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王幸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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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1

原來炸彈客也可以當立法委員 台灣真是太了不起了

  • 當時的時代是國民黨高壓統治,用這種「革命」方式也無可後非,再說選民的眼睛不一定雪亮的,君不見3665先生不就只靠爆料幹上立委?—蜻蜓 2007年8月12日 (日) 10:04 (UTC)[回复]

真不愧是民進黨,一種也能美化為革命.有膽你就拿到美國去炸,看美軍會不會把你丟到關灣集中營打到死.

  • 我並不是民進黨,這位「愛好和平」卻不署名的人士用不著在那貼上標籤,如果這位人士認為這樣叫「殘暴恐怖活動」,那你們口中的「革命烈士」如秋瑾、汪精衛算不算搞「殘暴恐怖活動」?至於你在那邊說的「有膽你就拿到美國去炸」,到是令我想到國民黨,他們不就是還公然派人到美國殺人?看來依你所言,美軍還真應該把陳啟禮、吳敦、蔣仲苓等「丟到關灣集中營打到死」。—蜻蜓 2007年10月13日 (六) 08:13 (UTC)[回复]
  • 自己撇清自己不是民進黨,但也沒搞清楚對方是誰就說「你們口中的革命烈士」,蜻蜓君一樣是貼人標籤;個人難免有各自的立場,但看歷史、寫維基還是應盡量中立客觀。寄炸彈郵包這種事,本來就是暴力行為,也是恐怖活動。不能說因為國民黨幹過暴力殺戮的事情,王幸男寄炸彈郵包就不暴力不恐怖了。以暴制暴,或者恐怖報復,畢竟都是暴力恐怖。如果我們譴責暴力恐怖行為,則國民黨和王幸男的暴力恐怖都應譴責,而不是討價還價似地牽拖:「你們還不是!」Kleistan 2007年12月3日 (一) 15:07 (UTC)[回复]
王幸男因郵包炸彈事件,己被判過無期徒刑,做了十三年牢後假釋。二二八事件目前只賠償受害者,卻還未以法律追究誰是加害者,這也是王幸男提出的「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的重點。—Burningtyger 燒老虎 2007年12月5日 (三) 13:12 (UTC)[回复]

先澄清一下,我並不贊成以暴制暴的方式,雖然王幸男寄的對象是當時大員,而非尋常百姓(如台獨聯盟在1976年破壞高雄變電所使南部停電。)且如果Kleistan君認為秋瑾等人並非「你們口中的革命烈士」,那我在此致歉。但我也不認為只能追究王幸男單方的「暴力」行為,而不去指責當時kmt政府打壓異己、實施白色恐怖。而且上述「有膽你就拿到美國去炸,看美軍會不會把你丟到關灣集中營打到死.」此段文字又何常擁有「寫維基還是應盡量中立客觀」?更不用說王幸男因郵包炸彈事件而被判過無期徒刑了(汪希苓坐牢時還有自己的浴室哩)—蜻蜓 (留言) 2007年12月16日 (日) 06:18 (UTC)[回复]

我並沒有站在哪一邊說話,前面那位沒有署名的情緒性發言,我認為並非好漢所為,也不認同他的內容;我同意你說不能只追究單方面的責任,我在前面也說了,「如果我們譴責暴力恐怖行為,則國民黨和王幸男的暴力恐怖都應譴責」。
你在最前面說:「當時的時代是國民黨高壓統治,用這種『革命』方式也無可後非。」後面又說「我並不贊成以暴制暴的方式」,不知哪一個才是你的立場,或者你覺得兩者並不衝突?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17日 (一) 02:08 (UTC)[回复]
事情都是要看它發生的前因後果才行,不能只看片面行為就妄下判斷。同樣的一個行為再當時的時空背景下跟在現在當然不同。當時是戒嚴時期,蔣家白色恐怖殺害了多少無辜的台灣精英,在那個不民主的環境,我們既不能期待用政治來推翻它的話,就只好透過暴力的手段來解決。你看古今歷史,哪個暴君沒有被人暗殺過? 荊軻我們會譴責它是恐怖主義的暴力份子嗎? 同樣的天地會跟紅花會呢? 不也是想暗殺滿清皇帝來反清復明。在那樣的時空背景下這樣做是當然合理的。同樣的孫文發動革命難道就沒有殺人嗎? 為何我們還要尊敬他呢? 王幸男是在那樣的政治環境下,為了對抗蔣家才只好透過寄郵包炸彈的方式,而且他也在最嚴苛的綠島監獄服刑十幾年,不像國民黨關汪希苓事關在一個附有客廳、浴室的豪華"監獄",連他的家人都主動跟著搬進去一起被關,你想這中間的待遇差別有多大? 不要隨便的就給人貼上恐怖份子之類的標籤,要這樣的話蔣家跟國民黨的一大堆所謂的黨國大老早就該判死刑了。~FBI~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59 (UTC)[回复]

