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璿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郗璿
子房
其他名號女中笔仙
親屬
父親郗鉴
王羲之
兄弟郗愔郗昙
其他親屬孙子:王桢之

郗璿(?—?),字子房高平郡金鄉縣人,太尉、侍中、南昌文成公郗鑒的長女,郗愔郗曇的姐姐[1]王羲之的夫人。

东床快婿

郗鉴在建康时听说琅邪王氏的子侄都很英俊,就派门生送信给王导,想在琅邪王氏家族中挑选女婿,王导对送信的门生说:“您去我家的东厢房,随便选择。”门生回去后对郗鉴说:“王家的年轻人都很值得称赞,他们听说来选女婿,都仔细打扮了一番,竭力保持庄重,只有一个青年在东边的床上露出肚皮吃胡饼,唯独他神色自若,好像漠不关心似的。”郗鉴说:“这人真是好女婿!”郗鉴打听这个青年是谁,原来是王羲之,随后就把女儿郗璿嫁给了他[2][3][4][5][6][7]

刘茂辰考证此事发生在太宁元年(323年)十一月至太宁二年(324年)六月之间[8],王汝涛考证此事发生在太宁元年(323年)至太宁二年(324年)之间[9]

训弟

郗璿对她的两个弟弟郗愔郗昙说:“王家见谢安谢万二人来了[10],翻箱倒柜,盛情招待;见到你们来了,平平淡淡。你们以后不要再来了。”[11]

高寿

郗璿活到了九十岁,上书皇帝感谢朝廷的鞠养[12],王羲之的堂侄孙王惠 有一次去看望郗璿,问道:“您的眼睛耳朵没觉得坏了吧?”郗璿答道:“头发白了,牙齿掉了,这属于身体的事;至于眼睛耳朵,和精神相关,哪能那么快就和人分开呢?”[13]

刘茂辰认为郗璿九十岁时大约在太元末年,此时王羲之去世,但王凝之、王操之都还在世[8]余嘉锡则考证郗璿九十岁时大概是在隆安三年(399年)或隆安四年(400年),她的儿子此时已全部去世,朝廷怜悯王凝之因为孙恩之事而死,故赐予郗璿鞠养[14]

墓志争议

2006年2月8日,《绍兴晚报》报道郗璿墓碑重见天日,由张笑荣所收藏。王汝涛从碑形、碑文名称和碑文内容方面考证此碑文存在大量错误[15]。王福权同意王汝涛的意见,他推断此郗璿墓识不是东晋人所刻,而是隋朝时立的标志[16]

子女

王羲之七子一女均为郗璿所生[17]

参考资料

  1. ^ 《世说新语注·雅量第六·19》:王氏谱曰:“逸少,羲之小字。羲之妻,太傅郗鑒女,名璿,字子房。”
  2. ^ 《世说新语·雅量第六·19》:郗太傅在京口,遣门生与王丞相书,求女婿。丞相语郗信:“君往东厢,任意选之。”门生归,白郗曰:“王家诸郎亦皆可嘉,闻来觅婿,咸自矜持,唯有一郎在东床上坦腹卧,如不闻。”郗公云:“正此好!”访之,乃是逸少,因嫁女与焉。
  3. ^ 《建康实录·卷第八》:时太尉郗鉴使人求女婿于导门,令就东厢遍观子弟。使者归谓鉴曰:“王氏诸少年并佳,然闻信至,咸自矜持。唯一人在东床坦腹食,独若不闻。”鉴曰:“此正佳婿!”访之,乃逸少也,遂以女妻之。
  4. ^ 《晋书·卷八十·列传第五十》:时太尉郗鉴使门生求女婿于导,导令就东厢遍观子弟。门生归,谓鉴曰:“王氏诸少并佳,然闻信至,咸自矜持。惟一人在东床坦腹食,独若不闻。”鉴曰:“正此佳婿邪!”访之,乃羲之也,遂以女妻之。
  5. ^ 《太平御览·卷三百七十一·人事部十二》:又曰:郗太尉在京,日遣门生与王丞相书求女婿,丞相语郗信曰:“君往东廊下任意选之。”门生归,白郗云:“王家诸郎皆可喜,闻某来觅女婿,咸自矜持,惟有一郎在东床坦腹而食,如不闻。”郗云:“正好。”比访之,乃是逸少,因嫁女与之。
  6. ^ 《太平御览·卷四百四十四·人事部八十五》:又曰:郗太尉遗门生与王丞相书,求女婿,曰:“请往东齐中选之。”门生归白郗云:“王家诸郎亦皆可然,闻觅女婿,咸自矜持,惟有一郎在东床上坦腹食,如不闻。”郗云:“此正嘉婿。”既而访焉,乃逸少也。
  7. ^ 《太平御览·卷八百六十·饮食部十八》:又曰:王羲之幼有风操。郗虞卿闻王氏诸子皆俊,令使选婿。诸子皆饰容以待客,羲之独坦腹东床,啮胡饼,神色自若。使具以告,虞卿曰:“此真吾子婿也。”问谁,果是逸少,乃妻之。
  8. ^ 8.0 8.1 刘茂辰, 《 王羲之的妻子儿孙考索》, 《临沂师专学报》 (01期), 1994年, (01期): 47–48 
  9. ^ 王汝涛主编. 《王羲之书法与琅琊王氏研究》. 北京市: 红旗出版社. 2004年5月: 204–206. ISBN 7-5051-0956-1 (中文(中国大陆)). 
  10. ^ 《世说新语注·贤媛第十九·25》:二谢,安、万。
  11. ^ 《世说新语·贤媛第十九·25》:王右军郗夫人谓二弟司空、中郎曰:“王家见二谢,倾筐倒庋;见汝辈来,平平尔。汝可无烦复往。”
  12. ^ 《世说新语注·贤媛第十九·31》:妇人集载谢表曰:“妾年九十,孤骸独存,愿蒙哀矜,赐其鞠养。”
  13. ^ 《世说新语·贤媛第十九·31》:王尚书惠尝看王右军夫人,问:“眼耳为觉恶不?”答曰:“发白齿落,属乎形骸;至于眼耳,关于神明,那可便与人隔?”
  14. ^ 刘孝标注;余嘉锡笺疏,周祖谟等整理. 《世说新语笺疏 修订本》. 上海市: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3: 699. ISBN 7-5325-1663-6 (中文(繁體)). 
  15. ^ 王汝涛, 《郗氏墓识》考辨, 《临沂师专学报》 (01期), 2007年, (01期): 126–131 
  16. ^ 王福权, 《“郗璇墓识”疑为隋朝所刻》, 《书法赏评》 (01期), 2011年, (01期): 126–131 
  17. ^ 《法书要录·卷十》:吾有七儿一女,皆同生,婚娶以毕,唯一小者,尚未婚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