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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VCST第二自然段

原标题为:废除PWVCST的第二个自然段

原标题为:WP:PWVCST在说什么?

WP:PWVCST末段:

然而,上述的操作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于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思想。因此,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对A转换采用哪一地区词先到先得(即先编辑转换的),对于T转换,要求除繁简之别外与标题一致。这一做法并不要求所有的编者都要掌握,因此不会对第一种简便做法填写造成任何妨碍,了解第二种做法的编者会逐渐地将第一种做法修正。

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对于T转换,要求除繁简之别外与标题一致真的符合实际或理想吗?除防止过度转换外,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等于不转换,何来设置的必要?对A转换采用哪一地区词先到先得(即先编辑转换的)亦令人费解。此段到底在说什么?--—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回复]

依照我的理解,以月台条目为例,原始标题(zh)是“月台”,那zh-hant和zh-hans都只对原始标题进行繁简转换而不进行地区词转换(即都是用“月台”),而仅在zh-cn、zh-sg、zh-my转换为“站台”。
zh:月台;zh-hans:月台;zh-hant: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zh-my:站台;zh-tw:月台;zh-hk:月台;zh-mo:月台;
最后一句您引用的则应该是指文内转换仍采先到先得原则,哪种对zh-hant/s的转换先用就维持用哪种。--西 2024年1月25日 (四) 09:09 (UTC)[回复]
即zh-hant和zh-hans建议与原始标题仅有繁简而无地区词之别。--西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0 (UTC)[回复]
似乎已不符合近年绝大多数的实作,例如原名为月台的条目实际设置标题为zh-hans:站台;zh-tw:月台;zh-hk:月台;zh-mo:月台。又如某词简体版本常用,字字对应的繁体版本十分罕见、不存在于本站,偏偏设置如此繁体版本,似乎更不合理。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思想在地区词转换第一版(2008年)就已存在。会不会是当时有些机能无法实现或不同现在而需要如此设置,现已不合时宜?若要想见原文字字对应转换的文字,多年来就不应设置有关zh-hant、zh-hans的后援次序。如将zh-tw、zh-hk、zh-mo的第一后援设为zh-hant,等同认为zh-tw、zh-hk、zh-mo都与zh-hant最接近;若zh-hant皆为原文的繁体版本,何以接近?—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36 (UTC)[回复]
现拟废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手动转换书写格式的第二个自然段,该自然段的内容已由神秘悟饭节录于最上方。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09:52 (UTC)[回复]
(+)支持。此外,此章节的置顶通告也属联动一体,宜一同废除。--— Gohan 2024年2月4日 (日) 10:26 (UTC)[回复]
反对废除,zh-hant和zh-hans之间本来就只应该有繁简之间的差异,这两个变体不是“地区用词”之差异。将地区词套用在繁简转换之上,未必能代表繁体世界的全部主要译名,却是强行选定了繁体所见之变体是台湾还是香港(例,简体亦同)。既然本来就未必能代表所有繁体用户的用词,那么应该容许以条目标题为基准采先到先得原则。实际上,此段所描述的做法才是更佳做法,虽然不符合现在社群所做的,但作为指引,仍应可推荐合适的做法。既已有不同做法的先到先得原则,那么如果本身没有将zh-hant/s固定在与标题仅有繁简之差,仅依赖fallback至hk/tw/mo的情况下,仍可新增变体固定;但若本身zh-hant/s已被占用,则先到先得维持原状。--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0:35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认为可以考虑的做法包括以更柔和的语调重写第二个自然段,比如仅提供一个建议写法,而不指责不依照建议写法来写的转换是“有(潜在)问题的”。现在第二个自然段的写法其实存在指责的意味,而且也没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我认为这并不符合新手友善的原则。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0:52 (UTC)[回复]
那么应删除非建议的做法(第一段),只保留建议的做法(第二段)。第二段既然本来就是优于第一段且更推荐的做法,为何逻辑会成了保留第一段而排除第二段?这不对吧。--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1:23 (UTC)[回复]
但是技术上来说第一个自然段说的并没有错,我认为让用户知道转换技术具体的体现情形是必要的。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1:52 (UTC)[回复]
无论如何,第二段写的确实是更佳的做法,没有理由移除。没人执行不代表不是建议的做法,如果有人要执行的话是更好。--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2:12 (UTC)[回复]
然而我也没有任何理由捍卫一条明晃晃地对(新)用户抱持敌意的方针指引条文。虽然我确实认为可以考虑的做法包括以更柔和的语调重写第二个自然段,但我并不打算具体执行我考虑的这些事情。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3:42 (UTC)[回复]
斩脚趾避沙虫的做法予以反对。既然内容问题在于语调问题而不是行事要求(该要求相当合理),那么应该改善的是问题语调,而不是因为问题语调而删除合理的要求。--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2:41 (UTC)[回复]
综合回复:不论16年前转换机制如何,WP:PWVCST与现行转换机制一结合,反而违反“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宗旨。出于此宗旨,更应废除或大幅改写WP:PWVCST。
  • 现行转换机制下,除标题(T)及手工单独转换外,zh-hant/s填充字词已与繁/简体显示模式大体脱钩:(全文(A)、公共转换组转换的)zh-hant/s填充字词无法影响繁/简体显示模式的字词,反而作为第一后援语种改变任一地区词缺失的当地显示模式字词,从而违反“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宗旨。由于如果正文已有原始文本,繁/简体显示模式会显示原始文本逐字对应的繁/简体,zh-hant/s或六地地区词所填与此完全无关;而所谓“先到先得”等想法经常导致zh-hant/s被不必要地占据,实际上常因zh-mo/zh-my/zh-sg字词缺失,进而扭曲澳门繁体/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等显示模式用词。
  • 现行转换机制下,标题(T)转换的zh-hant/s填充字词的确会指定在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标题字词;但若不填,(▲)同上段会显示原始文本逐字对应的繁/简体,不会受六地地区词影响;若填zh-hant/s,(▲)同上段作为第一后援语种,会扭曲六地任一地区词缺失的当地显示模式标题。
  • 故而,不论对于标题(T)、全文(A)、单独或公共转换组转换,真正的“先到先得”都应是尊重原始文本,不填充zh-hant/s;WP:PWVCST所述的虚假“先到先得”有害无利,在实务中不仅可能在标题处扭曲原始文本(无法显示与原始文本逐字对应的繁/简体字词),而且往往扭曲地区用词。