很明顯,我不贊成以暴制暴,然而也沒表示我就反對以暴制暴。在者我把「革命」用引號括號,就表示我雖沒贊成,但也不會一昧認為王幸男的行為就是應該「丟到關灣集中營打到死」,或者kmt就是無罪。此外我想Kleistan君應該不用只注意這兩句話「哪一個才是你的立場」吧!—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2日 (三) 06:23 (UTC)[回复]

恐怖攻擊經常發生在不對稱的對抗情勢中,也就是說,當敵對雙方的軍事力量差距太大,弱勢的一方在戰場上毫無勝算時,便可能採用恐怖活動暗殺敵方首領、破壞敵方重要設施,或者隨機性地製造殺傷事件,藉以打擊敵方士氣、造成心理上的恐慌,乃至引起敵方輿論反戰。
恐怖活動有針對性的暗殺、綁架。也有隨機性的破壞殺戮,譬如九一一事件劫機撞紐約世貿大樓、峇里島爆炸案等等。這種隨機性的恐怖活動,因為沒有特定對象,人人都可能受害,更容易造成心理層面的重大衝擊。
荊軻是不是恐怖主義的暴力份子?是,他當然是,因為他企圖使用暗殺手段除掉敵國的王;天地會和紅花會是否實際執行過暗殺清朝皇帝的行動,恕我孤陋,並不曾聽聞。如果有的話,那麼他們當然可以算是恐怖組織;孫文和其同黨反清,也採取了若干恐怖手段,但後來主要是成立組織性的武裝部隊,和清朝正面對幹,已經算是戰爭行為了。
恐怖份子在究竟應該被稱頌還是被譴責,是一個道德議題,也牽涉到複雜的群體/敵我認同。譬如九一一事件劫機撞毀紐約世貿大樓的恐怖份子,以及背後的主謀賓拉登,對美國人來說自然是十惡不赦的暴徒。但在伊斯蘭世界,他們卻是很很多人心目中的英雄和烈士。
荊軻被稱頌,因為後世對秦王的歷史評價普遍來說並不好,算是壞人的角色,相對的想刺殺他的荊軻就被視為好人。同時荊軻本人刺秦完全是為了他的國家,而不是為個人的利益,因此後世多半較為同情荊軻;孫文被稱頌,一方面因為滿清政權末期確實很差,二方面他提出天下為公的政治主張,並身體力行,所以為人景仰。但換個立場,對清朝來說,孫文等人是壞得不得了的反賊,是「寇」。即便到了今天,說不定在若干滿族人士的心目中,孫文仍然是可惡的恐怖份子,亦未可知。
王幸男寄炸彈郵包,炸斷謝東閔一隻手,炸傷李煥的手指,這是不是恐怖活動?是,當然是!王幸男是不是恐怖份子?寄炸彈郵包的王幸男當然是!
但王幸男是英雄,還是叛賊,對於站在不同立場的人來說,自然不同。將來的歷史評價,也要看他的一生言行,以及台灣將來的政治發展才能定論。反對國民黨政府的人自然可以說,王幸男對抗威權統治,是英雄。但對謝東閔的家人來說,王幸男則是暴徒。謝東閔是本省人,也非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劊子手。王幸男寄郵包給他,只因他是政府高官,傷他可造成黨政要員的普遍恐慌心理。對謝東閔和他的家人來說,也許可以諒解王幸男,但無論如何恐怕很難把他視為正面人物。
如果我們贊成以暴制暴,那麼王幸男和賓拉登都不必被譴責。如果我們反對以暴制暴,則王幸男和賓拉登皆應譴責。不贊成也不反對,就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Kleistan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18:52 (UTC)[回复]

