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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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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複條目的處理程序?

目前乍看之下有點難以理解,有以下幾個問題:

  1. 討論要有什麼樣的結果才能付諸執行?
  2. 投票制?多數決制?票數門檻?
  3. 如何處理有所回應(例如贊成意見)卻沒有繼續討論的重複條目申請?
  4. 誰有權進行條目合併?發起者?管理員?
  5. 「發起討論->沒有回應->沒有執行」─是否有這類狀況的處理方案?

DarkRanger 2007年9月4日 (二) 18:47 (UTC)[回覆]

沒有人來討論這個問題嗎?現在需要處理的條目積壓的越來越多了.SH1019Team Radio 2009年1月3日 (六) 16:04 (UTC)[回覆]
偶爾會有人去零星地清一點積壓的工作的,但減少的速度遠不及新增的快,而且去做清理工作的人,都得面對前面DarkRanger早於2007年9月所提出的問題。更慘的是關心這問題的管理員少(不是沒有,不過少^^"),阻撓這工作的白目多,我的合併經常被白目回退(參考樓下的另一項討論即知)--210.6.97.84 2009年5月9日 (六) 10:28 (UTC)[回覆]
慢慢來,不急着立刻全部完成,我預估我這次清理Category:需要合併的條目出來的東西,需要花上三個月以上來清理吧。如果你進行的合併工作被回退,我也會盡量幫忙和其他人溝通的。-Alberth2-汪汪 2009年5月9日 (六) 12:32 (UTC)[回覆]
  「如果你進行的合併工作被回退,我也會盡量幫忙和其他人溝通的」←剛才專題選粹服務條目正正又發生這種情況了,看來還是又得麻煩您走一趟當說客了^^"
  其實我過去也不是沒嘗試過以溝通解決事情,但成效總是像昨天發生的那件事那樣,也許我真的不適宜跟人溝通...-_-210.6.97.127 2009年5月29日 (五) 14:59 (UTC)

移動

有沒有哪位能界定一下「Wikipedia:重複條目」、「Category:需要合併的條目」和「Wikipedia:移動請求」三個頁面的分工有甚麼不同?

事緣當我動手合併河南郡三川郡迦帕多家教父加帕多家教父時,卻被退回了。

查上述兩對條目實為積壓已久的「Category:需要合併的條目」,前者(三川郡河南尹)的合併,更是已在「Wikipedia:重複條目」頁面經過長足的討論而達到共識後才進行的。三川郡河南尹的合併於2009年1月25日08:54被某用戶退回,而該用戶的再前一項改動則發生於2009年1月25日08:53,足見該用戶在進行退回前,對該兩條目的合併的前因後果,不可能有超過一分鐘的閱讀時間去理解。再查該退回合併的用戶的其他「用戶貢獻」,發現該用戶實素有盲目退回的習慣。

然而,當我檢舉該用戶的盲回退回時,又被勸喻說「條目不能手動移動,要由管理員處理。」

我見「Category:需要合併的條目」頁面只是掛上「本頁面是一個積壓的工作,需要老練的用戶關注」,並沒有說非由管理員處理不可。

結果,要做的沒人做,大量積壓,去做的被人退回,退回者自己又不做。

如果我每次對前兩個頁面的條目進行合併,都必須被退回且必須送交「Wikipedia:移動請求」頁面處理的話,那麼乾脆只保留「Wikipedia:移動請求」好了,前兩個頁面要來幹嘛?--210.6.97.145 2009年2月7日 (六) 06:11 (UTC)

確實常常有人混淆,不過移動請求和重複條目是完全不同的。移動請求是只有一個條目及內容,當無法移動到新名稱時,才需要到移動請求提出;此外,現在也會處理被以剪下貼上移動的條目的編輯歷史。由於某些情況下的移動只有管理員可以處理,因此移動請求必須由管理員處理,如果被積壓確實是管理員該設法處理。而重複條目則是同時存有兩個先後建立的條目,但可能後來被發現其實是可以合併為單一條目,因此要將兩個的內容合併,並將其中一個改為重定向頁;這種工作其實就不需要管理員的權限就可以進行,任何熟悉維基百科的人都可以處理,只是問題常常在於要如何決定將哪個條目改為重定向頁?取得合併的共識也是處理重複條目最難的部分,也因次重複條目會更容易被積壓。—Alberth2-汪汪 2009年2月7日 (六) 06:59 (UTC)[回覆]
謝謝回覆,那麼,套用到河南郡三川郡迦帕多家教父加帕多家教父這幾個案例時,應該如何處理才對?我確實是在「Category:需要合併的條目」找到的,也確實被退回了,而該退回動作也被肯定了,是不是又該交由「Wikipedia:移動請求」處理?--210.6.97.145 2009年2月7日 (六) 07:42 (UTC)
有時候可能只是誤會,或許其他人沒注意到該頁面已經有合併的討論及共識,這時候建議可以直接去回退者的對話頁提出說明、溝通,應該有助於解決爭議。另外,也建議在合併同時善用編輯摘要,讓他人知道為何自己要做此修改。因為這些動作並不是在進行條目的移動,因此也不需要到移動請求提出。—Alberth2-汪汪 2009年2月7日 (六) 07:52 (UTC)[回覆]
想問一下,直接手動重定向豈不是讓被A條目的原編輯歷史停止了?原編輯者的功夫豈不是白費?這種情況不是不應該手動重定向而是由管理員移動再合併編輯歷史嗎?--91.142.12.62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07:58 (UTC)[回覆]
可以參考Wikipedia:合併和移動頁面#如何合併頁面,在合併兩頁面時,編輯歷史的合併並非是必須的;目前的作法是認為有此需求的話,可以在合併完成後再至移動請求提出,但提出前此兩條目必須先將內容整合完成,才能方便管理員進行編輯歷史的合併。不過個人並不建議所有合併的條目都將編輯歷史合併,因為會產生讓編輯歷史混亂的問題,可以參考我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09年2月#重複條目之編輯歷史是否須合併?提出的討論,如果有任何建議方式也歡迎一起提出。—Alberth2-汪汪 2009年2月7日 (六) 08:19 (UTC)[回覆]

Wikipedia:重複條目/存檔/2008年中為什麼還有未解決便存檔的請求?

遇到內容雷同的兩個條目究竟是不是應當到Wikipedia:重複條目提出?我發現我在那裏提出的請求,結果無非是(一)沒有管理員搭理便被存檔;(二)被IP用戶管理員手動合併頁面,而且這種手動合併的行為似乎也被其他管理員們所默許。於是,遇到鋁熱劑鋁熱法兩個應當合併的條目後,我將鋁熱劑手動合併到鋁熱法,並在將 Talk:鋁熱劑 轉移至 Talk:鋁熱法 後,將其提交快速刪除。然而該提刪頁卻被管理員掛上了hangon模板,並被提到了Wikipedia:移動請求,要求「合併編輯歷史」,致使兩者編輯歷史混在一起,甚至出現了我將「鋁熱法」重定向到「鋁熱法」的記錄,我的編輯被回退,並被恢復,最後的頁面歷史成了這樣。難道管理員認為這樣互相交錯、混亂不堪的編輯歷史才是正確的?鋁熱劑 只有一個主要貢獻用戶,其內容也大多與 鋁熱法 相同,手動合併時編輯摘要中已有記錄,如果想要看合併前的頁面歷史,完全可以去相應的頁面歷史頁中看,兩者互不影響,然而合併後頁面歷史中只有頁面移動的記錄,並沒有合併的記錄,管理員們卻非要使編輯歷史變得凌亂,讓看頁面編輯歷史的人一頭霧水。如此雙重標準,實在令人費解。—Choij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09:37 (UTC)[回覆]

你提出的疑問可以分兩點來說明:
  • 其實Wikipedia:重複條目並不是要由管理員來處理的工作,因為這項工作並不需要管理員的權限,是任何人都可以處理的;而重複條目的合併,確實也就是「手動」將兩條目的內容集中在一個上,再將另一個改為重定向。至於未被處理就被存檔,你舉的例子那就是我的疏忽了......。
  • 完成合併後,是否需要將原本的兩條目編輯歷史跟着合併,這目前尚未有一致的共識,個人也是與你一樣認為一般狀況下不要合併比較好,因為會讓編輯歷史交錯,難以閱讀(可以參考上方「重複條目之編輯歷史是否須合併?」一節之討論);但是還是有許多人認為為了保留兩條目所有貢獻者的紀錄,應該合併。所以才會有人提出將兩編輯歷史合併的請求,並獲得其他管理員的認同並執行。這個議題確實需要更多人一起討論,尋找一個兩全的解決方案。
Alberth2-汪汪 2009年2月7日 (六) 13:43 (UTC)[回覆]

關於合併的討論

建議所有討論都到相關條目之討論頁進行,以方便所有關切該條目的用戶參予及了解;對於關切Wikipedia:重複條目的用戶,如果希望監看列表中所有頁面及其相關討論頁的話,可以利用這個連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链出更改&limit=100&target=Wikipedia:重复条目Alberth2-汪汪 2009年5月8日 (五) 10:26 (UTC)[回覆]

是「合併」還是「二擇其一」?