  • 此外,在标题(T)方面尚未实现zh-hant/s填充字词与繁/简体显示模式脱钩。真正的出于“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尊重原始标题“先到先得”的做法,应是呼吁标题(T)方面达到如同全文转换(A)一般的脱钩——zh-hant/s填充字词与繁/简体显示模式脱钩。
--— Gohan 2024年2月5日 (一) 04:29 (UTC)[回复]
公示“废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手动转换书写格式的第二个自然段”的决议7日。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2日 (一) 15:21 (UTC)[回复]
“废除”该段显然无共识,各方存在相同意见的是“废除先到先得”原则,或者重写以让写法无敌意,而不是废除整个第二段。--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2:3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认为你无法有效回应神秘悟饭的反驳,也就是说你的“先到先得”概念是错误的。我之前提的那些事情反而不是重点。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3:10 (UTC)[回复]
“两种转换方式之间先到先得”不适当我理解,我坚持的是zh-hant/s随条目标题先到先得,即是PWVCST第二段的建议做法。zh-hant/s本来就不是设计来做地区词转换的,即使目前实践上已无分辨,但不代表原先设计是不再适宜。神秘悟饭最后一则留言指出的是要做到繁简转换和地区词转换分立应该排除“不正确地占据zh-hant/s”、废除PWVCST两种转换方式的先到先得规则,而不是废除PWVCST整个第二段、仅保留完全做不到繁简转换和地区词转换分立且不尊重标题先到先得的第一段(繁简转换应尊重标题先到先得,地区词就应该是各有各的先到先得)。现在应做的是排除积陋已久的错误做法(即第一段)及两种建议做法间的先到先得规则,而不是单单因为不满意语调而废除能够正确做到“繁简与地区词分立”的第二段。--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4:05 (UTC)[回复]
@神秘悟饭。另一方面,PWVCST的第二个自然段的本质就是神秘悟饭提到的应排除的两件事情,因此如果要排除那两件事情,废除PWVCST的第二个自然段是最直接的做法。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4:11 (UTC)[回复]
阁下对于PWVCST第二段有根本性的错误理解。第二段说的是“zh-hant/s只填写繁简用词而不填地区词”,不是“只填写zh-hant/s不填地区词”。PWVCST第二段的建议做法完全就是我所说,“zh-hant/s只填与标题有繁简之别的词、地区词转换只用zh-hk等地区变体”,根本就不是该排除的做法。当这段本身第一句已经说[第一段所述]的操作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于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思想,即“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思想”仍是重要的,那么应该保留的自然应该是这个第二段所述的做法,而不是保留第一段那纯粹为了便利、简单而放弃重要原则的做法。--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4:24 (UTC)[回复]
不,我的意思正是PWVCST第二段实际上并不能正确做到“繁简与地区词分立”(因为繁简转换并不是依靠zh-hans与zh-hant并立来做到的),而且实际效果比起单凭空想而来的“理念”来得重要得多了。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5:39 (UTC)[回复]
第二段的实践是指“zh:月台;zh-hant:月台;zh-hans: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这样的写法而不建议写“zh-hant:月台;zh-hans:站台;”,而不是说跳过zh-hant/s或只填地区词。我能指出能做到的例子,阁下又能否指出不能做到而又符合该描述的例子?--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6:05 (UTC)[回复]
第二段是说:“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如何得出“zh:月台;zh-hant:月台;zh-hans: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后者填写了地区词,二者根本截然相反。依所谓推荐的说法(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所设的标签完全是多此一举,除非极其少见的强制覆盖原标题。--—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08:00 (UTC)[回复]
条文是说“zh-hant/s不填地区词”,不是说“只填zh-hant/s,不填zh-hk,zh-tw...”。我的做法并没有在zh-hant/s填写地区词啊,究竟有多难理解?--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9:25 (UTC)[回复]
究竟“zh-hant/s只填对应繁简字不填地区词”为什么会理解成“整个转换都不填地区词”?究竟是我理解能力差还是阁下不读不听不看?--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9:32 (UTC)[回复]
回复见下。--—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15:04 (UTC)[回复]
“症”字既是繁体亦是简体,但是繁体的“綜合症”在简体写作“综合征”,这里的繁简区别本身已经具备地区词区别,而简体的“综合症”被认为与繁体的“綜合症”不是一个意思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13:33 (UTC)[回复]
您可提出修改解方。由于大家对zh-hant/s理解迥异,修订通过的前景并不明朗。不如直接废除,再在适宜处(如说明页)阐述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思想。此等说明不必存在于指引。此外,标题转换的zh-hant/s所填字词,亟须如全文/公共组转换一般与繁/简体显示字词脱钩;第二段一旦废除,可避免日后在指引反复修改。--—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08:08 (UTC)[回复]
阁下连“不填地区词”仅限指zh-hant/s,而不是说整个转换都不填地区词这一点已经显示阁下不适合推行废除。连指引文字都不理解,凭什么要求废除?--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9:38 (UTC)[回复]
此非我的理解,而是忠于文本的解读。虽然我领会全段宗旨后对此句的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与阁下相若,但是严格从文法规范、常情常理,到辅以页面标题、章节标题,字斟句酌理应解读如下:
  • 前情提要:本页标题为“地区词处理”,本章标题为“注意事项”,本节标题为“手动转换书写格式”。
  • 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中“做法”、“填写”的主体显然应属人类/机器人;“zh-hans、zh-hant的名称”不会是后二短句的状语或主语——不存在相关机器人,“zh-hans、zh-hant”或类似话语在本章中是继“概括而言:您可以只使用zh-hans与zh-hant便达到目的”后第二次出现,在上一段及本段此前并未提及;那么,应对缺少主语/对象/状语的“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作何理解?
    • ①用户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
    • ②用户针对地区词处理,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
    • ③用户针对手工转换,只填写繁简体对应词,不要填写对应地区词;
    • ④用户在zh-hant/s处填写繁简逐字互相对应的词,此词不得是繁/简任何一地地区词;
