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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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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条加拿大联邦宪制法律的一部分,其中列举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简称“宪章”)中所称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理论上适用于加拿大的每个人,无论他是否为加拿大公民,亦或为个人或法人[1]这些自由可以针对各级政府的行为,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

宪章第一条英语Section 1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允许加拿大国会省及地区立法机关英语Legislative assemblies of Canadian provinces and territories颁布法律,对第二条所列的自由施加某些有限的限制。此外,这些自由可能会因为宪章第三十三条英语Section 33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但书条款”而暂时失效。

作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及《1982年宪法法令》的一部分,第二条于1982年4月17日生效。然而第二条所列举之大部分权利都源自《加拿大权利法案英语Canadian Bill of Rights》(尽管该法案的法律效力有限)和理论上《默示权利法案英语Implied bill of rights》中的传统。同时其中有不少豁免牵扯到联邦制英语Canadian federalism争议的焦点,比如言论自由

法条内容

基本自由

信仰自由

背景

根据贝弗利·麦克拉克林的说法,加拿大的宗教自由英语Freedom of religion in Canada可能早在1759年就已经确立。当时法裔加拿大人中的天主教徒被英国殖民者授予了礼拜的权利;后来这一权利在《魁北克法令》得到确认。《1867年宪法法令》又规定了教会学校的权利,,然后这一权利在宪章第二十九条英语Section 29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被重申。

定义

良心自由

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

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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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The Constitution Acts, 1867 to 1982. Justice Laws Website.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英语). 
  2. ^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PDF).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中文(简体)).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