請大家關注,218.250.11.179基本上只是消除了尤納斯·卡斯勞斯卡斯條目的內容,而不是將之跟尤納斯·卡茲勞斯卡斯條目「合併」,其中,連出生日期的差異都沒有攷證--210.6.97.75 (留言) 2009年5月14日 (四) 12:25 (UTC)

恩,這確實是疏忽......,感謝你的發現......—Alberth2-汪汪 2009年5月14日 (四) 13:07 (UTC)[回覆]
上海碧雲良千足球會也發生了類似情況--210.6.97.129 2009年5月30日 (六) 12:53 (UTC)

同樣的情況,又發生在內搭褲、緊身褲、無底襪條目了

內搭褲和緊身褲兩個條目原有的訊息,在這次這次都全被刪掉了(並不是內容合併),並且重定向到無底襪條目。

原子褲
緊身褲

問題是,目前無底襪條目的內容,不可等同en:Leggings條目所描述的東西,也不可能涵蓋、取代、指稱這些圖片的東西(這些圖片來自被後來無底襪條目抹煞了的內容),因此全盤抹煞這個這個條目的原本內容,有點粗暴--210.6.97.203 2009年8月31日 (一) 07:33 (UTC)

東區體育會和東區足球隊

觀看編輯歷史,這兩個條目好像已曾經被合併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即使用我們現在動手合併,會不會再被馬上退回,引發編輯戰?(羊城條目也是) btw,能否就伊萊恩條目的頁面存廢討論給點意見?--210.6.97.246 2009年5月28日 (四) 08:23 (UTC)

Talk:羊城裏並沒有明確的共識,所以在未有共識之下合併,被回退其實不意外。至於東區體育會和東區足球隊,在他們的討論頁上問問好了—Alberth2-汪汪 2009年5月28日 (四) 08:49 (UTC)[回覆]
  說的也是,那還是別沾手好了...
  唉,所以說,有時不是不想幫忙清理積壓工作,無奈順得哥情失嫂意...-_- 210.6.97.246 2009年5月28日 (四) 09:10 (UTC)

好好墓

好好墓」實非「婦好墓」的別稱,而是個純粹字誤。大家可以先詳閱婦好墓條目,看看「婦好」所指的是甚麼,再用「好好墓」做關鍵字搜尋一下,即知所言非虛。

因此,「好好墓」宜刪除,而非用作「婦好墓」的重定向頁,尚祈亮察。

btw,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09/06/21中,曹國雄條目的存廢記錄雖被Jimmy Xu君註上已刪除字樣,但條目目前其實還沒被刪除。--210.6.97.182 2009年7月1日 (三) 03:54 (UTC)[回覆]

好好墓改為重定向算是討論出的共識,雖然共識的內容不一定正確,如果要刪除可能需要再提一次存廢討論。而曹國雄確實已經被刪除,但是原創者不死心又重新建立了一次,同時又被其他用戶改善了內容,故已不適用於快速刪除的標準。—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1日 (三) 04:02 (UTC)[回覆]
好好墓是錯誤的名稱,重定向只會招來人們的笑話。--58.152.239.160 (留言) 2009年7月1日 (三) 04:04 (UTC)[回覆]
我也覺得可能是Wing君和Jimmy Xu君百忙中未及細察,所以也邀了他們到talk:婦好墓裏再談,不過,剛才再看,好好墓已經刪了 :P--210.6.97.227 2009年7月1日 (三) 08:35 (UTC)

有合必有分

既有了把重複條目合併的討論頁面,想問問,維基有沒有把條目分割的專門討論頁面?口罩條目就好像有這個需要了。

btw,「叶调」和「葉調」的情況,應該交去建議合併還是交去移動請求才對?--210.6.97.234 2009年7月5日 (日) 09:17 (UTC)

這要合併編輯歷史,目前是在移動請求中處理。至於分割?目前好像只有Category:需要分割的條目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5日 (日) 15:30 (UTC)[回覆]
如果我只是簡單地把「叶调」重定向到「葉調」,這可以嗎?--210.6.97.254 2009年7月6日 (一) 04:23 (UTC)
看起來應該是沒問題,另外就是記得在編輯摘要中說明編輯原因吧~~—Alberth2-汪汪 2009年7月6日 (一) 05:18 (UTC)[回覆]
  那麼我就這麼辦好了 ^_^ --210.6.97.120 2009年7月6日 (一) 11:28 (UTC)

還沒合併就刪除

↑怎麼嘉諾撤聖家書院人臉識別軟件還沒合併就刪除了?--202.155.238.68 (留言) 2009年8月11日 (二) 11:07 (UTC)[回覆]

抱歉,執行刪除時忘了補上理由。人臉識別技術的原內容非虛無空洞,實在有點像教人如何坐椅一樣。這樣的內容合併至另一條條目,無疑只會降低那一條條目的質素。故本人決刪除並不予合併。與有反對,歡迎提出。—J.Wong 2009年8月12日 (三) 10:10 (UTC)[回覆]
人臉識別技術是這情況,不過嘉諾撤聖家書院呢?--210.6.97.103 2009年8月13日 (四) 08:59 (UTC)
後者內容包含前者,故直接刪除。—Wcam (留言) 2009年8月14日 (五) 04:08 (UTC)[回覆]
你們起碼得移除人臉識別嘉諾撒聖家書院的合併模板吧?留下那麼多「手尾」--210.6.97.41 2009年8月14日 (五) 10:25 (UTC)

WP:合併請求與存廢討論之{{合併}}

這個存廢討論中,有用戶提出:「合併後重定向」應去WP:合併請求進行討論,而非在存廢討論進行。而WP:AFD中也有「如果您可以改善條目,請不要猶豫。同時,你可以選擇:重定向、重命名、與其他條目合併、回退、或索性加入清理、小小作品限期改善模版。」,故此類合併討論確實不應在存廢討論進行。然而:

  1. 4月7日的存廢討論記錄中有非常多的可以「合併後重定向」的討論,之前的存廢討論亦沒有明確的拒絕合併討論進入的情況。
  2. WP:合併請求中的討論不了了之者居多,很多被提出合併的條目幾個月後仍然保持原狀,該頁面似乎少有人關注。
  3. 提交存廢討論的入口允許提交合併請求,而未指明合併後是否要刪除原頁面。(存廢討論中的{{合併}}意義不明)

因此提出以下方案:

  1. 所有不涉及刪除頁面的討論都不要提交到存廢討論(例如「合併後重定向」就不需要刪除頁面)
  2. WP:AFD和Twinkle中增加合併頁面的引導。(TW中目前是掛合併模板,然後在討論頁討論,不了了之的也很多)

或:

  1. 允許合併討論進入AFD

我個人認為後一種方案可行度較高:條目討論頁與合併請求的討論難以引起關注,全放在互助客棧討論也不現實。希望社群能在此得到共識,明確存廢討論的適用範圍。--Tiger留言DDL是第一生產力 2017年4月8日 (六) 00:03 (UTC)[回覆]