    • ⑤用户在zh-hant/s处填写繁简逐字互相对应的词(此词允许是繁/简任何一地地区词)。
    • 若认为此句普遍适用,则为①;若结合本页标题/本节标题理解,可为②/③;若非要挪用前半句不属于状语的成分扭曲为本半句的状语,反客为主、越俎代庖、违反文法规范,则为④/⑤。其中④也比⑤更接近文面含意,而④显然荒唐,不合常理。而即使不论文法,此句能够引致⑤与其他各种不同的解读,证明本身需要大改或废除。
  • 类似,在相同页标题、章标题、节标题之下,句号“。”之后的新句“。对A转换采用哪一地区词先到先得(即先编辑转换的),对于T转换,要求除繁简之别外与标题一致。”缺陷更加严重,无论何种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也不可能凭空变造出对象仅限“zh-hant/s”。
  • 此段最后一句中“第一种(简便)做法”亦是凭空出世,行文离奇。前文丝毫未曾提及“(第)一种简便做法”/“(第)一种做法”。即使足够charitable牵连上段的“出于方便实际操作的原因,并不强制要求按照何种方式填写,只要填写的转换能够满足预期的要求,并在各种模式下都不出现错误即可。”,后者根本不是一种做法,故无从取舍所谓“两种”做法。
您的解读即使更接近作者原意,也不等同更接近已脱离作者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文本的含意,作者原意与文字实际含意是两码事。zh-hans之所以常沦为zh-cn替代品,或许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段话不可能被语文能力正常的人士理解,沦为一纸空文。如果留下这段话,只会更加远离“繁简转换与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宗旨。--—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15:03 (UTC)[回复]
如此充分证明了该做的是重写不清晰的句子,而绝对不是整条废除。--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23:49 (UTC)[回复]
我认为该段文字没有办法以正常的文法正确地在不更改含义的情况下重写,因此重写不可行。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1:05 (UTC)[回复]
我认为直接废除该段文字将导致最佳的建议方法流失,因此废除不可行。世上没有不能重新清晰表达的事,只是你不愿意做而已。我稍后会提出修订文字,你不愿意做可以不做,但不要为了配合你的懒惰而废止合理的要求。--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03:33 (UTC)[回复]
我在上面已经说明了PWVCST第二段实际上并不能正确做到“繁简与地区词分立”的情形,然后你还是视而不见?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4:14 (UTC)[回复]
这只显示阁下完全没读懂第二段要求。“繁简与地区词分立”是指“zh-hant/s只与标题有繁简之别,而不顾地区用词之别”,不是“完全不能使用任何地区的用词”。简体的“综合症”被认为与繁体的“综合症”不是一个意思,所以呢?如果标题是“综合症”,那么简体模式下就应该是标题的简体版本而不是“大陆简体”或其他变体,繁体模式下就是标题的繁体版本。标题用词等于某地区的用词乃是采先到先得原则,而不是“先地区词原则”。另,(!)强烈抗议阁下在明显不存在共识的情况下坚持在公告栏维持公示,若阁下再次恢复则视作扰乱提报ANM处理。你看不懂我说什么不等于我讲得没道理,我不是没有论证我所说的,何来“有共识公示”?--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1:21 (UTC)[回复]
尊重你的意见,但不认同擅自移除公示中的项目是表达反对公示的意见的合理方式。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3 (UTC)[回复]
按方针,公示期间的合理反对意见即中断公示,除非提出反对意见者同意继续公示。没人移除中断中的共识不代表仍然正确,但依照方针这个公示就是已经中断、无效,移除公告显然有方针基础而非“擅自”。阁下多次要求不要“擅自”移除反而是无合理理据、无方针支撑的霸占页面行为。--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7 (UTC)[回复]
习惯上不会如此。而且这里的讨论来来去去也就只有三个人,而反对提案公示的也就只有你一个人,这种自我认定为“合理反对意见”的做法是否妥当容我抱有一定的疑问(甚至在上面其他的提案中也已经有其他用户提出过类似的问题了)。我希望你能再深思熟虑一下。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21 (UTC)[回复]
阁下提出的这个讨论未曾存在共识,却自认定“无合理反对意见”;阁下对这个方针本身的目的不是很理解,却自认定对此方针能提出有效的废止意见。(节删)讨论当中且显然没有common ground的何谈共识?三个人何谈“只有”一人?三个人参与当中已有一个反对已经显然展现无共识,何谈“只有”?这不是扰乱是什么?“习惯上”不会如此,但方针指明存在针对提案有实质点评留言的公示中断,那自然我撤下有理有据,“习惯”又如何?习惯不等于道理。阁下为了推行议案,取不符合共识方针任何条件的观点为共识,却有面子说可以称我为阐述观点扰乱,但阁下何尝不是为阐述观点而无视共识方针要求强行维持公示?--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3:48 (UTC)[回复]
我觉得不能算“自认定”,毕竟神秘悟饭跟我是一样的想法的。一如我在ANM所说的,我希望在征得神秘悟饭的明确同意后才正式撤下公示,如果可以的话,我也希望你就此表个态。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55 (UTC)[回复]
然而中国大陆似乎认为“綜合症”与“综合征”是繁简对应关系。而且其实有一个问题这里一直没有讨论到的,但我感觉是在很有必要问,就是在中文维基百科存在既有的繁简转换机制的情况下,以zh-hans与zh-hant并立的方式来做到繁简转换是否真的有必要?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8 (UTC)[回复]
好奇您的修订案会是如何,在当今有无共识。预先提醒,在未正确填满六地地区词的情境中,不应鼓励填入与原始标题除繁简外一致的zh-hant/s标题,否则篡改未填的地区用词,弊远大于利。--— Gohan 2024年2月14日 (三) 04:31 (UTC)[回复]
如果有用户为了“维持zh-hant/s与标题繁简外一致”而令地区词在六地变体不能正确显示,实则也是地区词破坏,而不是方针本身的错误。--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3:01 (UTC)[回复]
为填标题zh-hant/s而求准确填满六地地区词,是超出绝大多数编者能力、不切实际的负担。就连经验丰富的您眼见原有的zh-hans:站台;而写出zh-cn:站台;zh-sg:站台;,殊不知“站台”、“月台”实际几何,望您只是举例从便、并非由衷认为zh-sg:站台;属实。更不用说,不少资深字词转换编者搜索澳门说法,只知site:.mo而常搜不出结果,不知汇聚澳门几大报纸的cyberctm.com——澳门前几大报纸都不以mo为顶级域名。如何奢求一般编者逐一精确查证六地地区词?--— Gohan 2024年2月15日 (四) 01:19 (UTC)[回复]
我以“换写法后仍不改变原先地区词变体显示”作“正确显示”的标准。如果有进一步资料证明某地区用特定地区词,那么这不是“换写法”的问题,因为换之前已经是那样写。“换写法”跟“是否确实是该地区用词”两件事应分开考虑。--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1:46 (UTC)[回复]
根据ANM中管理员的意见认定2024年2月12日 (一) 15:21 (UTC)的公示无效,后续讨论应视作该公示未曾进行过。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4:5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所以如果可以的话,请你尽快把你的方案给出来,既然你认为你有办法以正常的文法正确地在不更改含义的情况下重写,那大家也得有个具体文本才能判定到底不是真的是这样一回事。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1:01 (UTC)[回复]

