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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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设置的称号,是“以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建设为主要对象,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健康的持续发展”[1]。目前已公布七批。

参考文献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态示范区建设程序[永久失效連結].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