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曾子余
本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缺乏來源或來源不可靠的負面內容必須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内容。在移除這些資料時不受到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規範。 如果您是本條目的主角,請參見關於您本人的條目及自傳。如發現條目主角編輯條目時,請參見處理條目主角所作的編輯。 |
本條目與高風險主題在世人物传记相關,故適用高風險主題流程及相關規範。持續或嚴重牴觸維基百科五大支柱或方針指引的編者可被管理員封鎖或實施編輯限制。用戶在編輯本頁面前應先參閱高風險主題相關規範。 |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關於廣告與代言章節
個人認知一般來講,若藝人已具相當知名度,則其參與之廣告通常即「代言」;而尚未成名或具相當知名度之藝人或模特兒,參與之廣告可能純為「廣告」,並非以個人名號宣傳之代言性廣告。然而對於知名度尚未達相當程度之藝人,欲獲取「代言」之機會和可能性較少且較不易,故在具備相關資料前,個人認為沒進一步分段之必要;對於知名度達相當程度之藝人,廣告常即為「代言」,通常亦無進一步區分之必要。
綜而觀之,不論「廣告」或「代言」,本質皆為「廣告」,因此在無進一步分段之必要且避免過度分段之前提下,以最大公約數「廣告」命名即可。--Kriz Ju(留言) 2018年12月2日 (日) 12:4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