我個人認為並不能將王和賓拉登相提並論,王幸男所針對的那三個人均是國民黨政大員。但賓拉登攻擊的卻是三千名平民,他們並沒有加入布希的共和黨,也沒有贊成美國侵略中東。Kleistan君難道認為一句「恐怖活動」就可將他們的罪相提並論嗎?賓拉登至今仍未獲得應有的懲罰,沒錯吧?王幸男因此被判無期徒刑而坐牢,也沒錯吧?如果單就他們的行為,或許都應被譴責(但也不能一味譴責而不論其對方的錯),以如今他們所付出的待價,就很明顯應該譴責賓拉登。而如果以是否未其犯的罪贖罪,很明顯的,同樣未因此付出待價的國民黨、賓拉登都皆應譴責。—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18:24 (UTC)[回复]

台灣不是只有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住的地方,況且針對二二八事件國家也針對那些人有所補償也承認是不對的,我個人覺得歷史是要拿來提醒不該再犯同樣錯誤的,而不是拿來炒作的,真受不了每次吵到好像台灣其他人都不存在了,好像整個國家都對不起那些人,一直道歉一直賠償,那我們一般老百姓誰來關心呢?。—一個小老百姓
蜻蜓君:1.我同意將王幸男和賓拉登相提並論並不妥當——這樣太抬舉王幸男了。這一點我收回。
2.你說「賓拉登攻擊的卻是三千名平民,他們並沒有加入布希的共和黨,也沒有贊成美國侵略中東。」這話大有問題,你怎麼知道這三千人裡沒有任何一個是共和黨員(或投票給布希),且沒有任何一個支持美國出兵中東?此其一;又,恐怖攻擊之所以恐怖,就在於無差別的隨機殺戮,管你支不支持美國政府的中東政策,只要你是美國人,就是賓拉登攻擊的對象。以是人人自危,社會恐慌,這就是恐怖攻擊最恐怖的地方。
3.我不知道王幸男當初選擇謝東閔、李煥和黃杰作為攻擊目標,有什麼特定的標準?我前面也說了,謝東閔並非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劊子手,攻擊他幹嘛?無論如何,王幸男寄炸彈郵包,是一種偷襲暗算的手段,讓被害人在不知情、無防備的情況下受到傷害,並造成國民黨高官人人自危的結果。這當然是恐怖活動。即便其規模不如賓拉登遠甚,依然是恐怖活動。正如搶劫五百元跟搶劫五千萬,情節輕重不同,是為搶劫則一。
4.應該譴責的惡行、暴行,並不因為犯罪者個人是否付出代價而有所改變。譬如一個殺人犯,接受法律制裁被關了二十年後刑滿出獄,他個人在法律上的責任固然已了,但是「殺人」這個行為並不因此就合理合法了,「殺人」這個行為仍然應該被譴責;王幸男個人在法律上的責任已了,所以恢復自由之身,並且可以擔任國會議員,這都沒有問題。但是他曾經做過的「恐怖活動」並不因此被合理化合法化。
5.國民黨政府濫殺台灣人,製造白色恐怖,當然也應該譴責。該怎麼讓國民黨付出代價,是一個很值得研究討論的問題。(事實上不能說國民黨完全未付出代價,謝東閔的一隻胳臂就是一種代價,失去政權也是。但這些代價是否足以代償其惡行,可以代償多少?同時國民黨對台灣的建設與貢獻,可以抵掉多少罪過,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6.討論事情一碼歸一碼,王幸男是否曾從事恐怖活動、恐怖活動是否應該受到譴責,是一回事,跟國民黨是否曾付出代價無關;同樣的,國民黨在歷史上的罪行,也不會因為曾被王幸男挑戰,或者失去政權,就有所不同。請不要老是在那裡說,因為KMT如何如何,所以王幸男就不是恐怖份子不應該被譴責了。Kleistan (留言) 2008年1月13日 (日) 17:43 (UTC)[回复]

我個人認為,Kleistan君應該稍微修正自己的觀念,整篇文章都是在批評王幸男搞「恐怖活動」,事情前因後果都加以忽略。他刺殺的原因經過和國民黨的事後清算記載在這[1],基本上,除了1.你比較情緒化之外,4.5.我基本上同意,6.我回答過了,至於3.我仍然認為他並未針對台灣百姓,就已經與賓拉登不同,2.你說「你怎麼知道這三千人裡沒有任何一個是共和黨員(或投票給布希),且沒有任何一個支持美國出兵中東」,我並沒有說「沒有任何一個」,我當然不知道,難道您就知道?或賓拉登就知道?那三千人有全部表示他們是共和黨嗎?還是表示他們支持美國出兵中東?任何事情都有前因才有後果,一開始如果最上面的留言,我也不會回覆。這個討論已經搞到變成在這裡打泥巴戰,變成Kleistan君一味要譴責王幸男。—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08:29 (UTC)[回复]