  • (!)意見雖然tw工具裏提刪裏面有合併...,除了內容一樣我會手動合併,如內容不同自己亦不熟該領域就會丟討論例如音樂名詞。-Zest2017年4月8日
  • (!)意見:反對把合併討論放進存廢討論,不能為了所謂獲得關注就把不相關的內容都放到存廢討論中來。合併問題放在條目討論頁足矣,沒人反對的話提議合併者就可以合併。放到存廢討論中有時執行者會莫名其妙地把本該保留重定向的被合併頁也刪除了,或者把不該合併編輯歷史的頁面合併編輯歷史,造成更多混亂。英文維基就不會把合併討論放到存廢討論中來。--Pengyanan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4:56 (UTC)[回覆]
  • (:)回應:如果是兩個獨立編輯的條目,那麼就該採用剪切粘貼方式進行合併(見Wikipedia:合併和移動頁面),本來就不該合併頁面編輯歷史,英文維基只對「以剪切粘貼方式移動條目」這一種情況合併頁面編輯歷史。對兩個獨立編輯的條目,如果也合併頁面編輯歷史,只會使新條目的頁面編輯歷史混亂不堪,讓後人查看頁面編輯歷史版本比較時感到困惑,不明白前人為何如此修改。我是非常反對這種合併頁面編輯歷史的的做法的,希望中文維基在這一點上能學習英文維基的經驗(參見en:Wikipedia:Requests for history merge)。--Pengyanan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0:28 (UTC)[回覆]
大部分在存廢討論的合併,很多時候是提出刪除,然後最後意見是合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4月10日 (一) 04:04 (UTC)[回覆]
(!)意見 存廢討論中的合併,應視為解決刪除以外的選擇。--Nivekin請留言 2017年4月10日 (一) 06:00 (UTC)[回覆]
個人認為結論是合併的話,應以轉介的認識交給合併請求重新處理,就如關注度一樣。—AT 2017年4月10日 (一) 06:03 (UTC)[回覆]
(:)回應 其實如結案的管理員不動手作合拼的話,其他的非管理員編輯是無法完全地合併編輯歷史的;「以轉介的認識交給合併請求重新處理」,其實現況即是不了了之,根本沒有任何一位管理員負責。--Nivekin請留言 2017年4月10日 (一) 07:37 (UTC)[回覆]
現實問題是對於自己不熟悉的領域,經常不知道該如何合併。所以交給管理員來合併不是辦法啊。或者任何人合併完內容後,以模板或其他形式通知管理員幫助合併歷史,可能會比較容易一些(其實看英文wiki,也是會有常年掛着合併模板的頁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4月10日 (一) 07:51 (UTC)[回覆]
比較喜歡樓上的意見,有可操作性。不過有這樣的模版嗎?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4月11日 (二) 03:14 (UTC)[回覆]
(!)意見:中文維基目前經常濫用合併頁面編輯歷史。Wikipedia:合併和移動頁面裏面說的很清楚,合併應採用剪切粘貼方式,並在編輯摘要中加以註明,但為什麼目前中文維基普遍在合併時也合併頁面歷史?英文維基只是對「以剪切粘貼方式移動條目」這一種情況才合併頁面編輯歷史,而在合併獨立編輯的條目時採用剪切粘貼的方式,但中文維基卻經常在合併兩個本來是獨立編輯的條目時,也合併頁面編輯歷史,這樣反而使頁面編輯歷史混亂不堪,後人在看頁面歷史時,會覺得不知所云。甚至當A條目內容是B條目的一個章節,在把A條目合併進B條目後,中文維基居然有時也把A的頁面編輯歷史合併進B,這就更錯到離譜。希望中文維基能學習一下英文維基的經驗(參見en:Wikipedia:Requests for history merge),在合併兩個獨立編輯的條目時以剪切粘貼方式進行,不要再合併頁面編輯歷史。--Pengyanan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0:17 (UTC)[回覆]
規則應該看它背後的原則,而不是只看着英文維基上的規則文字來論述。保留編輯歷史原因是為了讓貢獻者的授權保留住,比編輯歷史亂成一團更重要。但你可以從別的角度反對,例如合併後,討論頁有「合併自XX條目」的模板,是否這個模板就有代表貢獻者授權來自這個XX條目的編輯歷史,而不需要把編輯歷史搬過來之類的。而不是單純的說英文維基這樣做就這樣,我想英文維基應該也有過類似的討論當是。--Liaon98 我是廢物 2017年4月12日 (三) 09:03 (UTC)[回覆]
(:)回應,我一直在論證原則,而不是只看英文維基上的規則文字,實際上英文維基根本沒說為什麼合併兩個獨立編輯的條目時不能合併頁面編輯歷史,論證內容都是我自己的理解。您可能沒有仔細區分「保留」編輯歷史和「合併」編輯歷史這兩個概念。以剪切粘貼方式合併也能「保留」編輯歷史,被合併條目編輯者的貢獻依然都「保留」着,並沒有抹殺任何編輯者的貢獻(只要不把條目整個刪除,編輯歷史都是「保留」的),Wikipedia:合併和移動頁面也明確規定以剪切粘貼方式合併條目。「合併」編輯歷史只是為了讓編輯歷史清晰體現編輯脈絡,方便後來者清晰了解前人編輯的來龍去脈,因此「合併」編輯歷史只應是為了糾正「以剪切粘貼方式移動條目」這種情況。對兩個獨立編輯的條目,以剪切粘貼方式合併,通過掛合併模板、頁面討論頁討論、在編輯摘要中註明等方式,後人更能清楚了解編輯脈絡,而如果把兩個獨立編輯的條目的編輯歷史也合併,則反而會讓後人無法理解前人的編輯脈絡。--Pengyanan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0:15 (UTC)[回覆]
編輯歷史不僅僅是要看整個編輯脈絡,還有包含這個內容是由哪個貢獻者授權的,以符合CC協定,這是維基媒體一直很重視的版權問題;這也是為什麼剪貼移動被禁止的主因;WP:在維基百科內複製內容也有提到這些。所以我才說問題是在如果只留一個模板說是合併於何處,這是否有符合CC授權。另外有些情況,甚至原本合併的條目都被刪掉的,連編輯歷史都不留的--Liaon98 我是廢物 2017年4月12日 (三) 12:14 (UTC)[回覆]
(:)回應:請您注意區分「移動」和「合併」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用剪切粘貼方式「移動」條目是禁止的,但用剪切粘貼方式「合併」條目是合理的(見Wikipedia:合併和移動頁面),Wikipedia:在維基百科內複製內容也只是要求複製時在編輯摘要中註明,而不是合併頁面編輯歷史。對「合併頁面內容」來說,在編輯摘要中註明、加合併模板已經足以表明內容是由哪些貢獻者授權的;而「合併編輯歷史」,只是為了便於查看編輯脈絡,因此只應該用於糾正「以剪切粘貼方式移動條目」這種情況。合併頁面內容,必須要手動把兩個頁面的內容真正融合在一起,這是無法通過合併頁面編輯歷史來實現的,保留被合併條目的獨立性,才能方便人們查看兩個條目是如何合併的(內容出自被合併條目的最後版本),而如果把兩個條目的編輯歷史也合併了,則反而讓人很難找到合併的內容來自哪裏(兩個條目的各自編輯歷史都混到一起去了)。另外,刪除被合併的條目也是不合理的(應該保留重定向),而把合併討論提交到頁面存廢討論中來,就容易造成刪除被合併條目這種錯誤的做法,我在本討論一開始也指出了這一點,並據此反對把合併討論放進頁面存廢討論中來。--Pengyanan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2:31 (UTC)[回覆]
(!)意見Pengyanan,據我一向來的理解,合併條目時應將被重定向的頁面歷史原地保留,只需在編輯註釋中註明原文來自哪個重定向頁,一來可以保持重定向頁的歷史原貌,二來萬一有天翻案必須重新分開時,只需簡單回退即可。(這點在物種條目,次異名變有效名的情況隨時發生)。記得某管理員說過,合併編輯歷史很容易,可是要重新分開就困難了,所以儘可能不合併編輯歷史。只有違規的剪貼移動(然後有後來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編輯),造成編輯史斷裂,才需動用管理員的「合併編輯歷史」權限。——♠白布¤飄揚§§ 2017年4月23日 (日) 00:40 (UTC)[回覆]

合併討論要在哪裏發起

目前{{subst:mergefrom/auto|另外的條目}}、{{subst:mergeto/auto|另外的條目}}將討論連結到talk:留下的條目,而維基百科:合併請求#說明說新增請求時,討論要連結至Talk:合併走的條目,是否予以統一?--Towatw留言2017年6月9日 (五) 08:00 (UTC)[回覆]

合併歷史是否有相關指導?

經過搜索,似乎沒有在Wikipedia名字空間看到有關合併歷史的說明,只有一個空章節。請問:

  1. 合併歷史須滿足怎樣的條件才可進行?
  2. 何種情況需要合併歷史?

