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公众卫生)条例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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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 | |
引称 | 第371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会 |
施行日期 | 1982年7月30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82年7月9日 |
呈交者 | 社会事务司何鸿銮 |
首读 | 1982年7月14日 |
二读 | 1982年7月28日 |
三读 | 1982年7月28日 |
修订 | |
1982、1983、1984、1987、1992、1993、1994、1995、1997、2000、2002、2006、2007、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8、2021 | |
现状:获修订 |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英语: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称作《禁止吸烟条例》。条例于1982年由港英政府订立[1],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烟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区域吸烟,并就烟草产品的包装、售卖及推广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规管,并陆续修订,2006年香港立法会通过大幅扩大禁烟范围,在餐厅、酒吧、公园、扶手电梯以至室内公共地方等,均会作不同程度的禁烟[2]。此禁烟令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执行,违例吸烟人士改为实施定额罚款HK$1,500。但由于法例规定多个室内处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烟范围内,以至事实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人行道面以及不禁烟的休憩场所,吸烟情况几乎经常随处可见。
在1980年代之前,香港没有管制吸烟行为,政府只是呼吁吸烟人士要顾及他人,不要在室内吸烟[1],除了军火仓库及油库等危险品设施受到特定法例管制外,在香港其他地方都没有法例明文禁止吸烟,即使在麦理浩就任香港总督的1970年代,仍是允许在室内及室外吸烟,麦理浩本人也是烟民,亦曾于出席公开场合时吸烟。当时的烟草广告都没有健康忠告,甚至在一些政府刊物中,都会印有烟草广告。因为吸烟被确定与癌症,特别是肺癌有重大关系,而癌症亦取代传染病成为香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且在室内吸烟会影响到不吸烟的人,特别是儿童,所以当时社会一直有意见认为应早日立法禁烟。1982年,总督尤德开始推行禁烟政策,首批禁烟法例应运而生[3]。
现时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简称控烟酒办,英语: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全职公务员编制为140人,即平均每分区不足8人。被拘捕而上庭的更是少之又少。2020年,控烟酒办只检控了6,645名香港市民[4]。
除了违例吸烟以外,没有把烟蒂丢在指定的烟灰缸,也会被罚款HK$3,000,但这个法例由食物环境卫生署执行,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并没有管辖权力。事实上,香港街道人行道面,随地乱抛的烟蒂几乎经常随地可见。
禁止吸烟区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吸烟、携带燃著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或吸用/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违例者可被定额罚款HK$1,500。而于1982年至1992年7月31日及1992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期间,违例者可被最高罚款分别HK$1,000及$5,000,但由于是循简易程序定罪,具体罚款金额会交由法院裁决,通常只会判罚HK$800。
于1982年生效的禁烟区
于1992年8月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于1999年生效的禁烟区
- 超过200个室内席位食肆之中的不少于1/3面积
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室内地方
- 室内工作间(包括工作,用膳及休息所使用的地方)
- 室内公共地方(如:公共洗手间、电话亭、行人隧道、停车场、会所、展览馆、大厦内的升降机大堂、走火楼梯的室内范围等)
- 食肆
- 卡拉OK
- 街市(不论是公营或私营,或是由公营或私营部门或由私人机构管理)
- 店铺
- 安老院
- 共用宿舍(指由雇主向不少于2名或以上雇员或向该等雇员及其家属提供的居所)
室内及室外地方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场地
于2009年7月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于2009年9月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 超过2种交通工具有上盖的公共运输交汇处
- 超过2条路线有上盖的巴士或小巴总站
于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 超过2种交通工具不设上盖的公共运输交汇处
- 超过2条路线不设上盖的巴士或小巴总站
于2016年3月3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于2018年8月3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于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的禁烟区
- 3个隧道/公路的巴士转乘处(包括:将军澳隧道转车站、粉岭公路转车站及屯门赤鱲角隧道转车站)
其他
- 公共交通工具或上述禁烟区的负责人必须于有关禁烟区域张贴足够数量的清晰禁烟标志及/或海报,以提醒市民上述有关公共场所为禁止吸烟区。
- 任何人如违反有关禁烟区吸烟被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时,不遵从要求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他人的姓名或地址,最高可罚款HK$10,000。
- 若上述禁烟区的负责人没有依法执行控烟措施(如:不张贴禁烟标志、海报、或于上述有关公共场所的室内地方设吸烟区、吸烟房等),最高可罚款HK$25,000。
- 任何人如根据上述条款被要求离开或被逐出禁止吸烟区,均无权要求获退还为进入有关禁烟区所缴付的入场费、费用或款项。