重写方案

提议条文

手动转换书写格式

理论上,繁简转换及地区词转换应分别处理。填写转换规则的最佳做法下,繁简模式(即zh-hant及zh-hans)填写的用词应仅与原文有繁简之别,按先到先得准则而定,条目主题的转换则应跟从标题;六种地区词模式则填写六地的习惯用词,若与标题用词相符则可不填写,由系统自动递补为繁简模式用词。需注意各地区词模式间无递补机制,若两个地区的地区词相同,均需分别填写。

通常而言,社群不希望读者阅读夹杂并非自己熟悉的地区用词,故不建议读者使用繁简模式阅读内文。为方便操作,编者可直接在繁简模式填写对应地区词,再由其他用户(或机器人?)修正。

  • 在“澳大利亚”条目中,标题及全文转换规则应为“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大利亞;zh-tw:澳洲;zh-hk:澳洲;zh-mo:澳洲;”。
  • 在其他条目中原始码“澳大利亚”,手工转换规则取“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大利亞;zh-tw:澳洲;zh-hk:澳洲;zh-mo:澳洲;”。
  • 在其他条目中原始码“澳洲”,手工转换规则取“zh-hans:澳洲;zh-hant:澳洲;zh-cn:澳大利亚;zh-sg:澳大利亚;zh-my:澳大利亚;”。
  • 手工转换规则取“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洲;”方便操作,但繁简模式不对应。
  • 手工转换规则取“zh-cn:澳大利亚;zh-tw:澳洲;”方便操作,但繁简模式未填写下分别以陆台用词递补,亦仍是不对应。
  • 在其他条目中原始码“澳大利亚”,手工转换规则取“zh-hans:澳洲;zh-hant:澳洲;zh-cn:澳大利亚;zh-sg:澳大利亚;zh-my:澳大利亚;”违反先到先得规定。

再摸索一下后,“先到先得规则”还可以理解为另一件事。--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3:18 (UTC)[回复]