補充一點,如果一一要貼標籤的話,那國民黨以前做過的事要不要拿來清算?楊儒門算不算恐怖份子?蔣介石槍殺陶成章呢?還是要一一到他們的討論頁去罵?而且國民黨事後對其的迫使呢?單單只譴責他的行為,也太不公平了,如果Kleistan君仍一昧只要譴責,我也不願回應,自己多看書吧!—蜻蜓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08:41 (UTC)[回复]
1.你明明白白說,被賓拉登攻擊的三千人「他們並沒有加入布希的共和黨,也沒有贊成美國侵略中東。」這是一句斷言,表示你認定這三千人都不是共和黨員,也都沒有贊成侵略中東。
2.你一直沒有搞懂我在說什麼。我的重點是,恐怖活動歸恐怖活動,該不該譴責是另外一回事。恐怖份子一定會被譴責嗎?不一定!前面我舉荊軻的例子,他就是一個被稱頌為英雄的恐怖份子。你問我楊儒門算不算恐怖份子?當然算!不然你以為他被關假的啊。他就是因為採取了恐怖手段,造成社會恐慌,所以被判有罪入獄服刑。但社會評價這個人,大多數肯定他的動機是良善的,說他是良心犯。他正是一個被稱頌的恐怖份子。
3.王幸男用郵包炸彈攻擊別人,這是恐怖活動;至於他的行動該不該被譴責,那是道德議題,也會因評論者的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你可以說他跟楊儒門一樣是良心犯,OK,沒問題,我絕對尊重。但王幸男曾從事過恐怖活動確然無疑。正如同我尊敬楊儒門的訴求,但他曾經從事過恐怖活動這件事同樣確然無疑,不會因為人們肯定或否定他而有所改變。
4.王幸男寄炸彈這個事件的前因後果我很清楚,我也從來不曾說,我們只要譴責王幸男一個人而不去譴責國民黨。如果有人說國民黨統治台灣期間沒有犯過任何罪行,我一樣會出來糾正。
5.請保持風度。Kleistan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11:33 (UTC)[回复]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

  •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引起爭議的在於這一項:「刑事責任不適用刑法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即便被告死亡,該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這違反了刑法最基本的精神,小學生都知道這樣搞實在很瞎。王幸男的重點是,二二八刑事犯就算死了,法律對他的追訴和審判也將繼續,死人既然無法從棺材裡爬出來答辯、受刑、賠償,那就由親屬「續行」。引起爭議之後,王幸男還敢大言不慚地說這是要讓家屬有答辯的機會,家屬並非當事人,有些三等親當時可能都還沒出生哩,有什麼好答辯的呢?譬如五十年後去問王幸男的孫子輩:「當年你阿公是怎麼做炸彈郵包的?」王家子孫就一定清楚詳情嗎?又除了答辯之外,受刑和賠償是否也算在「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呢?這才是草案讓社會普遍無法苟同的重點!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5日 (三) 15:36 (UTC)[回复]
●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追憩兇手是有所謂的追訴期,如果兇手死亡,也不再在追訴。時效制度的根據和意義請參考[2]
● 但是,在一些國家機器的犯罪當中(如南京大屠殺、納粹集中營),追訴期和死亡中止是無意義的。舉例來說,當年希特勒任獨裁者所犯的惡行,在他還活者時,因為他獨裁掌握國家,所以國家法律無法對他追訴。只有等他死後才有可能對他追訴。如果對獨裁者有追訴期和死亡中止追訴,那獨裁者只要確保自己在死前能掌權,那死後獨裁者所犯的濫殺、貪污等罪就都不用追究!這並不合理。
● 因此,「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對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追訴做了以下訂定:
1.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查緝無追訴期
2.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查緝並不因兇手死亡而中止
3.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的查緝,如兇手已死亡,兇手的三等親有權力幫兇手辯護(意即,有權力幫兇手委任辯護律師,而不是三等親要被當成罪犯一樣在法庭上辯護)。在台灣刑法第27條中[3],也有類似「三等親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的描述。
● 以反方向來看,如果今天這不是二二八追究特別條例,而是南京大屠殺追究特別條例,你還會反對查緝南京大屠殺兇手有追訴期和死亡中止追訴嗎?
● —Burningtyger 燒老虎 2007年12月6日 (四) 05:11 (UTC)[回复]
  • 好極了,我迫不及待看到王幸男或者泛綠陣營提出:
1.「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
2.「日治時期強制徵用台籍慰安婦責任追究特別條例」
3.「日治時期強制徵用台籍日本兵責任追究特別條例」

