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 (1920年)
李民(1920年—1993年),河北省肃宁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生平
1938年参加革命,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区“青救会”主任、抗日先锋队队长。1944年至1945年6月,担任四区(杨营)区公所区长[1]。之后担任寿张县委组织部部长。1952年5月至9月,担任寿张县委副书记[2]。他在山东寿张县工作时与丁华结婚,婚后有两个孩子[3]。李民在绥阳县县长兼绥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伪造自己证明,与结婚。为此丁华从山东赶来,并上书邓小平。邓小平随后批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立案审理,并将其作为典型教育刚入城的西南干部[4]。1953年1月2日,李民重婚罪进行公开判决,大会在两路口重庆铁路局大礼堂举行,2000人参加,院长张曙时认定其重婚罪、判处李民五年有期徒刑[5](一说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4][6]),随后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7]。1963年至1964年2月,担任贵州铝业公司筹备处副主任(主任为张振林)。1964年2月至9月,担任筹备处主任[8],之后担任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等职。1993年去世[9]。
参考
- ^ 中共梁山县委组织部,中共梁山县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梁山县档案局编.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梁山县组织史资料 1933-1987.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1989.12: 21.
- ^ 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 中共平原省简史.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5.12: 375. ISBN 7-215-03856-4.
- ^ 《情系大西南》编委会编. 情系大西南. 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 1992.10: 395–396. ISBN 7-5409-1001-1.
- ^ 4.0 4.1 袁险峰,姜淑平主编. 邓小平与当代中国 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论文集 下.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2.03: 675. ISBN 978-7-5073-3499-9.
- ^ 中共重庆市纪委宣教室,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廉政文化丛书 廉政风范. 重庆:重庆出版社. 2013.03: 137–139. ISBN 978-7-229-06374-0.
- ^ 周焕强;郭永彬;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重庆市志 第14卷 公安志 检察志 审判志 司法行政志 军事志 外事志.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11: 299. ISBN 7-5621-3448-0.
- ^ 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等编. 邓小平与大西南 1949-1952.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0.01: 305. ISBN 7-5073-0699-2.
- ^ 贵阳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贵阳市志 铝工业志.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0.12: 201. ISBN 7-221-05349-9.
- ^ 贵州年鉴编辑部编. 贵州年鉴 1994. 贵州年鉴社. 1994.08: 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