我只能够说,一般人不会像这个提案般写转换规则。而且,我理解中的“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应该是“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完全分开,请问这个提案把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并置于一个规则内的处理到底是怎样的“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在这个提案中举的三个标了绿剔号的例实际上也让zh-hant、zh-hans两者之一分担了部分地区词转换的机能,这如何能符合“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4:36 (UTC)[回复]
在这个提案中举的三个标了绿剔号的例实际上也让zh-hant、zh-hans两者之一分担了部分地区词转换的机能,这如何能符合“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这不是地区词转换,而是原样就是那样,这不叫“转换”而叫“维持原样”。繁简转换和地区词转换本来就放在同一系统内,实务上只能通过规则编写去实现分立,分开两条的说法完全不知何来,我更不认为技术上能配合“分开写”的想法。“地区词转换”的重点是“转换”,请不要再将“没变化”当成“转换”了。繁简本身可能是地区词,同样地标题本身也可以是地区词,但方针说的是地区词“转换”,而仅存在繁简变化的显然就不是地区词“转换”。--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6:01 (UTC)[回复]
但请问你认可“一般人不会像这个提案般写转换规则”这个说法吗?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1 (UTC)[回复]
“一般人不会像这个提案般写转换规则”是因为学懒了,而不等于做得对。我确定WP:RTRL是一个大家都能理解的道理,大家都冲红灯不代表对。--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并不是想要问正确性,而是想要问现状。请问现状是否如我所述?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8 (UTC)[回复]
现状代表什么?请问您正在论证什么论点?--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8:58 (UTC)[回复]
为表慎重,如果可以的话,请ping一些其他用户来参与讨论,毕竟你对转换机制的理解与现在的实际运行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可以想像如果你的提案通过,这意味着(除你以外的)所有用户都变相违反了指引,这样的规则的pratical可行性实在太低。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1:07 (UTC)[回复]
我认为 LuciferianThomas 的理解是对的,并且存在“明日之后_(电影)”条目这样的真实例子。(见下方讨论)--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2:13 (UTC)[回复]
我自己都未必做到,这要求的确高,也是强烈建议遵从但较难遵从的规定。当初原条文提供后备方案供人采用正是为此。--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2:38 (UTC)[回复]
能不能直接明确那两个标了黄剔号的例为“后备方案”或“暂行办法”之类的?毕竟如果连你自己也做不到的话,中文维基百科能做到的人很少,但大家都是追求尽善尽美的人,我担忧否定“后备方案”的地位会对用户造成困扰,尤其是用户尝试遵从“建议方案”来写转换但弄巧成拙的情况下。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5:57 (UTC)[回复]
如果是全文转换,而内文有多种地区词,是不是就无法保证繁简模式下显示的是纯繁简转换?如
{{NoteTA|1=zh-cn:数码;zh-hk:數碼;zh-tw:數位;}}
數位時代的数码相机
这时繁简该填什么,难道要写满单向转换{{NoteTA|1=數位=>zh-hans:数位;數碼=>zh-hans:数码;数码=>zh-hant:數碼;zh-cn:数码;zh-hk:數碼;zh-tw:數位;}}?--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09:36 (UTC)[回复]
(~)补充这里说的是跟标题无关的。--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00 (UTC)[回复]
重新整理了一下,[繁简模式下]条目主题的转换应跟从标题我懂,但要在繁简模式下,让跟标题无关的需转换词与原文仅有繁简之别过于困难,并且会造成繁简模式下出现用词不一的状况。--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36 (UTC)[回复]
事实上是。本身转换组(Module:CGroup)内就存在一堆自动修正错误原始变体(如“数位”)的单向转换,以同样方式阻挡过度转换zh-hant/s即可。当然,最佳解决仍然是技术层面直接修正,不再在全文转换中容zh-hant/s递补为地区词,那样就不用担心zh-hant/s和地区词转换分立的问题。--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1:56 (UTC)[回复]
我想确认一下“不再在全文转换中容zh-hant/s递补为地区词”在技术层面上的可行性。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3:42 (UTC)[回复]
还有这里的“手工”可能不够清楚。标题的“手动”应该是指全域转换表和公共转换组之外的,“手工”就不确定是指单独转换,还是意同“手动”。--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0:05 (UTC)[回复]
  • “澳洲”这例子举得不好。我试着举一个好一点例子。条目“明日之后_(电影)”。
    在「明日之後_(電影)」條目中,標題及全文轉換規則應為「zh-hans:明日之后;zh-hant:明日之後;zh-cn:后天;zh-tw:明天過後;zh-hk:明日之後;」
    可以看到 zh-hans, zh-hant, zh-cn, zh-tw 填的都不同。(并且zh-hk不可省略) -- 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0:06 (UTC)[回复]
    其实我可以举一个极端一些的例子:朝鲜半岛南北关系。虽说该条目现在不存在这样的转换,但如果按照LuciferianThomas的设想,在该条目不能移动到其他名称的前提下,我可能需要写出这样的转换:“-{zh-hant:朝鮮半島南北關係;zh-hans:朝鲜半岛南北关系;zh-cn:朝韩关系;zh-my:南北韩关系;zh-sg:南北韩关系;zh-tw:南北韓關係;zh-hk:南北韓關係;zh-mo:南北韓關係;}-”(就标题而言)。我不确定这样的转换在一般逻辑上是否适合。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1:14 (UTC)[回复]
    我建议用我的例子(明日之后_(电影)),因为Sanmosa的例子和政治牵涉太深,可能使这串讨论旁生枝节。并且 `zh-hk:南北韩关系`没填的话转换不会出错,`zh-hk:明日之后`没填的话,香港繁体会出错。 -- 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1:37 (UTC)[回复]
    您上面句的例子确实如我所期望的效果。不过,经测,不填写zh-hk:明日之后不会出错,因为目前转换递补设置zh-hk的第一递补变体是繁体,即不填该项仍正确显示zh-hant的“明日之后”而不会显示了zh-tw的变体。(测无zh-hk:明日之后,在zh-hk正确显示“明日之后”)--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1:47 (UTC)[回复]