對了對了,感謝你的提醒,還有

4.「南京大屠殺追究特別條例」也不能忘記

……ETC. 同樣的,這些條例查緝無追訴期、不因兇手死亡而中止,如兇手已死亡,兇手的三等親有權力幫兇手辯護。首先我們應該第一個追訴元兇首惡昭和天皇,而身為一等親的現任平成天皇,有權力幫他老爸辯護。

●關於南京大屠殺的究責問題,我的回答是:一、我認為應該無限期究責,對象是日本政府,我們須要求日本政府向中國人道歉,並且對受難者和家屬提出賠償。但我並不認為有必要對個別的人物進行追究;二、我認為台灣人和台灣的政府尤其應該對日本在侵略戰爭中犯下的罪行加以追究,不管是南京大屠殺還是他們在台灣犯下的罪行,我們應堅定地要求日本政府道歉,這事情沒有期限,要追究到日本政府認錯道歉乃至賠償為止。

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6日 (四) 13:49 (UTC)[回复]

不要期待一個立委或一個政黨幫你做全部的事。在民主社會,如果你認為這些法案有必要,請你號召連署,寫信給你投票區的立委,或你個人欣賞的立委,請他們提出你認為重要的法案,並監督是那些立委反對那些法案的通過。—Burningtyger 燒老虎 2007年12月6日 (四) 14:07 (UTC)[回复]
民進黨追打二二八,說穿了不過就是這樣符合他們的政治利益,而非真的追求什麼歷史的公道與正義。對若干深綠者來說,日本更是心靈上的祖國,仰慕都來不及,更別說追究了;我之前的寫法,意在反諷,也只是要凸顯這一點。嘴巴上高喊追求歷史公道,卻只是選擇性的追究,乃至於用不義的方法遂行「正義」,這是今日綠色執政受到社會質疑與爭議所在。因此關於時效制度的法理基礎,或者轉型正義的重要,並不是政治人物真心關注的問題,只是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拿來妝點罷了。
當然政治人物自己也會去計算,做過頭的時候引起反感反而會有損其利益,他們自己就會收斂。君不見王幸男這個案子,行政院和黨內其他同志就不支持,如果這個法案真的這麼重要,道理上真這麼站得住腳,大家幹嘛縮手?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6日 (四) 17:14 (UTC)[回复]
我只在乎法案的合理性,我不在乎提案人是以什麼政治利益提出。譬如說,我支持禁煙,我不會因為納粹希特勒也推廣禁煙而反對禁煙。本討論旨在分析王幸男所提出的法案,以供書寫條目。對於上述『若干深綠者來說,日本更是心靈上的祖國』、『嘴巴上高喊追求歷史公道,卻只是選擇性的追究,乃至於用不義的方法遂行「正義」』等言論無資料來源,也與本條目無關,恕不回應。—Burningtyger 燒老虎 2007年12月6日 (四) 18:35 (UTC)[回复]
1.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盯著一點看,難免有見樹不見林的危險。
2.你所謂無資料來源的兩句話,其實是資料來源太多,難煩備載,大家心知肚明。譬如民進黨宣稱要討歷史的公道,但從來只追究二二八,而不追究日本的罪行,這就是我所謂選擇性的追究。但這些不談也罷。
3.刑法二十七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指的是為活的被告選任辯護人,被告死了,這條當然不成立。
4.關於閣下提供追訴期的根據和意義,主要四點,其實也是針對還活著的犯罪者而討論的。至於為什麼不追溯死人,因為刑法之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犯罪者死了其刑責自然消滅。請問刑法能懲罰希特勒什麼?鞭屍嗎?剉骨揚灰嗎?後世會給予希特勒歷史評價、道德評價,但刑法懲罰不了他。鞭屍了他也沒有感覺,不成其為懲罰。
5.王幸男提出的草案是:「即便被告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請注意是具有強制力的「應命」而非「得命」。這條文賦予家屬的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6.你問我「以反方向來看,如果今天這不是二二八追究特別條例,而是南京大屠殺追究特別條例,你還會反對查緝南京大屠殺兇手有追訴期和死亡中止追訴嗎?」我已經在前面詳盡地回答了。請問你,以反方向看,你支持查緝南京大屠殺兇手無追訴期且不因兇手死亡而中止嗎?你支持即便南京大屠殺兇手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嗎?如果你的答案為「是」,請告訴我,我們是否應追究昭和天皇,並要求他的兒子平成天皇續行程序?
7.歷史事件有當時獨特的背景與氛圍,應該用歷史的高度加以關照。我說南京大屠殺事件不追究個別人物,而只針對日本政府追究,也是此理。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6日 (四) 19:44 (UTC)[回复]
  • 說到頭,追究死人這件事是荒謬而不可行的。

