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繁殖場
(重定向自繁殖場)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8年4月29日) |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4年11月12日) |
狗隻繁殖場,在中文常用的意思是指「繁殖寵物的商家企業」。英文單詞puppy mill和這字的意思與寵物繁殖場近似,但是帶有強烈負面的意義:通常 puppy mill 是指繁殖狗時,為了追求利潤,忽略近親繁殖的問題而大量繁殖狗的場所。很多時候,在puppy mill成長的動物常會受到虐待,例如:將狗一生關在一個空間狹小的籠子中、割去狗的聲帶等。繁殖場通常利用繁殖狗來取得商業的利潤,當狗的市場價格大幅下跌時,或滯銷時,常發生集體棄養,或人道毀滅的事件。這也可能是流浪犬的來源之一。
各地法例規管
在臺灣,自從《動物保護法》實施之後,許多私人繁殖場,即未登記有執業執照的業者,含一般人在自家後院繁殖狗,只要有販賣狗如此商業交易行為,就已觸法。
動物保護法參考條文如下:
- 第二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五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外部連結
- 拒買動物(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