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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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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任期
1902年12月4日—1932年1月12日[1]
提名西奧多·羅斯福
前任霍里斯·格雷英語Horace Gray
繼任班傑明·N·卡多佐
個人資料
出生(1841-03-08)1841年3月8日
美國麻薩諸塞州波士頓
逝世1935年3月6日(1935歲—03—06)(93歲)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配偶Fanny Bowditch Dixwell
1873年結婚—1929年結束)
學歷哈佛大學 (文學士, 法學士)
簽名
軍事背景
效忠 美國
服役 美國陸軍
服役時間1861–1865
軍階 Brevet Colonel
參戰南北戰爭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英語: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美國詩人老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之子,美國著名法學家、最高法院大法官,被公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最偉大的大法官之一。

生平

1841年,霍姆斯生於美國麻薩諸塞州波士頓,年輕時霍姆斯喜愛文學,支持廢奴運動,該運動在19世紀50年代在波士頓如火如荼。他1861年畢業於哈佛大學。畢業後內戰爆發,霍姆斯加入美國聯邦軍隊參戰,並在戰爭中負傷。

內戰結束後,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學攻讀法律,1866年在波士頓開業當律師。 1870年,他成為《美國法律評論》的編輯,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為該法院的首席法官。他以觀點創新、論證嚴密著稱,他權衡了財產權和多數人統治,並認為後者優先於前者。[來源請求]他是最早承認工人的工會權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認為工會組織從本質上就是非法的。

1902年8月11日,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提名霍姆斯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12月4日參議院批准了該提名。霍姆斯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當時已年近90歲,創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齡紀錄,後聽從同事的建議,主動退休。1935年,因肺炎在華盛頓市逝世。

主要思想

霍姆斯的哲學觀受到了社會達爾文主義實用主義的影響,這在他生前和死後都遭到了批評。霍姆斯在1927年的巴克訴貝爾案中,認為州政府強制給智障者絕育並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他聲稱:「痴呆人有三代就夠了。」這是霍姆斯在判例中奉行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著名例子。霍姆斯在對待種族和貧困問題上的個人態度上有精英主義之嫌,這也遭到了批評,他的好友路易斯·布蘭戴斯曾評論道:霍姆斯「對損害大眾的罪惡一無所知」。

霍姆斯反對道德理論和「自然權利論」,而信奉道德相對主義,這使得他強烈支持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尤其是密爾的觀點市場理論。他的名言是:第一修正案不會保護一個「在劇院裡妄稱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他還創製了「清楚而即刻的危險」標準,以確定政府對言論的限制是否合憲,該標準源於1919年的Schenk 訴合眾國案,該案在最高法院言論自由判例中非常著名。霍姆斯相信,沒有絕對的真理,因此言論自由對自由交流觀點而言至關重要。

對道德相對主義的支持,也使得霍姆斯反對「實體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判解原則,不認為美國憲法對政治過程強加了實體性限制。 儘管他對做出了一個著名的例外,即令他「作嘔」的政府行為。該「致嘔」檢測法成為了後來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良心震撼」論的依據,並在當前在一些實體性正當程序案例中成為主導原則。霍姆斯的司法哲學在美國法律現實主義中起到了很大作用,該學派強調現實世界對判決的影響,而不強調法律形式主義和理論。

霍姆斯受到當時像弗蘭克福特布蘭戴斯等自由派人士的推崇,被認為是對最高法院「合同自由」判解原則的強有力的批評者。該院則經常被用來判決社會性立法違憲,其中最著名的是1905年的Lochner 訴紐約州案。霍姆斯在該案中書寫了異議意見,他認為:「憲法並不意圖支持某個特定的經濟理論」。這是最高法院判例史中最廣為引用的話之一。

代表作品

  •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
  • 「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載於《哈佛法律評論》第10卷,1897年。

參考文獻

  1. ^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Oliver Wendell Holmes. 2009-12-11 [2009-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4).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司法職務
前任者:
霍里斯·格雷英語Horace Gray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1902–1932
繼任者:
班傑明·N·卡多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