。
脚注
引用
- ^ 北宋·王谠,《唐语林》(卷8):“大理则于棘下讯鞫其罪,所谓‘大司寇听刑于棘木之下’。”
- ^ 南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207):“初,飞在大理寺狱,未肯招状,先是飞自郾陵回军也,在一村寺中,与王贵、张宪、董先、王俊夜坐,移时不语,忽作声曰:‘天下事竟如何?’众皆不敢应,唯宪徐言曰:‘在相公处置耳。’既退,俊握先及贵手曰:‘太尉,太尉闻适来相公之言及张太尉之对否?’先与贵曰:‘然。’及俊告飞使子云通书军中事,因言郾陵路中之语,旧校云:王俊首武穆反状,《挥尘余话》载之最详,追先赴行在,秦桧与先曰:‘止是有一句言语要尔为证,证了只今日便可出。’仍差大理官二人送先赴大理寺,并命证毕,就今日摘出,繇是先下大理寺对吏,即伏,吏问飞,飞犹不伏,有狱子事飞甚谨,至是狱子倚门斜立无恭谨之状,飞异之,狱子忽然而言曰:‘我平生以岳飞为忠臣,故伏侍甚谨,不敢少慢,今乃逆臣耳!’飞闻之,请问其故,狱子曰:‘君臣不可疑,疑则为乱,故君疑臣则诛,臣疑君则反,若臣疑于君不反,复为君疑而诛之,若君疑于臣而不诛,则复疑于君而必反。君今疑臣矣,故送下棘寺,岂有复出之理?死故无疑矣!少保若不死出狱,则复疑于君,安得不反?反既明甚,此所以为逆臣也!’”
- ^ 北宋·王谠,《唐语林》(卷8):“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礼》“三槐九棘”:槐者,怀也;上佐天子,怀来四夷。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皆三公九卿之任也。唐世惟大理得言棘卿。”
- ^ 《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
- ^ 《明史·职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
参考文献
- 王谠,《唐语林》
-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
- 欧阳脩等,《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 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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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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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者为明清五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