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だ*ぜ/Draft/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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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為(英語:Trespass),是普通法系對於一系列過失行為(wrongful act)和侵權行為的統稱。根據侵權人的行為性質不同或法律條文中的稱呼不同,侵犯行為也會被譯作「侵越」、「擅闖」、「侵入」、「侵害行為」、「非法侵入」等等。侵犯行為大致可以被分為3個類別:

  1. 侵犯人身trespass to person);
  2. 侵入土地trespass to land);
  3. 侵犯財物trespass to goods)。

侵犯人身

侵犯人身又可以大致拆分為3類——毆打battery)、襲擊assault)、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其中,襲擊是指企圖或威脅要使用武力的情況下,受害者合理地相信其會因侵害行為受到即時的非法觸碰。毆打是指未經允許的情況在,故意疏忽地向他人使用暴力。非法禁錮是指在沒有正當合法理由的情況下,剝奪受害者的行動自由。[1]

侵入土地

如果一個人在沒有得到土地持有人准許的情況下,故意進入、停留或者放置任何物品在他人土地上,這種行為就屬於侵入他人土地。

部分普通法地區(例如英國香港等地)也認定,魯莽或疏忽行事從而導致侵入他人土地行為足以構成犯罪[2]。部分美國法院則認定,被告僅在明顯疏忽或高危行為時,才會判犯有非故意的侵入土地行為[3]。但如果侵入行為並非自願性的,被告不會因此而被裁定干犯侵入土地罪行[4]

侵犯財物

侵犯財物

參考資料

  1. ^ 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 纏擾行為 (PDF).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 (报告). 1998. 
  2. ^ League Against Cruel Sports v Scott [1985] 2 All ER 489
  3. ^ Loe et ux. v. Lenhard et al., 362 P.2d 312 (Or. 1961)
  4. ^ Braithwaite v South Durham Steel Co Ltd [1958] 3 All ER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