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聽審請求權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聽審請求權(或聽審權合法聽審權)為民事訴訟法上之原則,保障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之權能。

知悉權(受通知權)

對訴訟繫屬之受通知權

對相對人陳述之知悉權

閱卷權

陳述權

陳述權可分為積極意義之陳述權與消極意義之陳述權二者,前者係指法院應保障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可為事實之主張、證據之聲明、意見之提出等陳述權;後者係指法院據以為裁判基礎之訴訟資料均需以保障當事人之陳述權為前提。

法院之審酌義務

認識及審酌義務

附具理由之義務

突襲性裁判之禁止

參考資料與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