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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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條目分工

本來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的條目只講述最近(即回歸後)的改革。我發現有所不足,因為早於回歸前已有政治制度改革。所以我在本條目頁頂寫出,1997年的改革應參見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殖民地時期)(待建條目)。但現在,有人卻建了199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很明顯地,1992年的改革並不能涵蓋整個殖民地時期的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因為有一些很重要的改革,例如「八八直選」,未能列在1992年的條目。各位覺得應該怎樣辦呢?我傾向將199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移動至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殖民地時期),然後再寫1980年代至1997年前的改革內容。 -- Kevinhksouth 07:50 2005年12月6日 (UTC)

我个人觉得,回归前与回归后完全可以合并啊!至少我阅读这条目时,就希望将香港政制改革的历史过程一览到底,不喜欢再打开一个条目。--自由主义者 给我留言 09:33 2005年12月6日 (UTC)
有人已建了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殖民地時期),上面的討論的意義也不大了。回應Fdcn兄,回歸前和回歸後的政制改革是兩種很不同的概念,難以合併在同一條目。 -- Kevinhksouth 09:45 2005年12月6日 (UTC)
作為一個有一定年紀的香港人,我會說,1980年代的政制改革與彭定康的改革是應該分開兩條條目的。1980年代的那一次,是中方與英方經過蹉商之後的結果,如果沒有發生六四的話,那次改革的結果應該會一直延續到回歸後。不過,六四之後,直到鄧小平南巡以前,大陸由於保守派當道,馬卓安英國政府因為怕那些老人家反口,所以才會默許彭定康推動政策改革,以使一但回歸之後中國政府把他們所作出的改革全數回退,也讓市民知道他們實際可以得到的自由度有多大。而回歸後的政策改革,理應是1980年代政策改革的延續。如果夾硬因為1980年代的改革和彭定康的改革發生在回歸以前,而認為這些都是殖民地政府所做的事,這種決定是非常不理智,亦沒有認清楚香港的歷史發展。--石添小草 15:28 2005年12月25日 (UTC)
以我之见,目前的分工还可以。不过回归后的政制改革也应当叙述回归前的一些前因后果,作为一个缘起。这方面我了解一些,但不全面,不知道从何下笔。--地球发动机☞☏) 03:00 2005年12月26日 (UTC)

不明白

香港政府有权提出政改建议,内容是什么,修不修改是它的权利; 立法会则有权表决,出现否定或者通过这两种结果之一也都很正常。 这就叫“分权”和“制衡”……呵呵。 特首和中共这些职业政治家有什么必要“遗憾”和“失望”?

遗憾和失望也是政治家表达立场的正常态度。关键是有否尊重遵照合法程序得出来的最终结果。另外,鉴于目前的条文已经有了大量参考文献,我将把那个模板去掉。--地球发动机☞☏) 02:56 2005年12月26日 (UTC)

有關各方表述一章

如果是這樣簡短的表述句子,我建議移動去維基語錄。-- 15:19 2005年12月25日 (UTC)

比較希望有多點回歸前後的政治改變的資料。--做功課的可憐孩子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於2005年11月4日提名。
政制改革是目前香港的主要時事議題,每日報章都有相關資料,可以紀錄的東西還有很多。

支持

  1. -- Kevinhksouth 07:25 2005年11月4日 (UTC)
  2. Pyromancy 00:42:23 2005年11月8日 (UTC)

合併

大家請集中在Wikipedia_talk:香港維基人佈告板一併討論

建議分拆條目以便更新

新一輪(針對2012年特首及立會選舉)政改諮詢已進行了超過一個月,很奇怪維基百科居然隻字不提。本條目內的資料,絕大多數是針對2007年特首選舉及2008年立會選舉,亦即是於2005年表決的那一次改革。我建議以上內容應建立於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2005年)。而針對2012年特首及立會選舉,並將於2010年表決的這一次改革,則另開新條目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2010年)講述。--Ccsik (留言) 2009年12月18日 (五) 03:50 (UTC)[回复]


建议进行分割。林瑞麟局长在2009年立法会上指出,进行政制发展是分阶段的,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下一次两个产生办法明确方式和方法。因此分成每个年份的政制发展进行,并设置页面告知有关情况,是恰当的。如果不分割,将使得政制发展的内容过长,难以看出头绪。原文: 10月30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辩论(第五环节)的致辞中称,普选的具体模式,我们今天是不可以定到的,那是要按部就班做的,也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我们在现届政府和现届立法会的任期内,由现在至二○一二年间处理二○一二年的选举安排,注入新的民主元素,为普选铺路。下一个阶段是,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间由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一起处理有关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第三个阶段是,由在二○一七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与第六届立法会合作,处理如何落实在二○二○年普选产生所有立法会议员。由这位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来处理这个最关键的议题是至为恰当的,因为经普选产生,这位行政长官会有充分的、全面的公众支持。--rogergg (留言)

已分拆成三個條目:

Worrydoes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06:3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