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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生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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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生(別名李湖/,英語:Li Kwai-sang)是一名於香港日佔時期憲兵隊工作的警察,他於新界元朗一帶對於盟軍間諜和游擊隊成員進行偵查和刑拘活動。日本戰敗後被捕,被控違法1940年防務條例和虐待多名被捕者,1947年被判處7年苦工監禁。

簡歷

李桂生是一名華人,於香港土生土長,家中有一家五口,於1944年7月起為元朗憲兵隊工作,擔任三等憲查,直到日本戰敗。他在該段時期協助日方打擊元朗一帶的游擊隊活動,對元朗鄉民施以恐嚇,以酷刑對被捕者逼供,令被捕者被憲兵隊監禁甚至遭殺害。日本戰敗後,他沒有逃離香港,並以假名加入香港警隊,最後被局方揭發他於戰時的暴行。[1][2]

審判過程

李桂生一案由督察麥基烈(Inspector McCadie)負責,於1946年12月完成認人程序,案件先於裁判署進行初審,控罪指他曾協助憲兵隊拘捕11名華人,指他們為游擊隊或曾協助游擊隊。[3]1947年1月,案件於高等法庭正式審訊,主審官是副按察司亞高 (T. J. Gould),主控官是副律政司蘭士度(A. Lonsdale),11條控罪中其中一條被控方撤回。[4][5]部份證人的供詞如下:

  • 受害人黃源(Wong Yim)居於元朗八鄉蓮花地,以務農為生。 1944年7月,李與朱明初以黃欠人款1000元軍票為由拘捕黃,實為指控黃為游擊隊當間諜。黃在押回憲兵部途中遭多次毆打。到了在憲兵部後被綑綁,李、一名日本憲兵和一名通譯以多種酷刑作逼供,包括水刑、毆打和飛機刑,黃被扣留逾百日始能獲釋。
  • 受害人李淡崧居於元朗,一家以以務農為生。 1945年1月,李淡崧被李桂生與一名日本憲兵拘捕,自此失去蹤跡。
  • 受害人范國良(Fan Kok-leung)居於元朗八鄉,以務農為生。 1945年6月,李桂生與數名日本憲兵到范國良家索問游擊隊情報,即場被長棍和槍柄毆打,當日合共有被27人拘捕。[6]
  • 受害人鄧嘉(Tang Ka)是元朗廈村人,於戰前為七號警署警探。1944年12月,鄧在村中聚賭時與李發生磨擦,次日李偕同數人毆打他並將其拘捕,押往元朗憲兵部,遭扣留三個星期。
  • 受害人張木火(Cheung Mok-for)是元朗山下村人。1945年8月,李桂生、日本憲兵江田與葉次生等人圍搜該村,聲稱檢查居住證,在村中拘捕包括張在內的14人,指控他們為游擊隊,張被扣留直至日本投降當天,共16天。[7]
  • 受害人張榮樂是元朗山下村人,1945年8月被憲兵隊拘捕。到了在憲兵部後被綑綁,李、一名日本憲兵和一名通譯以水刑作逼供,張被扣留直至日本投降當天。
  • 受害人胡少關(Wu Shui-kwan)是元朗馬鞍崗村人,1945年6月他與另外四名村民被李桂生與數名日本憲兵拘捕,並遭到嚴刑迫供。連他在內的15人被日本軍事法庭審判,他和另外一人被判終生監禁,四人被判死刑,另外九人被判監十年。他在赤柱監獄服刑至日本投降當天。

李桂生在庭上否認所有罪名,自辯稱自己為日本人工作是為勢所逼,只是服從上級指令工作,且在多項指控中只承認拘捕張木火一事。經審議後,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十項罪名當中六項罪名成立,法官判予七年苦工監禁。[8][9]其後,李桂生曾申請上訴,經副按察司白樂高爵士(Sir Henry Blackall)和法官威廉士(E. H. Williams)審議被駁回。[10]

注釋

  1. ^ 附敵憲查李桂生上訴失敗. 華僑日報. 1947-05-28. 
  2. ^ 附敵犯李桂生 上訴遭駁回. 香港工商日報. 1947-05-28. 
  3. ^ 附敵疑犯李道生今晨公審. 工商晚報. 1946-12-17. 
  4. ^ 高等法庭昨開審 附廠疑犯李桂生. 香港工商日報. 1947-01-30. 
  5. ^ Alleged Assistance To Japanese.. The China Mail. 1947-01-30. 
  6. ^ 劉蜀永:從英國陸軍部檔案 看日軍在港戰爭罪行(上). 紫荊. 2023-11-01 [2024-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0) (英语). 
  7. ^ 夜間宣傳抗日 村民助避敵軍. 香港文匯網. [2024-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0) (zh-Hans-HK). 
  8. ^ Former Kensa Sentenced.. The China Mail. 1947-01-31. 
  9. ^ 李桂生罪名成立. 香港工商日報. 1947-01-31. 
  10. ^ Appeal by ex-kensa dismissed. The China Mail. 194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