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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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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年),字天芳,浙江嘉兴府平湖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浙江乡试第六十四名舉人,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第247名進士[1][2],初授刑部提牢主事,正德十三年以事被下锦衣卫獄,贬为平度州同知[3],升扬州府通判。世宗继位,超遷南京礼部祠祭司员外郎,嘉靖三年五月升湖广按察司佥事[4]

家族

林雨,歲贡生,官代王府教授。

参考资料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九》:正德十三年二月,下刑部主事郑懋德林桂于锦衣卫狱。初刑部狱卒例有供食钱,后乃移为公使费,而以囚粮之赢者给之,积弊已久。会锦衣千户汪注与朱宁有连,挟宁势纵恣,有瞽者善歌者出入注家,瞽者之兄与人斗不胜,注为执斗者榜掠之,寻死,其家讼于刑部,摄注就理,宁庇之不发。尚书张子麟、郎中林文缵知其故直不问,员外郎刘秉监代文缵署事,再摄注,又不发,秉监即据众证成狱,注闻而惧,求救于宁。宁曰:我亲戚谁不知,乃待我言。阴讽东厂发盗用囚粮事,时懋德、桂相继提牢,遂收系狱,且言诸堂官皆利具嬴馀,请穷治。于是三法司皆恐,诣东厂求解,乃知意出于宁。子麟及侍郎金献民、胡韶造宁谢过,宁佯不知三人者,以秉监触祸尤之,秉监称病不出。既而宁必欲改狱,秉监乃移兵马司覆勘,指为病死,注得改拟,而死者之家以诬反坐。注诣刑部见尚书、侍郎,皆与揖拜若宾客礼。及谳大理寺,亦即报允,宁意既释,乃寝囚粮事不治。懋德、桂本非其罪,竟调为州同知,懋德临清州、桂平度州。
  4. ^ 《平湖县志》:林桂分省人物考字天芳,正德甲戌进士。初授刑曹,以执法忤权贵,下御史狱,后世宗入继,诏拔淹滞,超授礼部郎,首建大礼之议,张璁然其说,上之,乃桂不欲自炫。璁特蒙异宠,而桂仅以佥事终。子雨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