一、如果「即便被告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是如燒老虎君的解釋:「兇手的三等親有權力幫兇手辯護(意即,有權力幫兇手委任辯護律師,而不是三等親要被當成罪犯一樣在法庭上辯護)」,也就是說兇手的三等親有權利,但並非義務續行程序,那麼三等親可以選擇不委任律師,也不出庭應訊。想當然爾,兇手的家屬自然不會笨到努力去行使這個「權利」,讓自己的親人被定罪。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庭要怎麼開,兇手要怎麼追究?最後還不是追究不了任何人。

二、如果「即便被告死亡……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之「應命」表示一種義務而非權力,家屬必須委任律師,乃至出庭應訊,也有問題。二二八是六十年前的事情,倘若有一位兇手已經死亡,他在世的親人只有一位今年二十歲的孫女,當年二二八的時候,這個小姐的父母都可能還未出生,她如何幫爺爺應訊?她的證詞能具有效力嗎?檢方應該就她的證詞來攻防嗎,法官應依她的證詞來裁判嗎?

三、好吧,就算案子審了,法官定罪了,懲罰如何及於死人?死人所犯的罪不是不應追究,而是無法追究。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03:58 (UTC)[回复]

● 對任何一個法案,支持者和反對者都可能有其背後的政治目地。舉個假設例子,推行「機車乘客強制戴安全帽」的法案,支持者可能是因安全帽廠商的賄賂才支持,而不是因為在乎機車乘客的安全。而反對者也可能是受醫師公會的遊說,不想因受傷者減少而減低收入才反對,而不是因為在乎人民有自由選擇適當安全措施的權力才反對。因此,對一個法案,討論支持者和反對者的動機是無意義的,應只討論法案本身的合理性。
● 一個刑事案件的追緝,不外乎是兩個理由:1.將兇手逮捕,使其不能再犯案。2.使受害者能得到慰藉,認為正義得到伸張。但是,因為人力有限,所有才以(1)訂定追訴期和死亡不起訴,因為兇手死亡或已數十年未再犯,就無再次犯案的可能,也就無再追緝的意義。
● 但是如我前面發言所提,對某些國家獨裁者的重大案件,如納粹集中營等,因為不可能在兇手還在世時追緝,所以必須提出無追訴期,無死亡不起訴限制,才能使受害者能得到慰藉,正義得到伸張。
● 因此,無追訴期案件的考量有二:1‧不可能在兇手在世時追緝,2‧受害者還在世,才有所謂的「使受害者能得到慰藉」。舉例來說,追訴秦國將軍白起殺害趙國俘虜四十萬人是無意義的,因加害人和受害人皆不在人世,所以白起的功過才只留歷史學家評論。
● 但是,二二八、白色恐怖、或慰安婦事件,雖然兇手已過世,但是受害者還健在。因此,受害者會希望法庭能將已死去的兇手定罪,使其正義得到伸張。所以現在才還有慰安婦上日本法庭控訴的活動。而南京大屠殺事件,已由遠東軍事法庭判定並處決戰犯。如果受害者還健在,但認為其正義還未得到伸張,我也支持受害者去繼續申訴。
●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中對於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是「應命」還是「得命」,這是細節,也是為什麼此法案還只是草案,必須經過立院三審,並將用詞更改為更精確才能通過實行。不過全法案中,並未對三親如不續行程序有任何的強制戓懲處條款,所以續行程序應是「權力」,不是「義務」。也就是,三親有不幫原兇手續行程序的權力。而「續行程序」如我上述所言,並不是由三等親被當犯人在庭上辯護作證,而是有幫原死去兇手選任辯護律師的權力。當然,如三等親自願放棄權力,那就由庭上幫死去兇手指派律師。
● 請見此:「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全草案
最後總結:追訴二二八和白色恐怖事件已死亡的原兇,將其在法庭上定罪,是為了使還在世的受害者能得到慰藉,認為正義得到伸張,也是此草案的重心。
● —Burningtyger 燒老虎 2007年12月8日 (六) 03:55 (UTC)[回复]
●感謝你細心的回答,以及提供的連結資料。
●我同意真相必須追究,兇手必須譴責,但兇手一旦已經走入歷史,也只能留待歷史論其功過。畢竟已死的兇手不能再犯案,刑法的懲罰也無法及於兇手。
