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席 (琉球政府)
琉球政府行政主席 Chief Executiv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英文) 琉球政府行政主席(日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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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952年4月1日 |
首任 | 比嘉秀平 |
末任 | 屋良朝苗 |
废止 | 1972年5月14日 |
后继职位 | 沖繩縣知事 |
副職 | 行政副主席 |
行政主席(英語:Chief Executive;日语:行政主席/ぎょうせいしゅせき Gyōsei syuseki)是美國治理琉球時期所設立的琉球政府的行政首長,名義上行政主席擁有琉球政府的行政權,不過實際的權利是由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控制,行政主席只能在美國民政府限制的範圍下行使權力。
地位與職務
依據美國民政府第13號命令「琉球政府的設立」及美國民政府令第68號「琉球政府章典」所設置。
地位
為琉球政府行政府的全權代表,於「琉球政府公務員法」中為特別職的公務員,不得在琉球政府以外國家政府中兼任職務。
擔任資格
- 滿35歲以上,至少在琉球居住五年以上,並具有戶籍。
- 有行賄、受賄、偽證及其他違犯道德的行為紀錄者不得擔任。
職務與權限
- 負責行政府的管理營運,並在美國民政府的同意的下任命行政府職員。
- 制訂法令。
與議會的關係 行政主席如果對立法院的決議、預算案有異議,可以行使否決權,呈具理由後送回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再度表決通過,就必須交由美國民政府的民政副長官(後改由高等專務員)決定。
同時,行政主席具有法案提出建議權和議會解散權,與日本都道府縣知事和市町村長的權限有很大的差異。
行政主席選出辦法
- 1952年~57年 美國民政府直接任命。
- 1957年~61年 立法院議員協商提議後,交由美國民政府任命。
- 1962年~65年 美國民政府提出名單交由立法院選擇,再由美國民政府任命。
- 1965年~68年 由立法院議員間接選舉產生。
- 1968年~72年 由琉球列島居民直接選舉產生。
歷任行政主席
- 第一任:比嘉秀平(1952年4月1日~1956年10月25日)
- 第二任:當間重剛(1956年11月11日~1959年11月10日)
- 第三任:大田政作(1959年11月11日~1964年10月30日)
- 第四任:松岡政保(1964年10月31日~1968年11月30日)
- 第五任:屋良朝苗(1968年12月1日~197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