--Tiger留言2017年8月7日 (一) 01:14 (UTC)[回覆]

合併條目

此討論是關於是否將合併請求合併至存廢討論,源於我曾經把一些在存廢討論提交的合併請求轉至WP:PM。希望大家能多多給予意見。— 2018年3月5日 (一) 10:43 (UTC)[回覆]

背景

建議讓討論在存廢討論那邊進行7天,管理員結案後再轉交到合併請求。現在合併請求那裏沒有經過討論的請求,除非一目了然,否則很難處理。而存廢討論關閉後,很少會有人來參與討論了。--Tiger(留言2018年3月4日 (日) 02:59 (UTC)[回覆]

提案

不如索性把合併請求併入存廢討論吧,這樣可以統一集中處理,而沒有爭議的合併提案可標記為管理員積壓工作,需要處理。存廢討論結果模板標記則可為「正在等候合併」,直至合併完成為止,惟原有的{{merge}}、{{mergefrom}}和{{mergeto}}模板則予以保留,但原本連結至其討論頁的連結則改為連結至存廢討論,而原有「討論」字樣將予以保留。@MoonianTigerzengWQL淺藍雪Outlookxp@Richard923888百战天虫Cwek*angys*Iokseng@KirkLUMCC214不知諸君意見如何?— 2018年3月4日 (日) 05:48 (UTC)[回覆]

  • 別這樣ping啊喂。之前有在合併請求見過存廢討論過七天存廢結束以後,管理員關閉討論,並說「自行合併」的。有些是完全沒有討論,只是在條目里掛了個merge模板的(甚至掛了只掛了模板沒有提交到合併請求的也有。--Tiger(留言2018年3月4日 (日) 05:57 (UTC)[回覆]
  • 我覺得不錯,其實存廢討論那邊處理合併的人也不多淺藍雪 2018年3月4日 (日) 11:47 (UTC)[回覆]
  • 我反而建議集中在合併請求處理以方便處理,討論七日。然後由願意處理的管理員結束。--M.Chan 2018年3月5日 (一) 10:46 (UTC)[回覆]
然而wp:PM根本沒人看……--【和平至上】💬📝 2018年3月5日 (一) 11:20 (UTC)[回覆]
@和平至上wp:PM有人看的話,就須作誠如M.Chan君所言般的大幅政革了。我一開始之所以大量地轉介至合併請求也是如M.Chan君所想,使合併請求能用得其所,但因為最近引起了爭論,故個人認為如果作出的改動能夠不影響維基人的習慣,則應實行該改動。— 2018年3月5日 (一) 11:34 (UTC)[回覆]
沒人看的話,可以在條目創建者留言,並在條目中加上通往合併請求的連結,可能會多些人看。--M.Chan 2018年3月5日 (一) 13:19 (UTC)[回覆]
@Michael Chan問題在於提合併者仍傾向用存廢討論提合併。既然有傾向如此,同時亦可減省程序(可以直接操作重定向,又可以直接操作合併,不用轉介),為何不直接把合併請求併入存廢討論呢?— 2018年3月5日 (一) 13:33 (UTC)[回覆]
Sanmosa君:方便區分。--M.Chan 2018年3月5日 (一) 13:3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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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頁面的這個模板: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time:Y/m/d}}|此頁面]]: 這一行會連接至UTC+0日期的存廢討論,以至於現在連到的是1月30日的存廢討論...--MeritTim留言-給予警告 2019年1月31日 (四) 05:3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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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Wikipedia:合併請求Wikipedia:移動請求的使用率不高,現發起社群調查

一、如果您要移動一個頁面,您會先上手操作,還是先提起移動請求

二、如果您要提起一項有關合併兩個頁面的討論,你會去對應條目的討論頁面提起合併請求,還是提起頁面存廢討論選擇「(±)合併」選項?

抑或者,直接上互助客棧條目討論板塊其他板塊討論?

--雲間守望 2019年1月29日 (二) 03:24 (UTC)[回覆]

建議完全整合合併請求頁面存廢討論

不整合:
WP:PM被強力de facto重啓了,再討論沒意思,先關掉吧。Sanmosa DC17 GAN FLN 2019年8月23日 (五) 10:3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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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合併請求頁面存廢討論已經在1月合併,但是在實務操作上,如果要在AFD提出合併請求,預設的做法是刪除條目,不可以用其他沒那麼帶刺的方法申請合併。最近提出合併請求的時候,首先是機械人不認受{{Mergeto}}的地位,認為{{VFD}}才是有效的提刪模板,然後其他用戶也以「沒有懸掛『有效的提刪模板』」為由,否決我的合併請求。雖然我已經表示反對否決,不過估計以這個情況來看,保留的機會率非常高。

我在這裏就是看,能不能夠做得好一點。有時候僅僅是內容整合,本來的條目不至於刪除,而是可以保留作重定向。看看我們能不能:

  1. 在頁面存廢討論承認{{Mergeto}}的地位,或者
  2. 把{{Mergeto}}的內容轉到{{VFD}}。

--春卷柯南編輯數突破二萬 ( ·刻石留名 ) 2019年4月19日 (五) 08:29 (UTC)[回覆]