●更何況我們別忘了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嫌疑犯在被定罪之前,應視為無罪。二二八加害者就算在世,法庭論罪以前也不能以罪犯視之,遑論已死的嫌疑人。已死亡的嫌疑人既然無法答辯,由家屬代其出庭答辯等等也不具有可資裁判的效力,因此想追究已死的嫌疑人,實在是有現實上的限制。
●二二八既然是系統犯罪、集體犯罪,對於受害者在金錢上的補償,便以政府出面給予賠償金可也,目前我們也正是這樣做;受害者名譽上的補償,也有官方的平反伸張,乃至於建碑紀念。如果受害者或後人覺得做得還不夠,我們仍可努力向政府爭取,如此受害者已然得到慰藉,正義已然獲得伸張。如果非要懲罰加害者才能慰藉受害者、伸張正義,很遺憾加害者已死亡,無法加以懲罰,我們能做的是用歷史的評價,去指責、唾罵加害者,也許能夠稍稍彌補一些。
●此外對於「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的認識,恕我還是無法同意你的看法。此番社會最感爭議之點,正是在你說的「細節」之處,我們必須加以正視。
●你說:「續行程序應是『權力』,不是『義務』……並不是由三等親被當犯人在庭上辯護作證,而是有幫原死去兇手選任辯護律師的權力。」也許這是你對該草案的認知,乃至於期待,個人予以尊重。但是王幸男等人提出的草案卻不是這樣的意思。請見該草案第四條說明五:「再者,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時被告死亡,無法行使其訴訟上之權利,如:聽審權、辯護權、到場權、聲請調查證據權、對質權、詰問權及救濟權。也無法履行訴訟上之義務,如:忍受義務、到場義務、對質義務。對於依本條例所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如被告死亡者,實有必要由其配偶、直系或旁系三等親內承受訴訟並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方足以保障本條例被告憲法所賦務之訴訟權。』」
請留意文中提到:
1.「實有必要」由三等親內「承受訴訟並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
2.前述義務包括「忍受義務、到場義務、對質義務」,也就是出庭應訊受審了。
草案明明白白說三等親內不僅僅只有「權利」,也有「義務」必須「續行程序」、「承受訴訟」。輿論質疑這條草案有「株連」之意,並非曲解誣陷。
幾點意見,還請詳察。
1.如果只是權利的話,假設今天某A被認為是獨裁者殺了很多人,但實際上A是個魁儡,而A的子孫卻因為A沒有把遺產留給他而壞恨在心,選擇不替A承受訴訟等等,那麼A的名譽不是就無法被洗刷,而A的訴訟權誰來保障呢? 所以才必須要將其訂為義務才行。
2.後代的義務是可以去法庭上辯解、要求調查對其有利的證據、對質等等,並不是說要由後代來代替受刑之類,這有何不好呢? 何來株連之說? 難道是被害妄想症發作嗎? ~FBI~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59 (UTC)[回复]
  • 另外回應前面Kleistan所說,子孫不了解實情,怎麼替去世的長輩辯護? 這裡的辯護又不是說真的就是自己一個人代替律師來打官司。應訊也是,他不知道的事情可以查史料,要求法院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等等,如果子孫沒有承受訴訟的義務或權利的話,試問他要如何替長輩開脫名譽呢? 再者,南京大屠殺的事也是一樣,可是這是國際間的事情,一來你定了條例又怎樣? 你家的法律能管到國外去嗎? 二來,被殺的是南京的中國人,台灣人那時還是受日本統治,所以跟台灣有什麼關係? 要提起訴訟要日本道歉也是中國應該向海牙的國際法庭提出的,台灣有什麼權利代替中國去告日本? 難道中國是台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嗎? 另外,日本統治台灣是因為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的日本的關係,又不是日本片面的侵略並佔領台灣,日本要道歉什麼? 當然慰安婦的問題日本應該道歉,但是不能隨便牽扯到其他事情上。不然日本鎮壓台灣抗日事件要道歉的話,余清芳、莫那魯到、羅福星等人的後人是不是也應該為了他祖先當時殺了日本人的事情道歉? ~FBI~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5:59 (UTC)[回复]