    这么说,Wikipedia:地区词处理的“转换涵盖顺序”章节和实作不符。不知文件是对的,还是实作是对的?--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1:51 (UTC)[回复]
    不晓得是技术层面改了好几次还是怎样,确实顺序是跟文件不对。这一部分Winston Sung会比较熟悉。--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1:57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记得我们之前有讨论过一些有关转换的话题,我想请你表达一下意见。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1:21 (UTC)[回复]
说实话,我看不太懂现行条文在写什么。我需要一点时间研究。无论如何,若能像以前拟单向转换例外规定时一样利用表格等机制呈现,那肯定会更好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5日 (四) 12:5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或许你尝试给他解释一次?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3:24 (UTC)[回复]
涉及字词转换机制及其规范的方针指引或许是维基百科中最难编写的,多谢您和Sanmosa提案。
  • 您和Sanmosa的提案共同的问题:
  1. 未区分所见的显示模式与所填的“zh-han•:”/“zh-••:”及其字段,都以“模式”二字笼统概括,令新人混淆。
  2. 在方针、指引、说明页,“手工转换”数量远远压倒“手动转换”,建议章节标题若要保留,改“手动转换”为“手工转换”,以减少困惑。
  3. 但不推荐保留此标题,或可改为“与繁简处理的关系”,以综述“zh-han•”所填在【转换组、全文转换中对繁简显示模式的影响】与在【手工转换中对繁简显示模式的影响】的差别,否则用户难以理解。
    • 您的提案特有的问题:
  4. 。需注意各地区词模式间无递补机制”不实、误导。各地区词之间确有递补机制,惟“zh-han•”所填字词优先。
  5. 社群不希望读者阅读夹杂并非自己熟悉的地区用词”?这取决于社群而非读者的(不)希望吗?不论此处,此一分句与后一分句“故不建议读者使用繁简模式阅读内文”的因果关系亦十分奇怪。
  6. 为方便操作,编者可直接在繁简模式填写对应地区词”不妥,繁/简体三地用词一致时除外。对于资浅用户,“zh-••”大概比“zh-han•”更易理解——••是国家或地区代码,所谓“方便”大概不便,除非繁/简体三地用词一致而只填一次。
  7. 在“澳大利亚”条目中,标题及全文转换规则应为“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大利亚;zh-tw:澳洲;zh-hk:澳洲;zh-mo:澳洲;”。”一例中对“澳洲/澳大利亚”一词填写标题转换规则纯属多余(①),而且在任何一地地区词不完整正确时往往损害该地模式所见(②)
    • ①多余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亦能转换六地标题,而且不会转换在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标题或内文,即此时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标题仍维持与原始标题逐字繁/简对应的字样——不论(转换组/全文规则的)“zh-han•”有无填写,实属有利无害应当大力倡导仅若在各地标题有不同的括注(后缀)或需纠正繁/简机械错误转换时方可填写标题转换,并铲除多余的标题转换规则(包括与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一致的,以及除一致的括注(后缀)外与全文转换规则一致的)(事实上,不少人是因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转换不了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标题,才增设标题转换规则;现行多数标题转换规则的存在有助于违反“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铲除这些多余的标题转换规则契合“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
    • ②损害:假定一个原始标题为「真寵」的条目原有一条「zh-cn:宠儿;zh-tw:真寵;zh-hk:爭寵;」转换规则,多数编者依照此段方案会如何修改此条规则?恐有2种导向:
      • ⑴:不动地区词,改成「zh-hans:真宠;zh-hant:真寵;zh-cn:宠儿;zh-tw:真寵;zh-hk:爭寵;」,致使本地用词往往与香港互通、原可阅览“争宠”的澳门繁体读者看见「真寵」,损害地区词实际成效;
      • ⑵:以当地变体模式原来呈现的字词、不经精确查证地填满六地地区词,改成「zh-hans:真宠;zh-hant:真寵;zh-cn:宠儿;zh-sg:宠儿;zh-my:宠儿;zh-tw:真寵;zh-hk:爭寵;zh-mo:爭寵;」,蒙蔽其他编者、使之误以为星马的用词就是“宠儿”,浇灭日后查证、补充当地正确用词的热情。
      • 无论以上2种导向任何之一,都是因小失大、弊大于利:因一般人接触不到的繁/简显示模式而去损害大众所见六地显示模式的用词。故几日前有云:在未正确填满六地地区词的情境中,不应鼓励填入与原始标题除繁简外一致的zh-hant/s标题。
  8. 澳洲/澳大利亚”一词不是好例。一是如上所说,标题转换规则多余;二,暗示简体三地/繁体三地用词一致;三,“zh-my:澳大利亚;”不当,以相同方式抽查大马传媒,“澳洲”数倍于“澳大利亚”。
  9. “在其他条目中原始码“澳大利亚”,手工转换规则取“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大利亚;zh-tw:澳洲;zh-hk:澳洲;zh-mo:澳洲;”。”不妥,暗示资浅用户在其他条目中的地区词转换只有手工转换一个选项;而且既称原始码“澳大利亚”,又在手工转换规则不写“zh:澳大利亚”,削弱先到先得实证。
  10. 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中“zh-hant/s”所填的字词都不会转换成为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字词(在此二种规则下,繁/简体显示模式会显示与原文逐字繁简对应的字词);手工转换(包括标题、单独转换)中“zh-hant/s”所填的字词才会转换成为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字词。所以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更好践行“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手工转换则不然。提案疑似提倡手工转换,间接阻碍二者分立;应当相反,力陈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在“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优势。
本想同时评论您二位的提案令人望洋兴叹、力所不及,但既然Sanmosa撤回其提案,就暂时不单独评论他的提案。— Gohan 2024年2月18日 (日) 05:02 (UTC)[回复]
所言甚是。我也只是想尝试提案而已,毕竟现行条文我是真的看不懂。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08:53 (UTC)[回复]
考虑再三,我决定正式表达我对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的(-)反对意见。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9日 (四) 14:57 (UTC)[回复]

