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
臺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5年11月14日成立之相當特殊官署,用意在於接管台灣日治時期之台灣石炭統制株式會社所管轄之石炭(煤炭)業統發。此間之石炭即包含煤業之台灣工礦事務,也就是將台灣日治時期工礦事業以公權力轉為公營的關鍵官署。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台灣省政府後,該委員會仍舊存在。1954年,該委員會改制為臺灣省煤業調解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50年代-1960年代接收工礦權、發放股權、收購公煤等方式頗有爭議,因此常引起爭訟。
其他
李建興(瑞三鑛業創辦人)於1950年4月到1953年4月期間擔任該會主任委員,期間整頓人事、建立會計制度,之後該會始有盈餘繳庫,並向日本、韓國輸出焦煤[1]。
參考來源
- ^ 劉紹唐 主編. 〈民國人物小傳(179)‧李建興〉. 《傳記文學》. 1990-01-01, 65 (1): 138、139.
这是一篇與台灣經濟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