  • 個人認為頁面存廢討論的應該使用{{vfd}}或新建其他模板,ex:Draft:Template:Merge_to-- Sunny00217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0 (UTC)[回覆]
  • 其實為什麼要將合併請求提交到存廢討論……這豈不增加存廢討論積壓?如果確實需要社群參與,還不如提案到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區。--J.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5:40 (UTC)[回覆]
    • 因為合併請求已經廢止了。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7:16 (UTC)[回覆]
    • 參閱過討論存檔12號及14號,雖參與者不少,但問題在從沒考慮過效率差是因為合併過程及討論本身就可以非常費時,亦非一鍵解決,當中變數其多,牽涉很多編輯技巧及判斷。有些條目亦需要熟習相關領域的編者才能決定。本站有海量條目掛有模板,標示有問題需要解決,而合併請求與之其實無異。唯一分別就是合併請求有專頁羅列。如此合併只是將積壓由一處掃往另一處,而根本無法根治問題。跟因為見到某問題標示模板有很多鏈入,而決定刪去模板一樣,根本在自欺欺人,掩耳盜鈴。如此決定根本思慮不周,亦令資訊不再集中。就算真的有有心人想協助解決合併積壓,亦難以協助,還要花時間於存廢積壓中將請求逐頁逐頁找。如此,問題只會更為嚴重。上述14號討論僅僅維持四日,亦未有明確通知,有否發過公告?有否公示?如此推翻決定,請問會有何不妥之處?--J.Wong 2019年4月21日 (日) 07:16 (UTC)[回覆]
    • 然後就是如此合併會打亂程序。原本存廢討論應該就是討論頁面應否刪除,偶然會有條目可能其實毋須刪除而轉為以合併解決,但第一目標仍然應該在討論頁面應否刪除。如果合併請求亦提案至存廢討論,如此一來,存廢覆核是否需要去處理這些合併請求覆核?但這些頁面本來就不會經存廢討論合併,不是那種臨界條目。如此一來,不是增加了存廢討論及存廢覆核負擔麼?存廢覆核亦非覆核編輯決定之所。又,其實合併請求應該承接存廢討論、存廢覆核之條目合併請求。亦應該提供場地供社群行使合併權力,《關注度指引》就明訂就算條目有來源符合段二要求,社群仍可藉討論達成共識以合併條目。存廢討論及存廢覆核可以決定條目是否有關注度。但既然存廢討論及存廢覆核已經決定條目是否有關注度。就沒道理又在存廢討論及存廢覆核繼續打轉,去決定條目是否合併,而應該移師合併請求或者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區。而且如此合併亦會嚇壞新人或者不諳程序者,存廢討論及存廢覆核還是應該單純一點,只處理及討論應否刪除條目。其餘編輯判斷,請另覓他處進行討論。--J.Wong 2019年4月21日 (日) 07:44 (UTC)[回覆]
  • 感謝Wong128hk的說明,可以請執行這個編輯的Willy1018解釋為何沒有公示就改?以及附送說明關閉的Sanmosa,請看看以上並且回應。感激。--Cohaf(talk) 2019年4月21日 (日) 07:48 (UTC)[回覆]
  • 若要調整合併請求的處理方式,不要在存廢討論中進行,現有存廢討論中的合併請求是否可以仍依舊方式進行?(我在2019年1月在Wikipedia:合併請求/存檔/2019年提出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非藥物治療合併到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治療,後來改到存廢討論中進行,我因故延至3/4才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9/03/04提出合併討論,目前尚未通過 囧rz...,若又要更動處理方式,我怕又要再等一段時間了)。--Wolfch (留言) 2019年4月21日 (日) 14:14 (UTC)[回覆]
  • 已發至存廢討論者就繼續在存廢討論處理吧。--J.Wong 2019年4月21日 (日) 16:38 (UTC)[回覆]
  • @Wong128hk:那現在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稍後再議?User:春卷柯南User:Willy1018User:悔晚齋User:CohafUser:94rain-- Sunny00217 - 2019年4月28日 (日) 12:22 (UTC)[回覆]
  • 打算正式動議,推翻二○一九年二月討論,重啟Wikipedia:合併請求。原打算明日提案,明日才夠七日。--J.Wong 2019年4月28日 (日) 13:24 (UTC)[回覆]
    • 基於社群慣性(Inertia),我不認為再度分立是好事。社群由始至終根本不認為合併請求能做些甚麼,提出合併全是交到AFD,合一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增加效率,而是為了迎合慣性。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5月1日 (三) 10:28 (UTC)[回覆]
      • 但這個慣性有明顯問題,為什麼不是予以糾正,反而去迎合這個慣性呢?不太合邏輯。所謂「社群慣性」不能解釋「不認為再度分立是好事」,請提供更多理據支持該說法。--J.Wong 2019年5月6日 (一) 13:12 (UTC)[回覆]
        • 既是社羣慣性,則為沉默共識,所以除非有充足、廣泛討論認同應該再度分立,否則不迎合社羣慣性基本上就和違反共識畫上了等號。再者,社羣也因為兩者的合併而為結案提供了更多選擇(例如「ma」參數),社羣慣性所衍生的額外問題已正逐步消除。Σανμοσα五四運動百週年 2019年5月7日 (二) 09:18 (UTC)[回覆]
        • 當初合併亦沒有充分討論,上面問題也沒有思慮過,討論過。現在就在討論這件事呀,請為繼續合併提供足夠理據支持。何況什麼是慣性呢?過往社群並不會將什麼合併請求都拋到存廢討論,現在反而是被迫改變習慣,將所有合併請求都拋到存廢討論。「ma」(允許合併)將整件事弄得更為複雜,什麼是允許合併?什麼狀況下不用合併,而要用允許合併?奇怪。「社羣慣性所衍生的額外問題已正逐步消除」,請為此論述提供數據支持,例如︰衍生了什麼問題,當初合併前是什麼狀況(基線),合併後到現在又是什麼狀況,做一個詳細比較。--J.Wong 2019年5月18日 (六) 15:02 (UTC)[回覆]
          • Template talk:TalkendH#Template:TalkendH新增「允許合併」參數,「ma」的定義是管理員委託其他用戶代為手動合併,因為部分管理員在處理已經達成合併共識的AFD時不(多數情況是「未能」)手動合併相關頁面。如果社群的慣性是將合併請求提交到PM的話,我當時就不會創造{{delpmh}}了,但是創造了{{delpmh}}還是收效甚微。現在的情況是多了一些合併提案供社群討論,但有機會頁面適宜合併,但沒有人參與討論(當時的一種做法是「暫時保留:請自行合併」,但只是少數做法),加入了「ma」就可以稍微加快部分的合併請求程序。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18日 (六) 15:22 (UTC)[回覆]
            • 首先,翻查「合併請求」一月份存檔,還是有用戶向該頁提交合併請求,所以請分清楚究竟社群慣性行為是什麼。
            • 其次,要創建{{delpmh}}並等於社群想將全部合併請求拋到存廢討論,也可以是個別用戶誤會操作流程。
            • 其三,此項討論其實正正反映出存廢討論無力應對/不想處理大部分由刪除請求轉化而成的合併請求,所以才會出現「暫時保留︰請自行合併」,那還將其餘本身與刪除不相關的合併請求往存廢討論推,是什麼玩法?這是警兆呀,沒留意到嗎?由始至終,流程都沒有加快呀。頁面是沒人合併,也是沒人合併,別自欺欺人,好不?要是想有人去裁決是否適合合併,合併請求放到「合併請求」一樣也可以有人去裁決,裁決者不一定要是管理員。
            • 請搞清楚問題所在,再行施藥,別藥石亂投。以上。--J.Wong 2019年5月19日 (日) 00:45 (UTC)[回覆]
  • 發表些個人意見。我是比較支持合併請求併入存廢討論的(或單立一處,但未見必要),目前合併請求無人處理,就個人想法來說,是因為合併請求的處理流程不清晰,不知道何時、可由誰處理。比如說,有時看到新進提交或已提交一陣子的合併請求無人發表意見/執行合併,我不知道是否能直接完成合併和關閉討論,希望能有操作流程/指引講清楚。具體而言:提報多久後可着手合併(如3天或7天且無異議)。合併人能否結案討論(良性環境下不建議)。有異議或討論中能否嘗試合併(可能唐突,也可能展示、協作出合併成果。後者與問題1有關聯)。如何、何時請求管理員協助(如一個標識模板和/或維護分類),移動、合併歷史是否要公示等待(因為難撤銷)。以及應鼓勵發表支持/反對意見。等等。--YFdyh000留言2019年5月19日 (日) 06:16 (UTC)[回覆]
    • 集中處理合併請求的確會比較好,但不是集中到存廢討論。存廢討論應該主要用於處理刪除決定及申請,而合併選項只是為了履行「刪除乃最後手段」原則而存在,即是如果一開始就不認為需要刪除就不應該提交到存廢討論。這點需要重申。所以合併請求由始至終只應該有一處,就是「合併請求」。
    • 合併流程的確有欠明確,可以於此討論一併處理。
    • 參考英文維基,有將合併請求分為三類︰一、明顯需要及合適,可預期沒人會異議;二、需要就是否合併及如何合併於條目討論頁與其他編者展開討論;三、有爭議或難以合併,故而需要其他第三方編者協助決定是否合併。
    • 第一類可以直接進行。第二類也只是掛模板就完事。第三類才需要提交到「合併請求」。第二類,申請人應該要有意願去合併條目。
    • 參考英文維基上列標準,第一類,個人認為可以同樣毋須提交申請以至懸掛模板。第二類,懸掛模板,列於「合併請求」七日,如無異議,申請人可以執行。執行後,如遇有異議,歸為第三類,再議。第三類,討論以解決爭議及困難以及達成共識為本,建議討論最長維持八週。如八週仍未能達成共識,則應考慮暫且擱置。時機成熟時再重啟討論。如有困難,可同時提交到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區。
    • 以上。--J.Wong 2019年5月19日 (日) 08:33 (UTC)[回覆]
      • 1及2類無異議(2類方面,其實是否設立一個請求頁面並沒有關係,因為可以使用分類追蹤)。3類方面,如果最終發現被合併的內容原來應該被刪除,而刪除理由並非關注度/小小作品,又如何?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19日 (日) 09:19 (UTC)[回覆]
        • 那不如閣下寫一下為什麼要併兼。
        • 這要搞清楚呀,所謂刪除是什麼意思,是單純從頁面移走相關內容,還是要整頁刪去。除關注度以外,基本上是否需要刪去,應該很容易分辨。要刪除,就去存廢討論;要合併,就去合併請求,很困難麼?而且閣下資料也太少,是為什麼會「最終才發現被合併內容原來應該被刪除」……--J.Wong 2019年5月19日 (日) 12:53 (UTC)[回覆]
          • 於目標頁面而言是刪除相關內容。「最終才發現被合併內容原來應該被刪除」的情況通常是侵權和廣告(尤其是前者);AFD參與者普遍上比較眼利,能夠分辨到這些問題。至於可供查證性、中立性等等問題,那些內容可以刪走,也可以掛模板提示。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20日 (一) 10:20 (UTC)[回覆]
