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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英語:commissioner)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官職。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國民政府設置行政督察專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體系中的地區行政公署的負責人即是專員,副職為副專員。香港主權移交後,政務專員改稱「民政事務專員」,簡稱專員(英語:District Officer,縮寫爲DO),是香港各區民政事務處的主管,屬於首長級公務員。
翻譯用詞
「Commissioner」是西方國家對高級警察以及一些政府官員的稱呼。高級專員相當於大使,最初只是用於英國和自治領之間,現在則是在所有大英國協國家之間都如此稱呼。有些私營部門的高級職員也被稱呼為專員,例如許多北美體育聯盟就是如此。[1]
參考文獻
- ^ Official Register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Washington: USGPO. issues of 1883, 1885, 1889, 1891, 1893, 1899, 1901, 1903, 1905, 1907, 1925–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