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 | 證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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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8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5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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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
现状: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頒佈,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
管轄
法中证券定義為:[1]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2]
基本原則[3]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開辦
-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重要內容
- 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條件
- 後續增发股票條件
- 公司信息公开的強制規定
- 可转换债券發行方法
-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 上市公司收购規定
-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