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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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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殘巴利語saṅghādisesa梵語saṃghāvaśeṣa),也作僧初殘眾余眾決斷僧始終[1],音譯爲僧伽胝施沙僧伽婆尸沙僧伽伐尸沙,現代音譯爲桑喀地謝沙,是佛教出家眾具足戒別解脫戒)的第二類重罪的稱呼,僅次於波羅夷罪。比丘有十三條,稱為十三僧殘比丘尼有十七條,稱為十七僧殘[2]

僧殘之名義爲犯戒猶如法命被殺,殘命岌岌可危,須迅速懺悔救護。[3]犯波羅夷罪者,必須逐出僧團爲懲。犯僧殘罪者,需要六日六夜行摩那陲滅罪法(梵語、巴利語:mānatta,義爲「悅眾意」)[4],留在僧團內觀察,為大眾服務、行苦行,再在20人以上的僧團大眾前認罪懺悔,得到大眾的認可,方能滅罪,恢復僧尼資格。

十三比丘僧殘

  1. 故出精戒(梵:Śukravisṛṣṭi 巴: sukkavissaṭṭhi)。不得手淫出精。
  2. 摩觸女人戒(Kāyasaṁsarga 巴: Kāyasaṃsagga)。不得摩觸女人。
  3. 與女人粗語戒(粗惡語戒,Maithunābhāṣana 巴: Duṭṭhullavācā)。不得與女人說淫蕩的粗語。
  4. 向女人嘆身索供戒(Paricaryāsaṁvarṇana 巴: Attakāmapāricariya)。不得勾引女人以身行淫。
  5. 媒人戒(Saṁcaritra 巴: Sañcaritta)。不得充當男女關係的媒人。
  6. 過量房戒(無主房戒,Mahallaka 巴: Vihārakāra)。不得在不適宜的地基上自建過於廣大的房屋。
  7. 有主僧不處分房戒(有主房戒,Kuṭikā 巴: Kuṭikāra )。不得向施主索取無必要的、過於廣大的房屋。
  8. 無根重罪謗他戒(無根謗戒,Amālaka 巴: Duṭṭhadosa)。不得無據誹謗。
  9. 假根謗戒(Laiśikam 巴: Dutiyaduṭṭhadosa)。不得謠言誹謗。
  10. 破僧違諫戒(Saṁghabheda 巴: Saṅghabheda)。不得因僧人犯戒而破和合僧,且不受勸諫。
  11. 助破僧違諫戒(Tadanuvartaka 巴: Bhedānuvattaka)。不得幫助犯戒僧人破和合僧,且不受勸諫。
  12. 污家擯謗違僧諫戒(Kuladūṣaka 巴: Kuladūsaka)。不得回贈施主,破平等施,致使白衣有怨驅逐僧團;且不受勸諫。
  13. 惡性拒僧違諫戒(Daurvacasya 巴: Dubbaca)。不得以自高心惡意拒絕僧團的忠告,且不受勸諫。

十七比丘尼僧殘

  1. 媒人戒
  2. 無根重罪謗他戒
  3. 假根謗戒
  4. 言人戒
  5. 度賊女戒
  6. 界外輒解三舉戒
  7. 四獨戒
  8. 受漏心男食戒
  9. 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10. 破僧違諫戒
  11. 助破僧違諫戒
  12. 污家擯謗違諫戒
  13. 惡性拒僧違諫戒
  14. 習近住違諫戒
  15. 謗僧勸習近住違諫戒
  16. 嗔心捨三寶違僧三諫戒
  17. 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

參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