  • 關於南京大屠殺的討論,請仔細瀏覽前面的對話,我只是被動地回應提問,並非主動提出。兩案並行討論是一個類比,請查照。
「又不是日本片面侵略並佔領台灣」,聽說過乙未抗日吧,從基隆打到台南,一萬四千個台灣人因為不願受日本統治而戰死,你說的余清方、莫那魯道等人,在日本始政之後持續反抗日本統治,二十年間犧牲無數台灣人,你也視而不見嗎。
慰安婦、台籍日本兵,跟二二八同樣是發生在台灣的事件,同樣是台灣人遭受不公不義的迫害,同樣至今都還有當事人在世,自然應該等量齊觀。何況二二八受難者多少獲得賠償,慰安婦和台籍日本兵卻沒有。如果我們對二二八採取「無限期追訴,嫌犯死亡則由三等親內續行程序」的態度,對慰安婦和台籍日本兵的加害者也應該採取一樣的態度。
你提到關於子孫出庭應訊的事,「他不知道的事情可以查史料,要求法院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等等」。請看蘇建和案延宕至今一直無法解決,因為案發現場遭到破壞,正反兩面的證據都非常貧乏薄弱,無論判有罪或無罪,都難使社會信服。這還是三位嫌犯都在世,可以出庭陳述的情況,都扯不清楚,何況二二八年代久遠,當時現場根本無從重建、證據悉數湮滅了。子孫說的話可以當成證言嗎?「史料」云云,可以當成法院裁判的證據嗎?
「如果子孫沒有承受訴訟的義務或權利的話,試問他要如何替長輩開脫名譽呢?」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子孫一定要替長輩開脫名譽,正所謂各人造業各人擔。其次請不要忘記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嫌犯應視為清白。閣下這樣說,已經先入為主地認定某些人有罪了,這樣如何公正地進行審判?
請你仔細研讀過「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並瞭解法律的基本常識再來發言。該草案明確提出,「實有必要由三等親內承受訴訟並代為前述訴訟法之權利與義務」。義務包括「忍受義務、到場義務、對質義務」,忍受義務係指「拘提、羈押、逮捕、勘驗身體、採集體液」,到場義務係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且「被告不到場不得審判」,對質義務係指「被告有義務和共同被告與證人對質」,可不是你說的只需要委任律師、請求法庭調查有利證據那麼簡單。對於不曾犯罪的親人子孫加以逮捕、羈押、拘提,要求對質,這符合公平正義嗎?
對於沒有仔細研讀該草案內容、理解法律基本常識,只憑自己的想像隨意解釋的發言,請恕我不再回應。Kleistan (留言) 2007年12月19日 (三) 04:20 (UTC)[回复]
  • 追訴二二八和白色恐怖事件已死亡的原兇,將其在法庭上定罪,原兇早死了法庭還定罪個屁啊!難道從墳裡拖出來到法庭定罪?倒不如你去當閻王爺到地府去定他罪吧,無知荒唐至極。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12:36 (UTC)[回复]

用郵包炸彈暴力攻擊

王幸男用郵包炸彈暴力攻擊,還被合理化是英雄,太不可思議的荒謬論調!這就好比2010年4月莫斯科地鐵,兩個女人身懷炸彈進入地鐵車內,各自引爆炸彈,炸死那麼多人一樣。全世界都譴責這種暴力,所以王幸男也用炸彈暴力攻擊別人,也是暴力份子,被譴責,不是所謂英雄,若是這種行為被合理化,將來如果還有人有樣學樣,也同樣用這種方式對待王幸男,這也能說是英雄嗎?暴力就是暴力!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06:50 (UTC)[回复]

分類?

禁止殺狗、吃狗肉不等於進步、文明

台灣連人權都快沒有了還通過什麼動保法啊?!不管國冥黨、民燼黨,呆丸的立法委員全都是崇洋媚外的三鬼子!42.70.195.54留言2012年12月23日 (日) 06:5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