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
六科,中国古代朝廷的中央机构之一,即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与工科。在明朝,在体制上即为监察约制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会的制衡机构。
明洪武六年(1373年)门下省设给事中十二员,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明洪武十三年罢门下省仅留六科、寻隶翰林院承敕监,改隶通政司。六科加置谏院,设左右司谏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后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明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品秩。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1]翰林院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这些人被称为“六科庶吉士”,可见明太祖对其十分重视。明洪武三十三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为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所谓给事中为给事于殿廷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又厂卫须持有刑部签发并经刑科给事中批定之“驾帖(逮捕令)”方可逮捕人犯,不得擅自缉捕,若刑科给事中遏止不批驾帖,即便皇帝亦无可耐何[3]。
1723年起,六科改隶都察院,设给事中、笔帖式等官职。此机构位阶小,权重。尤其封驳权,更是如此。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机构废除。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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