Sanmosa方案

下方留言是就已撤回的提案而言,特此注明。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30 (UTC)[回复]
这提案光从技术层面看已经是有严重错误理解了。技术上zh、zh-hans、zh-hant三种模式同样存在于地区词处理机制之内是根本性的错误理解,繁简转换及地区词转换不存在两种“机制”,他们都是统一通过ZhConverter实现,所谓“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是指显示、处理上确保繁简版本和地区版本不会互相干扰,即繁简版本不转换地区词(跟随原文)、地区版本才转换文中词汇。zh-hant/s会自动fallback至地区词,也就是说所有有填地区词的转换规则都必须填zh-hant/s,只填地区词不填zh-hant/s会导致zh-hant/s与原文用词不符而不当执行了地区词转换,所谓“特别情况”是每一个存在地区词转换机制的页面都存在,完全不特别。--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6:11 (UTC)[回复]
所有有填地区词的转换规则都必须填zh-hant/s”与社群习惯不符。我先撤回我的提案,但我认为你对转换机制的理解与现在的实际运行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为表慎重,如果可以的话,请ping一些其他用户来参与讨论。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15 (UTC)[回复]
“zh-hant/s会自动fallback至地区词”片面不实,“也就是说所有有填地区词的转换规则都必须填zh-hant/s”进而不妥。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中“zh-hant/s”所填的字词都不会转换成为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字词;手工转换(包括标题、单独转换)中“zh-hant/s”所填的字词才会转换成为繁/简体显示模式下的字词。如此种种已在上方说过,如“脱钩”论。--— Gohan 2024年2月18日 (日) 05:03 (UTC)[回复]

