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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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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證券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澤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5部法律的决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现状: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頒佈,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

管轄

法中证券定義為:[1]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股票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公司债
  •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非公司企业债券
    •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2]

基本原則[3]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開辦
  •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重要內容

  • 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條件
  • 後續增发股票條件
  • 公司信息公开的強制規定
  • 可转换债券發行方法
  •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 上市公司收购規定
  •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規定

参考文献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p3.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证券发行一般規定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