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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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永嘉

大清農工商部主事
籍貫 江西省建昌府南豐縣
字號 字寅階
出身
  • 宣統三年進士出身
著作

劉永嘉(?年—?年),字寅階,江西省建昌府南豐縣[1][2]人,宣統三年進士

生平

  •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春,入學北洋大學堂工科採礦冶金門乙班生[3],宣統二年畢業。
  • 宣統二年,北洋大學堂預科補習期滿,獎給拔貢[4]
  • 宣統三年三月,學部會考北洋大學堂畢業學生,得68.77分,列中等[5]
  • 宣統三年四月,賞給進士出身,以主事分部儘先補用[6]
  • 宣統三年,分農工商部主事補用[7]

參考文獻

  1. ^ 《宣統三年職官錄》,內閣印鑄局編印,郵傳部,第5頁
  2. ^ 劉永嘉,清北洋大學礦冶專科畢業,考試獎給進士,農工商部主事。民國九年《南豐縣志》卷之終-民國紀事,第39頁
  3. ^ 劉永嘉,寅階,江西南豐,《國立北洋大學三十七年班畢業紀念刊》,朱有瓛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二輯(上冊)》.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06月第1版.第989頁
  4. ^ 「學部奏議覆北洋大學堂預科補習期滿仍請照章給獎摺」,《政治官報》宣統二年五月十一日第954號,摺奏類,第5頁
  5. ^ 「學部:會奏考試北洋大學堂及山西西學專齋畢業學生事竣摺(並單)」,宣統三年四月十五日 奏為會考北洋大學堂及山西西學專齋畢業學生事竣,恭摺會陳,仰祈聖鑒事。竊學部於本年三月十五日具奏請簡大臣會考北洋大學堂及山西西學專齋畢業學生一摺,奉硃筆圈出:張德彝李家駒。欽此。臣等遵即會同定期於三月二十四日至四月初五等日,在學部考院分場扃試,並由學部選派司員在場內輪流監察,以防弊端。該生等亦能恪守場規,秩然有序。試畢,由臣等將各場試卷詳細校閱,計北洋大學堂畢業學生取列最優等一名,優等十一名,中等八名。山西西學專齋畢業學生取列優等三名,中等十八名,下等二名。謹將分數繕具清單,恭呈御覽。除該生等獎勵應由學部照章辦理外,所有臣等會考北洋大學堂及山西西學專齋畢業學生事竣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上聖鑒。謹奏。宣統三年四月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謹將會考北洋大學畢業生等第、分數繕具清單,恭呈御覽。計開:最優等一名:曾仰豐80.7分,優等十一名:朱焜79.8分、郭養剛79.37分、陳祖誨77.98分、于震76.08分。吳熾棻75.94分、鄺英傑75.9分、梁朝玉75.66分、詹榮錫74.39分、楊卓73.79分、鈕翔青71.19分、陳紽71.12分。中等八名:周鎬川71.27分(因地質、採礦、冶金、鑄鐵、利用地質五門主課均不及60分降中等)、趙南豐69.19分。鄭禮謙68.86分、孫亦謙68.77分、劉永嘉66.12分、呂金藻62.76分、黑樹銘61.36分、陳朝棟60.67分。謹將會考山西西學專齋畢業學生等第、分數繕具清單,恭呈御覽。計開:優等三名:仇元璹76.18分、成元治75.83分、劉學聖74.03分。中等十八名:王泰輔73.62分(因法制考、商法、國際法制比較三門主課不及60分降中等)、左儒73.68分(因採礦、礦物、冶金三門主課不及60分降中等)、武講73.63分(因礦物、電化選礦、測量三門主課不及60分降中等)、郭元章73.2分(因法理、商法、憲法、國際法制比較四門主課不及60分降中等)、孫晉祺72.88分(因礦物、化學分析、冶金三門主課不及60分降中等)、趙魁元69.92分、池莊69.03分、李蔭鍾68.93分、常克勛68.6分、趙錚68.55分、解雲輅66.39分、曾紀春66.13分、米佩棻65.38分、侯德旺63.8分、張景良63.7分、葛尚功63.15分、柴維梓63.04分、孫鴻業62分。下等二名:常建春65.58分(因地質主課不及二十分降下等)。石廣垣64.82分(因法制考主課不及二十分降下等)。《政治官報》,宣統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277號,摺奏類,第2-8頁
  6. ^ 《大清宣統政紀》宣統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電寄:引見北洋大學畢業生。得旨:考列優等之朱焜郭養剛陳祖誨于震吳熾棻鄺英傑梁朝玉詹榮錫楊卓鈕翔青水崇遜均著賞給進士出身,改為翰林院庶吉士,考列中等之周鎬川趙玉田鄭禮謙孫亦謙劉永嘉呂金藻黑樹銘陳朝棟水崇龐均著賞給進士出身,以主事分部儘先補用
  7. ^ 宣統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翰林院侍讀文華奏陳北洋大學畢業生未能按所學專長分配,「由吏部照例掣籤,遂致法律人才而分度支部,以工商人才而分法部」。內閣奉旨議復:「此次北洋大學畢業生其奉旨欽用主事之鄭禮謙、孫亦謙、水崇龐等三名習土木工種分郵傳部,周鎬川、趙南豐、劉永嘉、呂金藻、黑樹銘等六名習採礦冶金科分農工商部,已由學部按照所習科目咨行吏部照辦在案,實系按照廷試遊學畢業生奉旨授職、所學科目分部補用之例辦理,並非由吏部照例掣籤。」「查上年十一月初九日北洋大學畢業生奉旨欽用之主事各員,亦均按照科目分部補用,是學部於分部之主事之小京官曆屆辦法,無論外國遊學畢業、內地學堂畢業,均各按照所習科目分部錄用,並無該學士所慮用非所學、學非所用之弊」「與該學士用意正屬相同,應即毋庸置議」。《議復翰林院侍讀文華奏學堂畢業生授職請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責任內閣檔案全宗,第7類第2卷,宣統三年五月閣議檔,31-34頁。關曉紅著.《晚清學部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2000年09月第1版.第2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