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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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残(巴利语:saṅghādisesa,梵语:saṃghāvaśeṣa),也作僧初残、众余、众决断、僧始终[1],音译为僧伽胝施沙、僧伽婆尸沙、僧伽伐尸沙,现代音译为桑喀地谢沙,是佛教出家众具足戒(别解脱戒)的第二类重罪的称呼,仅次于波罗夷罪。比丘有十三条,称为十三僧残;比丘尼有十七条,称为十七僧残[2]。
僧残之名义为犯戒犹如法命被杀,残命岌岌可危,须迅速忏悔救护。[3]犯波罗夷罪者,必须逐出僧团为惩。犯僧残罪者,需要六日六夜行摩那陲灭罪法(梵语、巴利语:mānatta,义为“悦众意”)[4],留在僧团内观察,为大众服务、行苦行,再在20人以上的僧团大众前认罪忏悔,得到大众的认可,方能灭罪,恢复僧尼资格。
十三比丘僧残
- 故出精戒(梵:Śukravisṛṣṭi 巴: sukkavissaṭṭhi)。不得手淫出精。
- 摩触女人戒(Kāyasaṁsarga 巴: Kāyasaṃsagga)。不得摩触女人。
- 与女人粗语戒(粗恶语戒,Maithunābhāṣana 巴: Duṭṭhullavācā)。不得与女人说淫荡的粗语。
- 向女人叹身索供戒(Paricaryāsaṁvarṇana 巴: Attakāmapāricariya)。不得勾引女人以身行淫。
- 媒人戒(Saṁcaritra 巴: Sañcaritta)。不得充当男女关系的媒人。
- 过量房戒(无主房戒,Mahallaka 巴: Vihārakāra)。不得在不适宜的地基上自建过于广大的房屋。
- 有主僧不处分房戒(有主房戒,Kuṭikā 巴: Kuṭikāra )。不得向施主索取无必要的、过于广大的房屋。
- 无根重罪谤他戒(无根谤戒,Amālaka 巴: Duṭṭhadosa)。不得无据诽谤。
- 假根谤戒(Laiśikam 巴: Dutiyaduṭṭhadosa)。不得谣言诽谤。
- 破僧违谏戒(Saṁghabheda 巴: Saṅghabheda)。不得因僧人犯戒而破和合僧,且不受劝谏。
- 助破僧违谏戒(Tadanuvartaka 巴: Bhedānuvattaka)。不得帮助犯戒僧人破和合僧,且不受劝谏。
-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Kuladūṣaka 巴: Kuladūsaka)。不得回赠施主,破平等施,致使白衣有怨驱逐僧团;且不受劝谏。
- 恶性拒僧违谏戒(Daurvacasya 巴: Dubbaca)。不得以自高心恶意拒绝僧团的忠告,且不受劝谏。
十七比丘尼僧残
- 媒人戒
- 无根重罪谤他戒
- 假根谤戒
- 言人戒
- 度贼女戒
- 界外辄解三举戒
- 四独戒
- 受漏心男食戒
- 劝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 破僧违谏戒
- 助破僧违谏戒
- 污家摈谤违谏戒
- 恶性拒僧违谏戒
- 习近住违谏戒
- 谤僧劝习近住违谏戒
- 嗔心舍三宝违僧三谏戒
- 发起四诤谤僧违谏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