    • 基本上,這些年來,我對於合併的處理大致也是三種情況(類似上面說的英文版情況),我覺得不少人也應該和我的狀況類似:第一種是明顯無異議的合併,一般都是同一主題不同名稱,比如中國歷史中國的歷史合併,看到了自己就動手解決了(在有能力的前提下);第二種就是掛模板,可以再分兩種子類,一種是自己感覺應該是要合併的,但不是非常確定,掛上模板後可以在討論頁留言(多半的情況是不確定應該是A合併到B,還是B合併到A),另一種是第一種情況的延伸,明顯無異議需要合併,但是自己沒時間和精力去處理,或者對該領域不熟悉,不知道如何下手去合併具體的內容,那就先掛上模板,讓其他有能力合併的人看到後去合併。第三種相當於英文版第三類情況,我一般都是直接提交到存廢討論,一般都是A要合併到B,或者A的部分內容需要合併到B,然後刪除A。這樣實作的主要原因是,通過TW我只會兩種合併操作。要麼掛上合併模板,然後討論頁留言,要麼提刪。我不知道如何用TW提交到合併請求頁面?我認為合併請求還是非常需要的,但如何設計流程讓其發揮更大作用可能需要重新思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5月20日 (一) 02:45 (UTC)[回覆]
    • 另外,不要忘了還有條目拆分這一類,這是合併的反面,這種又如何處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5月20日 (一) 02:48 (UTC)[回覆]
  • 或許這樣:不如弄個暫行辦法,在{{vfd}}加入以下參數:「merge|合併|合併=Vfd-merge」,並把Draft:Template:Vfd-merge移動至Template命名空間,然後合併請求是否再分立則另議?至於針對上面提及的分拆的問題,我認為可以照板煮碗讓AFD處理分拆請求,並且也照板煮碗設置一個Template,也當作暫行辦法,分立也另議?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22日 (三) 08:53 (UTC)[回覆]
    • 當然,在現時的情況下,如果能夠在AFD頁面中提示編者只有在未能自行合併或合併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提交合併請求至AFD,會比較好。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22日 (三) 08:53 (UTC)[回覆]
    • @Wong128hkShizhao春卷柯南Hat600@Willy1018悔晚斋Cohaf94rainSunny00217Σανμοσα以有涯隨無涯,殆已! 2019年5月22日 (三) 08:57 (UTC)[回覆]
    • 《刪除方針》︰「如果一個頁面的內容本質上沒有導致刪除的問題,而標題不合乎要求(例如,名稱不符命名常規或其他專題指引的要求,但內容合適的條目;適合一個命名空間的內容被錯誤地放在了另一個命名空間中的情形),可以直接將它移動到合適的標題下,或是提出移動請求(對於無移動權限或有爭議的情形),而不需要將它提交到存廢討論」然後,Draft:Template:Vfd-merge︰「根據維基百科刪除方針,此頁面已被提出請求併入Template:Vfd。」當中似乎有所矛盾。《刪除方針》其實很明確,存廢討論不是處理合併請求之地。個人不認為可以暫行之道。請恪守《刪除方針》,將「合併請求」還原。--J.Wong 2019年5月23日 (四) 09:34 (UTC)[回覆]
      • 如果社群其他人大部分都認同應該可以使用暫行辦法的話,我認為這樣可以凌駕於方針。還有,社群對於是否重開合併請求似乎沒大興趣,我不認為就討論在現階段能夠達成甚麼共識,現在似乎還不是重開的時候,WP:IAR可以適用了。Draft template字句問題已修正。Σανμοσα 2019年5月23日 (四) 10:11 (UTC)[回覆]
      • 個人同樣不認為在點出問題後有其他人認為此乃可暫行辦法。不應該以此為由凌駕既定方針。而此舉亦無為本站帶來任何好處,是故亦未見有任何理由可援引《規則忽略方針》。修改模板並無真正根治問題之所有。個人由始至終都未明白是為何故而要將頁面強行合併。分拆歷史遠長於合併,是故支持合併理由準備足夠、充分理據。請勿一直迴避問題之所在,提出足夠理據支持此做法。正如閣下上面回覆,此合併並非為效率。然後,又發現此合併並無法改善積壓問題,只是將積壓由一處掃往另一處。為習慣故?又發現其實過往社群並不會將全部合併請求拋到存廢討論。所以到頭來,究竟此合併為何原故?為方便?那請問有沒有試過要求技術帝幫忙支援合併請求?又有沒有試過改善合併流程?--J.Wong 2019年5月24日 (五) 03:47 (UTC)[回覆]
        • 改善合併流程?基本上,此前有關合併請求的討論的參與率都不大(除了併入AFD那次),可見社群對於改善這方面的流程已經抱持負面態度(我曾經弄過存廢討論轉介合併請求的關閉模板,但最終只用了一會就不用了,也是出於這個理由)。還有,Xiplus版Twinkle似乎只是在近期才開始在老手間熱門,而且中文維基百科的Twinkle正式版本是Jimmy Xu版本,即使Xiplus版Twinkle支援了,也不見得效果有多大。Σανμοσα 2019年5月24日 (五) 10:53 (UTC)[回覆]
        • 翻閱以往討論,一直都未有具體改善方案,往往只是拋出問題,此乃乏人回應原因。斷不可以此作為證據支持「社群已對此抱持負面態度」之說。既然如此,連同Jimmy版本一起改就可以了。然後,請勿再次迴避問題,請交出合併理據。個人記得之前有人討論指出「合併請求」乏人問津,以致長期積壓。一段長時間後,條目依舊模樣。請問合併後,此問題是否已經得到妥善解決?--J.Wong 2019年5月31日 (五) 09:37 (UTC)[回覆]
          • 當時提案把合併請求併入AFD的原因並不是長期積壓,而是為方便統一集中處理各類刪併,我不認為糾纏於這個偽命題有任何意思。我究竟強調過多少次了,增加效率並不是當時提案將兩者合併的原因!Σανμοσα 2019年5月31日 (五) 10:21 (UTC)[回覆]
        • 閣下及社群必先要面對現實,承認合併可以是極複雜決定,程序亦繁複,難以一蹴而就。不然此問題永遠沒法解決。--J.Wong 2019年5月31日 (五) 09:42 (UTC)[回覆]
        • 所以在下上面是否已經問了「為方便?那請問有沒有試過要求技術帝幫忙支援合併請求?又有沒有試過改善合併流程?」?既然閣下確認當初是為了方便故。那請解決為方便故而產生之一系列問題。不能一句方便,然後明知有問題都視而不見。這不是什麼偽命題。是確確切切存在之問題。請正視及解決。--J.Wong 2019年6月1日 (六) 02:30 (UTC)[回覆]
        • 「方便統一集中處理」,這也是支持取消合併之理據呀。要從各存廢討論頁面中找出合併請求,也非常不便。閣下可有想過?為方便而產生其他不便。--J.Wong 2019年6月1日 (六) 02:33 (UTC)[回覆]
  • @Wong128hk如果有其他明確支持兩者再分立的意見,我不反對再分立,所以我個人建議多找一些人進來討論(現在你我二人對答都是隔幾天隔幾天這樣回應,其他人像啞子一樣)。另外,我還有一件事希望請你幫忙,我會在你的用戶討論頁詳細說明。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日 (六) 07:38 (UTC)[回覆]
  • @春卷柯南Sunny0021794rainhat600Cohaf@悔晚斋Willy1018Wolfch現就此諮詢各位是否同意合併請求和頁面存廢討論再分立。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日 (六) 13:13 (UTC)[回覆]
  • @Wong128hk這樣的情況,我豈不是很尷尬……至少有二人反對分立。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日 (六) 15:01 (UTC)[回覆]
  • Wolfch君,請多說一點,說一下理據。Willy1018君,難道現在存廢討論不是只有少數人維護?合併後,還增加了他們負擔,把原本不用他們處理的合併請求都推到他們身上,於心何忍呀?而且之前社群一直沒有正視問題,提供足夠指引,令致合併請求缺人參與,缺乏系統,缺人關注。而且合併請求歸到存廢討論,那分拆討論又要放到哪裏?存廢覆核嗎?於理不合呀。--J.Wong 2019年6月2日 (日) 01:05 (UTC)[回覆]
    • 增加負擔?afd沒有明確共識就用無共識,可以合併無法自行處理使用允許合併,拆分討論放到條目討論頁或條目探討。 Willy1018(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01:15 (UTC)[回覆]
    • 原本就不是全部合併請求都交到存廢討論,現在把全部合併請求交到存廢討論,當然是增加負擔。而且《刪除方針》規定存廢討論最長討論時長時五週。合併討論可以非常複雜,超過五週,個人覺得根本不為過。所以什麼是允許合併,由誰去合併?為什麼會出現「允許合併」,明顯就是管理員或者存廢討論結案者不欲參與合併過程,所以這樣不是強人所難是什麼?--J.Wong 2019年6月2日 (日) 01:22 (UTC)[回覆]
    • 所以為什麼合併請求不能在「條目討論頁或條目探討」進行?--J.Wong 2019年6月2日 (日) 01:23 (UTC)[回覆]
    • 我有參與合併請求,不過不常參與。建議合併到存廢討論的原因是:合併請求的討論有些會在合併請求中進行,有些會在條目討論頁,但參與討論的人似乎比較少,若放在存廢討論,比較會有多一些人參與討論。而且有時存廢討論的結果也可能是條目的合併,若是合併請求和存廢討論分開,存廢討論後可能還需要一次的合併請求,需要多討論一次。--Wolfch (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06:04 (UTC)[回覆]
      • 首先,個人非常明白主張合併原因之一就是合併請求乏人問津。這點,可以改善,合併至存廢討論並非唯一解決辦法。當初缺乏指引及系統是合併請求乏人問津原因之一。用戶無從得知申請是否已經獲得通過。漸漸就會失去耐性及離之而去。正如上面在下建議,在下很希望分拆之後,合併請求能有系統地處理申請,例如將申請分為三類。如需討論則訂下討論期限。尋求TW支援。以至適度增加合併請求曝光率,例如第三類,特別複雜個案則可按需同時遞交至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區,或者於公告欄作出告示。閣下既有參與合併請求,在下非常想與閣下詳談此等方案。但前提是合併請求從存廢討論獨立出來,始能制訂適切改革方案,及度身訂造合身制度。另一點,在下希望指出是,無錯的確存廢討論有時會得出合併決定,但不應因此就將全部合併請求都撥入存廢討論。如果情況簡單,存廢討論得出合併決定後,就應該付諸實行,而毋須合併請求再次討論。但相反,如果情況複雜,存廢討論議決合併就會成為方向。合併請求則應接續討論相關合併細節。又若然存廢討論結案者並不熟悉條目,未知應該如何合併,其實於判定合併以後,尚應備案至合併請求,甚或條目探討區或相應專題。合併請求尚應處理複雜合併,如長條目甲可能一部分適合合併到條目乙,一部分適合合併到條目丙。此等討論並不適合,亦不應該出現於存廢討論。存廢討論結果應有適度約束力,現在合併決定多數適用於關注度不足條目。因為有約束力,所以一般要推翻合併決,需要經存廢覆核審核。在下雖然這陣子比較少出沒於存廢覆核,然而在下亦非常憂慮因為存廢討論承接全部合併請求,而令存廢覆核要承接全部合併請求覆核。如此,並不合理。--J.Wong 2019年6月2日 (日) 08:49 (UTC)[回覆]
  • 現正式就重新拆分《合併請求》及《存廢討論》交付公示,為期七日,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J.Wong 2019年6月9日 (日) 04:28 (UTC)[回覆]
    • @Wong128hk在公示什麼,我看上方討論和議題,多是(「現就此諮詢各位」部分)支持整合兩者。個人反對目前拆分,社群沒有精力和需求維護兩個地方。--YFdyh000留言2019年6月9日 (日) 08:08 (UTC)[回覆]
    • 存廢討論同樣沒有資源處理整合後的大量工作量,而且如此根本破壞制度。如果閣下反對分拆,請回應在下上方論點。而非單單拋出如此理據。--J.Wong 2019年6月9日 (日) 08:39 (UTC)[回覆]
