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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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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日语:電気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でんきつうしんえきむりようほうそうほう)係因應通訊、傳播匯流時代的來臨,將利用電信設備服務之廣播電視制度予以法制化而制定之日本法律。2001年6月29日公布(平成13年法律第85号),2011年6月30日廢止。

概述

本法所謂「利用電信服務廣播電視」之定義係指提供以公眾受信為目的之電信發信服務之電信業者,利用該電信設備服務以從事廣播電視者稱之。

根據本法所從事之利用電信設備服務之廣播電視,依其所使用之電信傳輸網路種類,大別為利用衛星通訊設備之「利用衛星服務廣播電視」[1],以及利用有線電信設備之「利用有線服務廣播電視」[2][3]兩種。

本法主管機關為總務省

立法沿革

  • 公布:平成13(2001)年6月29日法律第85号
    • 施行:平成14(2002)年1月28日
  • 修正:平成15(2003)年7月24日法律第125号
    • 施行:平成16(2004)年4月1日
  • 修正:平成16(2004)年6月2日法律第76号
    • 施行:平成17(2005)年1月1日
  • 修正:平成19(2007)年12月28日法律第136号
    • 施行:平成20(2008)年4月1日

参考註解

  1. ^ 所謂「利用衛星服務廣播電視」係指透過經營通訊衛星之電信業者提供之服務,從事廣播電視等放送業務。提供該電信服務的電信業者有三家,分別是JSAT,宇宙通信及Intelsat三家,而利用該電信服務從事廣播電視之業者則共有45家,其中並包括目前電視頻道播送之各大無線電視台。
  2. ^ 所謂「利用有線服務廣播電視」則指利用電信業者所提供之有線通訊服務,而從事廣播電視放送之業務稱之。但一般所稱之有線廣播或有線電視,亦可能利用電信相關設備從事有線廣播電視放送業務,惟所根據法源係「有線廣播放送業務運行導正法(有線ラジオ放送業務の運用の規正に関する法律)」及「有線電視放送法(有線テレビジョン放送法)」兩種,與本法所稱利用有線服務從事廣播電視放送業務之法源根據不同,須依各別之規範從事放送業務。
  3. ^ 目前利用有線服務廣播電視業者共有24家,其中與利用衛星服務廣播電視業者亦多所重疊。有線電信傳輸方式可分為兩種:RF方式(一般電纜)及IP方式(網際網路方式)。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