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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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议会 རྒྱལ་ཡོངས་ཚོགས་ཁ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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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議會 | |
种类 | |
种类 | |
架构 | 国家委员会 國民議會 |
领导 | |
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自2006年12月14日 | |
国家委员会主席 | 森格·多吉(无党籍) 自2023年5月10日 |
國民議會議長 | 隆登·多吉(Lungten Dorji)(人民民主黨) 自2024年1月25日 |
國民議會反对党领袖 | |
结构 | |
议员 | 72人 24國家委員會委員 47國民議會議員 |
國家委員會政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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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政党 | 执政党(30)
在野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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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
國家委員會上届选举 | 2023年4月20日 |
國民議會上届选举 | 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月9日 |
会议地点 | |
廷布Gyelyong Tshokhang | |
网址 | |
不丹國家委員會 不丹國民議會 |
不丹 |
不丹政府與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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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议会[1](宗喀語:རྒྱལ་ཡོངས་ཚོགས་ཁང་)由不丹國王和兩院制議會組成[2][3]。兩院制議會由上議院国家委员会和下議院國民議會組成[4]。現時的議會制度於2007年取代了先前的一院制議會,議員於2008年就位。
組成
国家委员会是兩院制中的上議院。它有25名議員,其中20名由20個宗各自選出1名,其餘5名由國王委任。國家委員會每年最少會面兩次,議員選出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國家委員會的議員和參選人禁止擁有任何政黨關係[5][6][7]。
不丹國民議會是它的下議院。它由20個宗直接選出最多55名議員組成。在比例代表制下,每個選區由一名議員代表,而每個宗由2-7名議員代表,選區每10年重新分配一次。國民議會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議員選出議長和副議長各一名,而議員可以是政黨成員[8][7][9]。
憲法訂明根據選舉結果來決定行政機關和各部門的組成,包括首相一職。國王承認在國民議會選舉中,取得最多議席的政黨黨領袖或黨提名者作為首相[10],首相只可以在任兩個任期[11]。各部門的首長由首相的推薦下由國王任命[12]。所有部門首長必須是不丹出生的公民,而最多兩名可以來自一個宗[13]。
國王以檢視议会通過的法案是否符合法律來執行其對議會的職責,以及在有需要時啟動公投[14]。
议会權力及程序
议会在憲法下訂明的實質權力和責任下運行[2]。此外,每個議會的程序由不丹法律《国家委员会法》[6]和《國民議會法》中訂明[9]。兩個議會在這些法律中訂明的程序(例如人數、投票)下執行,而這些法律訂明议会其他程怳,例如議員的懲劇[6][9]。
议会的立法權力
在议会眾多的權力中,首要的是通過法案。除了國民議會不能審核預算或財政議案外,国家委员会、國民議會或總檢察長均可提交議案供议会通過,成為法案[15][16]。法律必須通過國家會議和國民議會,有時會兩個議會同座審議法案。但是,如果在該屆常會前仍未能就法案作出投票,該法案便有可能會自動過通[17]。當議案被其中一院通過,它必須於30日內在另一院提出,而提出可於下一屆常會中提出[18]。在預算案和緊急議案出現時,法案必須在同一屆常會中通過[18]。法案可以最後被國王否決或修改,但是此後國王必須同意上下議院同座通過的已修改法案[19]。
议会的其他權力
只有议会可以在最少¾議員的同意下,更改不丹的國際邊界及行政區劃[20]。议会亦有權監察地方行政,包括宗、東和格窩[21]。
憲法亦訂明如果有國民議會⅓議員的支持,便可以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如果動議以最少⅔通過,國王便必須解散政府[22]。
参考文献
- ^ 不丹国家概况. [2020-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7).
- ^ 2.0 2.1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English)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7-18 [2010-10-1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7-06).
- ^ 《憲法》 Art. 1, § 3; Art. 10
- ^ 《憲法》 Art. 11; Art. 12
- ^ 《憲法》 Art. 11
- ^ 6.0 6.1 6.2 National Council Act 2008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 [2011-01-02].[永久失效連結]
- ^ 7.0 7.1 Election Act of the Kingdom of Bhutan 2008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7-28 [2011-01-30].[永久失效連結]
- ^ 《憲法》 Art. 12
- ^ 9.0 9.1 9.2 National Assembly Act 2008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8-08-12 [2011-01-02].[永久失效連結]
- ^ 《憲法》 Art. 17, § 1
- ^ 《憲法》 Art. 17, § 2
- ^ 《憲法》 Art. 17, § 3
- ^ 《憲法》 Art. 17, §§ 4, 5
- ^ 《憲法》 Art. 13; Art. 35
- ^ 《憲法》 Art. 13, § 2
- ^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ct of Bhutan 2006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6-06-30 [2011-01-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4-24).
- ^ 《憲法》 Art. 13, §§ 8, 9
- ^ 18.0 18.1 《憲法》 Art. 13, § 5
- ^ 《憲法》 Art. 13, §§ 10, 11
- ^ 《憲法》 Art. 1, § 4
- ^ Local Government Act of Bhutan 2009 (PDF). Government of Bhutan. 2009-09-11 [2011-01-2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07-06).
- ^ 《憲法》 Art. 7, §§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