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海恩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斯科特·艾倫·海恩
Scott Allen Hain
出生(1970-06-02)1970年6月2日
 美國俄克拉何馬州圖爾薩市
逝世2003年4月3日(2003歲—04—03)(32歲)
 美國俄克拉何馬州麥卡萊斯特市[1]
国籍 美國
刑事指控謀殺
刑事处罚注射死刑
刑事状况已執行
定罪謀殺罪

斯科特·艾倫·海恩Scott Allen Hain,1970年6月2日—2003年4月3日)是美國最後一個少年死刑犯,他在2003年時因17歲時犯下的雙重撕票案被處以注射死刑

案件

斯科特生於俄克拉何馬州圖爾薩市。他在犯下謀殺罪前就已經是個少年犯,曾有過非法入侵、竊盜和擅自使用機動車輛的罪名。1987年10月6日,斯科特和共犯羅伯特·蘭伯特(Robert Lambert)從麥克·霍頓(Michael Houghton)和勞拉·桑德斯(Laura Sanders)那裡搶來的汽車在圖爾薩到處閒晃。他們最後停車時,兩名被害人仍被關在後車箱裡。於是斯科特放火燒車,活活燒死兩名受害者。當時斯科特年僅17歲。

訴訟

斯科特和羅伯特兩人在1987年10月9日被捕,隔年被以謀殺罪判處注射死刑。1994年,上訴法院裁定,由於陪審團沒有明確告知斯科特無期徒刑可能會沒有假釋機會,因此允許他可以再擁有一場量刑聽證會。在這次的量刑聽證會中,陪審團仍然堅持原判,要求將斯科特處死。斯科特之後所有的上訴都被駁回,最後在2002年2月,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因為在當時,少年死刑犯本身就是個具有爭議性的議題。

2003年2月,最高法院推翻第十巡迴上訴法院的死刑緩刑,並在斯科特32歲那一年,對他處以注射死刑。他是俄克拉何馬州自1976年最高法院恢復死刑以來第60個被處死的罪犯。

後續

斯科特死後兩年,2005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羅珀訴西蒙斯案中以5-4票確定依據憲法第八修正案,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罪犯判處死刑為違憲。因此若斯科特活到羅珀訴西蒙斯案之後,那他的死刑就不會被執行。

參見

參考文獻

  1. ^ Hain executed for fatally burning 2 Tulsans. Associated Press. 2003-04-03 [2011-06-19]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