    • 另外,既然沒資源維護,請也回答「所以為什麼合併請求不能在「條目討論頁或條目探討」進行?」,為什麼非存廢討論不可?存廢討論結案者既然使用「允許合併」去過關了事,為什麼閣下會覺得這樣就叫處理了?個人對此方案很多疑惑,既然YFdyh000君支持整合,請為在下解惑。在下上面就已經詳細分析了此次整合有何壞處,請亦鉅細無遺地為大家分析整合後有何好處,解決了什麼問題,最好做個數據比對。就例如上面閣下說了「社群沒有精力和需求維護兩個地方」,請問是否有數據支持此說?--J.Wong 2019年6月9日 (日) 08:51 (UTC)[回覆]
    • @Wong128hk共識可以改變,「破壞制度」的制度也非定局。上方其他人提出了反對分拆的意見,未見共識改變和簡明易懂的理據,最多是無共識而維持現狀,即不分拆。「所以為什麼合併請求不能在「條目討論頁或條目探討」進行?」,因為慣例,大家比較習慣放在存廢討論處理(包括投票版式、時間索引、關閉討論等)與積壓、乃至過期,正如存廢討論也會積壓。放在條目探討是過期存檔的命運,討論頁則更是關注寥寥。如果有人持續處理合併請求,並提出意見希望分拆,個人認為比較可靠,否則沒壞別修。有一個點子,將合併請求作為一個索引頁,鏈向各個存廢討論,如果開始有人跟進並展現出效率,再議拆分。如果想法是將沒人處理的合併請求放到更沒人理的地方,個人反對。--YFdyh000留言2019年6月9日 (日) 10:54 (UTC)[回覆]
    • 沒壞別修,應該是維持分拆,而非維持整合。慣例並非將全部合併請求都拋到存廢討論,所以現在是沒有足夠理據下強行改變社群習慣。個人亦希望提出方案修訂合併制度,但個人覺得前提是確立共識分拆。最多就是不立即執行,但必須先確立此共識。--J.Wong 2019年6月9日 (日) 11:14 (UTC)[回覆]
    • 翻查《合併請求》2019年存檔,又不是沒人持續處理。在下上面亦說過,要增加曝光,方法有很多。存廢覆核前身是刪除檢討,以前也是門可羅雀,現在呢?由按年存檔,到按季存檔,到現在按月存檔。本站條目數量破百萬,有什麼可能沒有足夠合併需求支撐起一個獨立申請頁……--J.Wong 2019年6月9日 (日) 11:18 (UTC)[回覆]
  • 反對強行通過這一案的提議。在下以為,上方的所有討論清晰的表明了如下兩點:
    1. 參與討論的絕大多數參與者反對該項提議或表示中立;且,
    2. 支持該提議的用戶沒有強有力的證據來完全駁倒上述反對者,全憑藉自身主觀感受來判斷並不合理。
    另外,在下建議相關支持者以清晰有條理的方式撰寫相關理由,否則會給人一種茹太素的既視感。--悔晚齋臆語2019年6月9日 (日) 11:30 (UTC)[回覆]
作為經常處理afd的管理員,我覺得還是將合併、分拆等遷出afd比較妥當。本身允許併入就是權宜之計,而合併和分拆也只是afd的其中一個結案選項而已,換言之如果本來就是提議合併、分拆的話,置於同一頁面整合起來比較清楚。而且,將併拆置於afd內,就算結案是允許併入,到最後是否真的併入好,要跟進起來非常困難,如果有專門頁面的話,相信會比較容易跟進。—AT 2019年6月9日 (日) 12:14 (UTC)[回覆]
如果要在存廢討論處理合併事宜,那麼請先確定哪種類型的合併應該放到存廢討論,還是所有的合併都放到存廢討論?{{Mergeto}}類模板本來就是掛上模板等人合併用的,而不是提刪用的。另外,在存廢討論處理的話,共識是合併,但很久都無人合併應該如何處理?畢竟合併很耗費時間和精力,甚至不少條目的合併還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才合併得了。那麼如何處理這種問題?一直在存廢討論積壓下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6月10日 (一) 02:09 (UTC)[回覆]
  • 大家這樣僵持下去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倒不如先採取我之前提出的暫行辦法:在{{vfd}}加入「merge|合併|合併=Vfd-mergeto」參數,把Draft:Template:Vfd-mergeto移動至Template命名空間,並在頁面存廢討論頁首加入一句「只有在未能自行合併或合併或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提交合併請求至此,否則應當自行進行合併動作」提示編者。至於是否分立應該另開討論處理,否則一直這樣下去沒共識只會造成冗長討論。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1日 (二) 04:08 (UTC)[回覆]
我覺得將改掛{{Merge}}作為結案選項、作為提報的首選步驟(當原頁面內容不急需刪除——不處在活躍編輯、非錯誤名稱)為好。對於無需討論只需合併處理的頁面,不建議掛到請求頁。--YFdyh000留言2019年6月12日 (三) 13:27 (UTC)[回覆]
{{Merge}}提報?那麼無需討論只需合併的頁面,由於時間精力有限或者知識不足等原因無法合併的怎麼處理?放在那裏不管也不掛模板?--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6月13日 (四) 02:11 (UTC)[回覆]
@Shizhao就是改掛Merge模板並結案啊,放在Category:需要合併的條目而非存廢討論/合併請求頁面中積壓,等有興趣查閱、修繕有關條目的人處置。無共識的合併同上,繼續在相關條目中編輯、條目討論頁中討論。--YFdyh000留言2019年6月13日 (四) 03:22 (UTC)[回覆]
目前存廢積壓已經900多了。合併問題併入存廢只能是使存廢的積壓情況變得更為嚴重而已--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7月23日 (二) 12:54 (UTC)[回覆]
所以明明有人反對,什麼叫de facto合併?--J.Wong 2019年8月12日 (一) 12:03 (UTC)[回覆]
那事實上是處於合併狀態,確實是de facto合併沒錯。 DC17GAN FLN1 FLN2 2019年8月12日 (一) 15:34 (UTC)[回覆]
如果是次討論要結束,個人相信只有一個結論,就是︰整合是重大決定,理應按慣例先行公示,而之前未有公示,今次討論又遇有合理異議,故而維持原來分立狀態。如仍認為需要整合,應當重新討論。--J.Wong 2019年8月12日 (一) 12:12 (UTC)[回覆]
我認為閣下現在是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刻意製造冗長討論。閣下的觀點其實也被部分用戶反對,依理應該維持現狀(可以無共識狀態結案),而現狀就是de facto合併。 DC17GAN FLN1 FLN2 2019年8月12日 (一) 15:34 (UTC)[回覆]
閣下如果堅持不給維持現狀結案的話,我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DC17GAN FLN1 FLN2 2019年8月12日 (一) 15:37 (UTC)[回覆]
我不認為現在de facto是合併,事實是以前什麼樣基本還是什麼樣。有提交刪除的,有直接掛合併模板並討論頁留言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8月13日 (二) 01:56 (UTC)[回覆]
Sanmosa君,請回應書生所言。在下意見與書生完全一致。--J.Wong 2019年8月13日 (二) 05:56 (UTC)[回覆]
但基本上請求還是送去AFD,迴避{{vfd}} template≠不是de facto合併。書生只説了事實的一半。 DC17GAN FLN1 FLN2 2019年8月13日 (二) 06:01 (UTC)[回覆]
而且我也表示了不反對無共識狀態結案,我的重點是Wong128hk你是不是仍然堅持製造冗長討論。先close這裏的討論好嗎,已經沒人有精力參與這討論了。 DC17GAN FLN1 FLN2 2019年8月13日 (二) 06:05 (UTC)[回覆]
其實如果閣下之前結論不是那個,而是「整合是重大決定,理應按慣例先行公示,而之前未有公示,今次討論遇有合理異議,亦未有共識,故而維持原來分立狀態。如仍認為需要整合,應當重新討論。」在下亦不會重啟此討論。上面在下已經說了,那應該提醒相關用戶,而非將錯就錯。--J.Wong 2019年8月13日 (二) 06:22 (UTC)[回覆]
@Wong128hk不同意閣下這樣的結案理由。要這麽説的話,其實合併請求頁面存廢討論現在是介乎整合與分立之間,分立狀態並不是討論開始時「原來的狀態」。我建議直接只說「維持現狀」。 DC17GAN FLN1 FLN2 2019年8月13日 (二) 06:41 (UTC)[回覆]
其實在下上面也已經說了,如非一開始就認為需要刪除,又或者不是因為關注度問題,其實就不應該提交到存廢討論。一直以來都是這樣,沒有變過。至於TW,稍後修改合併程序後,亦應該一併修改。TW提刪頁面不應該再提供合併選項。該選項無疑加劇誤解。存廢討論至所以有合併選項作為結案理由,只是為了滿足《刪除方針》「刪除乃最後手段」此項大原則。如一開始已覺得合併就可以解決問題,為什麼要提刪?--J.Wong 2019年8月13日 (二) 18:08 (UTC)[回覆]
閣下或者應該看看「合併請求」,兩個新請求,證明「合併請求」根本並非無人關注。就不明為什麼硬要整合到存廢討論,加劇存廢討論積壓,又加重存廢覆核負擔。此動作無疑甚為無理,亦不切實際。--J.Wong 2019年8月13日 (二) 18:17 (UTC)[回覆]
這兩個用戶不能作準。Gianthard的編輯始於今年3月,編輯次數50次也沒有,我認為他是不清楚實況才會在那裏提報;而查Kannoflower的貢獻紀錄,他並不關注客棧的討論。再者,管理員Xiplus在1月把頁面中的{{historical}}模板移除,造成這樣的誤解在所難免。另外,我個人並不認為存廢討論/存廢覆核積壓、負擔是一個問題(反正該結案的討論,你們大多都還不結案處理,那我多放若干請求進去其實也沒分別)。合併請求之所以要併入頁面存廢討論,是因為這樣這些請求才能得到更高的關注,基本上以前合併請求的關注率都比較低,並且有機會扼殺了部分意見(例如主張不應合併而應保留條目,或主張不應合併而應刪除相關內容者)。我不認為維基百科的制度是用來優待管理員的,談存廢討論積壓/存廢覆核負擔於我而言沒有甚麼意義,如何令合併請求得到更高的關注是我唯一在意的地方。 DC17FLN1 FLN2 2019年8月14日 (三) 00:33 (UTC)[回覆]
我剛才看看,我突然發現原來Wong128hk你是想故意迴避我的statement。「合併請求和頁面存廢討論現在是介乎整合與分立之間」這個statement,究竟你是否同意? DC17FLN1 FLN2 2019年8月14日 (三) 00:45 (UTC)[回覆]
一、沒什麼能不能作準。維基百科不是只開放予熟練程序之人。該等請求都是八月才提出,與一月是否掛有模板又有何干?
二、閣下說法非常不負責任,亦是無端指責。管理員亦只是義工,什麼叫「反正該結案的討論,你們大多都還不結案處理,那我多放若干請求進去其實也沒分別」?又什麼是「我不認為維基百科的制度是用來優待管理員的」?這那裏優待了?閣下不斷放大一個問題,然後又置另一個問題於不顧。個人實在不見得如此於維基百科有何益處,亦不見得討論下去會有何結果。甚至有擾亂之虞︰因為不滿管理員該結案而不結案,做成存廢討論積壓,於是明知會加劇存廢討論積壓,繼續強推,而示不滿。
三、不認同。兩者分立無誤。
四、在下必須嚴正指出︰要令「合併請求」獲得關注,整合至存廢討論並非唯一方法,而且整合亦非上上之策。閣下執意整合,及堅持所謂「合併請求和頁面存廢討論現在是介乎整合與分立之間」,正正障礙「合併請求」改革,令流程無法改善及得到更多關注。
以上。--J.Wong 2019年8月19日 (一) 20:13 (UTC)[回覆]
我這裏只是為上面針對你的反對意見說話而已,要不然開個投票吧。 DC17FLN1 FLN2 2019年8月20日 (二) 23:47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資料來源

