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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臺灣臺南「贈從五位濱田彌兵衛武勇之趾」石碑 Memorial Statue of a Japanese Businessman 浜田弥兵衛 in Tainan, TAIWA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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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中文(臺灣):日本人紀念濱田彌兵衛事蹟之石碑,後遭中國國民黨政權竄改 (established between 1895 to 1945; the statue was broke by KMT regime between 1946-1951)
日期
来源
中文(臺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資料庫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授权
(二次使用本文件)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Economic rights for photographic works, audiovisual works, sound recordings, and performances endure for fifty years after the public release of the work (Article 34).

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许可协议

Public domain
本摄影作品日本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根据日本1899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以及1970年著作权法附则第二条已过时。有关摄影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其发表于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摄于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在日本的版权已于1970年过时,且未受到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版权回溯条款的影响。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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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摄影作品在日本发表后30日内也在美国发表的话,其可能受版权保护。如果版权并未在美国过时,那么该文件将被删除。请参见共享资源:赫特图表
  • 此模板不应用于艺术作品的忠实摄影重制品。根据旧著作权法第23条,其版权保护将始终与艺术作品保持一致。请参见共享资源:何时可以使用PD-Art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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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这张图片由于其版权期限在中华民国台湾)已经到期,故现在这张图片在该地区属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30到34条,在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下所有非摄影的著作将在其创作者逝世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若在有复数创作者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位逝世者为准),摄影作品则在公开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

关于其背景信息,参见非美国版权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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