- 违例吸烟人士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定额罚款HK$1,500,法例除卫生署的控烟酒督察及香港警务处的警务人员外,亦授权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房屋署的指人员,在相关禁烟区执行法例。
- 若违例吸烟人士拒绝在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指定限期缴交定额罚款,最高可罚款HK$5,000和监禁一年。
- 另在香港注册和海外航空公司均受“香港吸烟条例”规管,违反有关法例,最高可罚款HK$50,000和监禁2年。
烟草产品的售卖规管
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50,000及监禁六个月
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50,000
- 任何人售卖的香烟必须装载于至少20支香烟的封包内,而香烟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须以法例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另外,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产品的零售盛器都须要以法例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焦油含量超过17毫克的香烟,或管有焦油含量超过17毫克的香烟作售卖用途。[注 3]
- 不得以销售机(如:自动售卖机)售卖或要约出售任何烟草产品。[注 4]
- 烟草产品的价格标记及价格牌,必须符合法例订明的规格,而且需加上健康忠告“香港特区政府忠告市民:吸烟足以致命”。
任何人若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25,000
- 任何人不得将烟草产品售予18岁以下人士,或为推广、宣传而将烟草产品赠予任何人士。
- 任何人在出售烟草产品时,必须于其处所的当眼处,设置一个中英文标志,表示禁止将烟草产品售予18岁以下人士或派赠予任何人士。[注 5]
- 标志必须为:“特区政府谕: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18岁以下人士或派赠烟草产品予任何人士”的中英文版本;有关标志必须符合法例订明的规格。
- 不得以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券等)形式将烟草产品售卖或要约出售或给予其他人。
- 不得将烟草产品给予其他人,作为活动或比赛的奖品。
- 不得为诱使他人购买或向他人推广烟草产品而给予有值代价。
-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礼物在内或连同礼物的烟草产品,或管有作售卖用途。
-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代用券、印花或彩票在内,或连同代用券、印花或彩票一同出售的烟草产品,亦不能管有有关产品作售卖用途。
-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作为礼物的烟草产品、或连同该烟草产品一同出售的非烟草产品,亦不能管有有关产品作售卖用途。
-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由某烟草产品和某非烟草产品组合而成的单一商品,或管有该商品作售卖用途。
- 不得向公众展示或给予他人载有与销售烟草产品有关连的人的姓名、名称及/或商业名称的物件。
- 不得向公众展示或给予他人载有烟草产品商标、牌子名称,或通常与其相联图样或图样一部分的物件。
其他
- 烟草产品的价格标记及价格牌若不符合符合法例订明的规格,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HK$1,500
烟草广告的涵义及管制
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违例者最高可罚款HK$50,000;若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HK$1,500
- 任何广告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使、建议或促请任何人购买或吸用烟草产品/另类吸烟产品,包括香烟、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述及吸烟,而所用的词句刻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推广或鼓励使用烟草产品//另类吸烟产品、或阐述或提及吸烟、烟草产品//另类吸烟产品、其包装或品质的任何广告。
- 任何人不得在印刷刊物中印刷、刊登或安排刊登烟草广告。适用于任何本地报刊;在香港印刷、刊印及分发的任何印刷文件。
- 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或为展示用途而刊登、分发或安排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发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 任何人不得以无线电(如:电台)传送声音播放烟草/另类吸烟产品广告、以无线电或无线电以外的方法传送视觉影像或声音(如:电视)播放烟草/另类吸烟产品广告、于电影上映烟草/另类吸烟产品广告或安排将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
烟草广告管制沿革
- 1982年11月15日:印刷刊物所刊登的烟草广告,必须附设文字健康忠告及烟草产品的焦油含量级别
- 1983年2月15日:所有烟草广告硬照必须附设文字健康忠告;所有于电视及戏院内播放的烟草广告影片,片末必须附设文字健康忠告
- 1987年11月13日:所有于电视及戏院内播放的烟草广告影片,整段影片必须附设黑底白字以及指定字型的文字健康忠告,并于片末播出不少于3秒的声音健康忠告
- 1988年12月1日:不得在下午4时—10时30分于公众电视频道上播放所有烟草广告及节目赞助
- 1989年8月26日:不得在下午4时—10时30分于公众电台频道上播放所有烟草广告及节目赞助
- 1990年12月1日:全面禁止电视及电台的烟草广告及节目赞助
- 1992年8月1日:禁止戏院内的烟草广告
- 1994年1月1日:所有烟草广告硬照,如属首次推出或其后更改幅度超过20%者,文字健康忠告方框的面积不得少于广告平面的20%
- 1998年4月1日:禁止在互联网上展示烟草广告
- 1998年7月1日:禁止以附送奖品、礼物、赠品或抽奖以交换任何具价值的产品来促销烟草产品
- 1999年6月26日:禁止所有展示式的烟草广告
- 1999年12月31日:禁止在印刷刊物内刊登烟草广告
- 2007年11月1日:两名或以下雇员的零售店铺限制烟草广告展示的豁免撤销
- 2009年11月1日:持牌小贩摊档限制烟草广告展示的豁免撤销
法例订明的健康忠告
- 1982年至1993年
- 香港政府忠告市民:吸烟危害健康
- 1993年至1999年
- 1999年至2007年
- 2007年至2018年
- 2018年至今
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
- 立法会《2005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 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