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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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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東星(16世紀—17世紀),聚五奕垣陝西西安府同州朝邑縣南留社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井東星個性剛毅,不怕強權,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中舉人,授嵐縣知縣,在該處勸輸有法,調任林縣延津;於延津捐出食物給貧窮士子,又提出願意充役者給馬價二十兩,每月工食銀四兩,以改善苦役情況,讓貪吏消失、豪強無法謀利,人們畫像祭祀他。不滿三年陞濟南通判,改永平同知,因不附和上級辭官回鄉;後來有延津人拿著他的畫像到朝邑找他,說:「先生對延津的恩德很深,每家每戶都是這樣祭祀。」他難為情說:「我何德何能呢。」[1][2]

引用

  1. ^ 1.0 1.1 乾隆《朝邑縣志·卷四·歷代著聞人錄》:井東星,字聚五,號奕垣,南留社人,萬歷甲午舉人,累知嵐、林及延津,在嵐勸輸有法,在林得士心,至延甦驛困,人尤德之,為謠曰:「廩延驛,銕馬石,夫木官吏,銕有銷石,有碎木,頑恆受氣。」蓋狀其苦也,擢濟南通判,陞永平府同知。
  2. ^ 乾隆《衛輝府志·卷二十九·名宦下》:井東星,陝西朝邑人,天啟間任延邑,剛毅明肅,不畏強禦,大布疏食,有寒儒所不堪者。初延苦充役,每歲簽審民畏如湯火,公至詢其苦,嘆曰:「此事本為民,所以若此者。」以工食不時給而舘鎎餼無資,打點稱貸于豪右也。遂下令有願吏役者預給馬價二十兩,以後月給工食銀四兩,民信之不簽審而爭赴焉,且釐弊剔蠧盡除,豪右無所侔其利,民德之畫像以祀。未三年陞判山東濟南府,尋以不媚上官歸里,後延人有至陝者持像而拜于庭,曰:「公德及延者深,家而尸祝之者如是。」公赧然曰:「予德何能及汝。」至今士民稱賢令必曰井公,餘見去思碑。

參考文獻

  • 乾隆《朝邑縣志》·卷四·歷代著聞人錄
  • 乾隆《衛輝府志》·卷二十九·名宦下
官衔
前任:
張世英
明朝嵐縣知縣
1614年-1616年
繼任:
楊一鯨
前任:
周用聘
明朝林縣知縣
萬曆年間
繼任:
張騰冕
前任:
薛承沂
明朝延津縣知縣
1623年-1624年
繼任:
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