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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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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詔書,也称壬辰之科壬辰之制东晋禁止豪强占据山泽的法令。

秦汉时,山林湖泽属国家所有,附近百姓可伐薪捕鱼,朝廷由少府设官向利用山泽的居民课以一定的赋税。实际是地方公有土地。自西晋末年北方士族渡江后,不断兼并平原地区的可耕土地,又擅自封山固泽,私禁樵渔。百姓无以维持生计,依附豪强大族为私客,国家控制的土地、编户减少。朝廷为了与私家争夺土地、劳动力,加以干预。晋成帝咸康二年(336年)壬辰日下诏:“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以诏书形式颁布的禁止豪强占据山泽的法令。结果是禁者自禁,占者自占。后虽多次重申,实际上并无成效。宋孝武帝大明七年(463年)扬州刺史劉子尚上言占山固泽之害,建议按品级占山林,如有多占,按“壬辰之科”惩。使私人拥有山林湖泽合法化,但有一定地限制。

参考文献

  • 《中国经济史辞典》
  • 《中国历史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