大家 早安

請問差別 第一手資料 第二手資料 第三手資料 網絡上查得到的資料編寫的維基算是第幾手ㄛ —以上未加入日期時間的留言是於2019年8月26日 (一) 00:14 (UTC)之前加入的。

關於第一、二、三手來源的定義,請見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第一、第二和第三手來源。不知道閣下能給一下相關網站的連結嗎?因為網站來源都可以是第一、二、三手來源(尤其前兩者)。Sanmosa DC17 GAN FLN 2019年8月27日 (二) 04:06 (UTC)[回覆]
我覺得他後面想釐清的是所謂「維基」算是第幾手來源。另外,此話題應移動至求助區。—— Eric Liu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8月27日 (二) 06:11 (UTC)[回覆]
User:Ericliu1912wiki-base頁面其實道理也一樣:不公開讓人edit的page如果是raw data就是一手,歸納raw data的話就是二手,歸納二手(以至三手)來源的就是三手。公開讓人edit的(像維基百科一樣的)也是三手,但通常不可靠。Sanmosa DC17 GAN 2019年8月27日 (二) 10:29 (UTC)[回覆]
另外,這也算是請求釐清方針,可以留在這。Sanmosa DC17 GAN 2019年8月27日 (二) 11:19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話是第三手來源,如同上面Sanmosa所說。至於「維基」,由於表意不清,說不好是幾手。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8月29日 (四) 11:55 (UTC)[回覆]

關於對合併請求的改善

大家好,我又來了。(怎麽老是我?)這次我不是來提議AFD和PM合併的,而是來徵求大家一些能提高PM的參與度和使用率的方法。我的方法有三個:

  1. Twinkle配合(就是拜託Xiplus修改參數就是了;短期);
  2. AFD轉交PM常規化(我曾經弄過專用模板【{{Delpmh}}和{{Delpmf}}】,現在應該用得上;短期);
  3. 修改PM的做法(例如把PM弄成像AFD或VP一樣的版面,直接讓人看有甚麽討論;長期);

以上,其中短期那兩個其實可以即時做,尤其是第二個。User:Wong128hkUser:ShizhaoSanmosa DC17 GAN 2019年8月27日 (二) 10:21 (UTC)[回覆]

或者大家也請其他人過來想辦法吧。Sanmosa DC17 GAN1 GAN2 2019年8月31日 (六) 07:14 (UTC)[回覆]
  • 個人上面已經提議過︰
  • 參考英文維基,有將合併請求分為三類︰一、明顯需要及合適,可預期沒人會異議;二、需要就是否合併及如何合併於條目討論頁與其他編者展開討論;三、有爭議或難以合併,故而需要其他第三方編者協助決定是否合併。
  • 第一類可以直接進行。第二類也只是掛模板就完事。第三類才需要提交到「合併請求」。第二類,申請人應該要有意願去合併條目。
  • 參考英文維基上列標準,第一類,個人認為可以同樣毋須提交申請以至懸掛模板。第二類,懸掛模板,列於「合併請求」七日,如無異議,申請人可以執行。執行後,如遇有異議,歸為第三類,再議。第三類,討論以解決爭議及困難以及達成共識為本,建議討論最長維持八週。如八週仍未能達成共識,則應考慮暫且擱置。時機成熟時再重啟討論。如有困難,可同時提交到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區。
  • 至於上列第一、第二項,個人都贊成。
  • 以上。--J.Wong 2019年8月31日 (六) 14:33 (UTC)[回覆]

我等待一下其他意見,稍後會正式提案。Sanmosa DC17 GAN1 GAN2 2019年9月3日 (二) 11:17 (UTC)[回覆]

Xiplus方面,我直接通知他。Sanmosa DC17 GAN1 GAN2 2019年9月3日 (二) 11:1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