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獨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1])泛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司法獨立是法治之一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憲制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法官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民事責任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行政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例如:三權分立中華民國五權分立)。
司法人員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夠確保司法獨立。現代各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聘用後,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地解除法官職務或減少薪酬。此外,立法機關不得質疑法官已判之案。

各地情況

美國聯邦政府自1789年成立以來,通過美國憲法體現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不過技術上,這一條只明確設立聯邦最高法院,其它各個下級法院仍然需要立法機關再立法規定或設立,憲法還規定聯邦政府的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系統,系統包括最高法院在國會所設立的各個下級法院在內。

美國總統擁有提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權力,大法官亦須獲得美國參議院同意才能就任,任期為終身制。現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保守派相比自由派多3名大法官,在未來數十年內美國司法部門的裁決將傾向於同樣屬於保守派的美國共和黨,由於共和黨參議院領袖支持在選舉年提名大法官,並在距離總統大選投票日不到40天的時間內,推動確認程序,遭到民主黨人批評「濫用權力」[2][3]。因此大法官具有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影響力,擁有影響行政、立法的權力。

英國樞密院過往擔任司法系統的角色,但因樞密院成員均為英國上議院成員,加上英國政府是議行合一,有違權力分立。因此英國成立新的英國最高法院取代。

大陸時期以及動員戡亂時期

中華民國自1912年成立以來,受到西方權力分立思潮的影響,大多數憲制性法律(如約法、憲法)及相關憲法草案均有保障司法獨立性之相關條款。其中少數憲制性法律更明定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司法院)之人事須由國家元首提名經過國會同意後方可任命,進一步確保司法體系之獨立。但因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司法體系早期受到民國軍閥的干涉,後期受到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的掌控,該些保障司法獨立性之條文並未落實。

1912年(民國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1913年(民國二年)《天壇憲草

第八十八條 法官獨立審判,無論何人,不得干涉之。

1914年(民國三年)中華民國約法

第四十五條 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1923年(民國11年)中華民國憲法

第九十八條 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一百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無論何人不得干涉之。

1936年(民國25年)《五五憲草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三年,由總統任命之。
第八十條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

1946年(民國35年)《政協憲草

第八四條 司法院設院長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五條 法官須超出於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1947年(民國36年)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後,中國國民黨臺灣繼續其黨國體制,並長期實施動員戡亂以及戒嚴等制度。在動員戡亂相關法規下,總統無連任限制,行使最高司法機關人事同意權之監察院長期未改選,被稱為「萬年國會」,《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司法獨立性之條文並未落實。

臺灣民主化以來

199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實施臺灣民主化以來,實施總統直接民選以及國會全面改選,最高司法機關之人事任命始受到人民之監督。另外並經由修憲授權成立「憲法法庭」處理違憲審查之事宜,進一步保障司法獨立性。

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依照目前制度,司法院大法官總統國家元首)提名,經立法院一院制國會)同意後任命,並有《憲法訴訟法》、《法官法》等法規以確保司法體制運作之獨立性。

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為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各級政府機構,包含各級司法機關。自建國以來各時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中,有部份版本對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權(檢察權)獨立」進行了規範。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審判權獨立」相關條款被刪除,改為以「人民群眾」做為主導。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之保障,但該條沒有提及「政黨[注 1]。縱使《憲法》有法院和檢察院獨立行使權力的表述,但中國共產黨仍明確規定其對司法的領導,並設立專門的司法領導機關「政法委員會」。呂耿松曾在《北京之春》雜誌上撰文認為,政法委員會的存在本身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此是個缺乏法律依據、破壞司法獨立的違憲組織。[4]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
第八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干涉。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規定實行群眾代表陪審的制度。
      對於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提出處理意見。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修正案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西方的「司法獨立」:

2017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司法獨立是西方錯誤思潮,要堅決抵制。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和政體與西方司法獨立不容:「如果實行西方司法獨立,就意味着司法脫離黨的領導,也就意味着對人民民主專政的否定。而在中國,如果離開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就會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證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性質」、「如果實行西方『司法獨立』,就意味着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平等,意味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不再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5][6][7]

2019年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首次會議上發言,指出必須堅持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決不能走司法獨立的路。[8][9]他說:「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堅決同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詆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鬥爭,決不能落入西方錯誤思想和司法獨立的陷阱,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2023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司法獨立」「堅決反對和抵制」[10]

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依照各自的《基本法》,賦予兩地部份司法獨立的權力。[11]但在《基本法》賦予人大釋法的權力下,香港和澳門並非完全地司法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第九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另外,自《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所有審議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變成由行政長官指定,做法被指特區政府有可能干預法庭判案的嫌疑,與司法獨立原則背道而馳。加上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律政司司長有權自行禁止陪審團參與違反《國安法》案件的聆訊、以及特定情況下國家安全案件會移交內地法院審理,香港司法權的獨立性會更進一步萎縮。[12]

監督法官

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斷過程不受監督和制約。對司法的監督和制約是必要。有觀點認為,這種監督和制約一般都來自程序內部;比如,當事人的監督和制約、律師的監督和制約、檢察官的監督和制約、陪審團的監督和制約、上訴法院的監督和制約、職業共同體內部同行的職業操守監督和制約等。

參見

腳註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話語體系中,社會團體是有明確內涵的術語,並不包括「政黨」,即中共和八個民主黨派。

參考資料

  1. ^ 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 法官如何思考. 商周出版. 7 October 2010: 472– [2020-07-26]. ISBN 978-986-120-299-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30). 
  2. ^ 美国大法官之争:特朗普提名保守派巴雷特的5个问题. BBC中文網. [2020年9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5月15日). 
  3. ^ 郑旭光谈美国大法官补位之争背后的政治博弈. 法國國際廣播集團. [2020年9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5月15日). 
  4. ^ 北京之春——与西郊监狱打官司系列诉讼、党法院“做鬼不大”——(杭州)吕耿松. [2022-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04). 
  5. ^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7-01-14 [2017-0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4). 
  6. ^ 最高法深夜连发5文批判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 人民政協網. 2017-01-16 [2017-0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8). 
  7. ^ 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 chinacourt.org. 2017-01-15 [2021-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1). 
  8. ^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新華網. 2019-02-15 [2019-07-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8). 
  9. ^ 麥燕庭. 习近平:决不走司法独立的路 要当国际规则引领者.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19-02-17 [2020-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6). 
  10. ^ 两办发文: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等错误观点. 新華社. 2023-02-26 [2023-03-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6). 
  11.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 [2016-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2. ^ Storm.mg. 陳玉潔觀點:港國安法繞道而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風傳媒. www.storm.mg. 2020-08-22 [2021-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30)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