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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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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寫案例的

下面這樣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比較好?寫太清楚的話,似乎也不太好?(真實案例改編,非原創研究)
  1. 甲君任職公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指揮下屬為商人乙君進行「利益輸送」,從乙君處獲得金錢饋贈,這叫「收賄」。
  2. 後來「洗錢」洗過頭,東窗事發,甲君與其家屬聲稱是「政治獻金」,而無不法。(沒申報所得稅?國稅局全瞎眼了?)
  3. 甲君之子,丙君認罪協商,說要把海外的錢匯回來到撿調指定的帳戶。結果錢遲遲都沒匯回來。撿調視而不見,應作為而刻意不作為,這叫「瀆職」。
  4. 甲君花錢請丁君,刺探撿調的辦案進度。丁君在東窗事發後,說要還錢給甲君。如果丁君沒還,丁君的行為叫「司法黃牛」。
  5. 學法律的丙君說要把錢捐作公益,如果甲君事後判刑定讞的話,那曾經收受過不法所得的個人或團體,都會有需要把錢吐出來的問題。而且案件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事後才收錢的人或團體很難推托為不知為「不法所得」。
  6. 丙君的行為,俗稱「提肉粽」,一拉一整串,牽拖更多的人進來。
-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18:2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