转换机制的进路

目前的标题及内文单独转换的“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用词递补机制,实际上十分赘余地违反“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在此之下,任何方针指引改良都难有成效。因此,应先改进此机制,即标题单独转换的“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用词递补机制大幅或完全复刻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的“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用词递补机制,提议:

  • 若存在标题单独转换规则,则“繁/简体(zh-hant/s)二显示模式标题”递补到原始标题(繁/简逐字对应版本)为止,六地地区词不再递补。这点与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的用词递补机制相同。而在到原始标题之前,递补次序可为以下3种选项之一:
  1. 标题单独转换中“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标题”的递补次序为:1.zh-hant/s所填字词;2.zh所填字词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3.原始标题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
  2. 标题单独转换中“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标题”的递补次序为:1.zh-hant/s所填字词;2.原始标题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
  3. 标题单独转换中“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标题”的递补次序为:1.zh所填字词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2.原始标题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
    • (标题单独转换中zh所填字词仅作用于“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标题”(主要用于纠正自动错误繁简转换),不影响不转换模式的标题)

第3选项消除zh-hant/s所填字词对“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标题”的影响,最接近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中zh-hant/s所填字词对“繁/简体(zh-hant/s)显示模式”的影响(亦是无影响,只能作为地区词第一后援语种发挥作用),一般用户可将三种转换的递补机制合并理解,因而理解成本最低、最易理解。因此更推荐第3选项。— Gohan 2024年2月23日 (五) 04:29 (UTC)[回复]

@神秘悟饭你不如再写个提案吧,不然这里一直都是这样也不是一回事。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9日 (四) 14:56 (UTC)[回复]
其实在下不知相关设置存在于哪个文档,亦担心即使提案通过,谁会执行修改?毕竟Chiefwei并非时常上线,百无一用是书生自称“大多数管理员都和我一样搞不清楚目前的繁简转换运作机制的细节”——但愿他清楚本节相关细节。— Gohan 2024年3月1日 (五) 05:11 (UTC)[回复]

正式提案:比照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规则中所设的地区词不递补转换“繁/简体用字模式”下的原词的机制,标题转换规则中所设的地区词亦改为不递补转换“繁/简体用字模式”下的页面标题原词,以契合“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分立”的意旨。“繁/简体用字模式”下页面标题的填(递)补次序改为:1.zh:所填字词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2.原始标题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

  • 注:“繁/简体用字模式”即网址中含有“zh-hant/zh-hans”的二种用字模式,不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大马、新加坡、台湾等地用字模式。Gohan 2024年3月1日 (五) 05:11 (UTC)[回复]
  • 注2:zh:所填字词可限仅作用于“繁/简体用字模式”标题,原则上应只用于纠正系统自动繁/简转换的错误。即不转换(zh)模式下的标题恒定为原始标题,原始标题若需纠正应移动更名或使用Lowercase title等模板。Gohan 2024年3月2日 (六) 08:14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提案七日。--— Gohan 2024年3月10日 (日) 12:06 (UTC)[回复]
    有没有比较好理解的版本啊?看不太懂,建议弄个表格什么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1日 (一) 02:27 (UTC)[回复]
    对比Help:高级字词转换语法#后援语言中zh-hans/t的递补次序,差异比较明显。在下也想不出表格能列出什么,只好举例说明:
    以条目沙丘:第二部为例,在现行机制下,原始标题“沙丘:第二部”会因标题规则的zh-cn:沙丘2 (电影);,而在zh-hans用字模式下变成沙丘2 (电影),与原始正文及zh-hans用字模式下正文的沙丘:第二部不一致,违反“繁简转换与地区词转换”及“先到先得”;改动之后,现有标题手工规则不变(即无zh:设置),则zh-hans用字模式下会跟随原始标题显示沙丘:第二部,与正文保持一致。
    zh:设置主要是为了应付自动繁简转换出错的情形。例如若有原始标题为“彭立发”的条目,若无zh:设置,zh-hant用字模式下标题会显示“彭立發”,万一其名繁体实为“彭立髮”,则可通过设置“zh:彭立髮”加以纠正zh-hant用字模式的标题;但因不转换模式标题不为zh:设置所动,不转换模式下标题依然是“彭立发”;以上结果,在提案机制中不会被“zh-cn:彭载舟;zh-tw:彭載舟;”等地区词设置左右。--— Gohan 2024年3月11日 (一) 12:37 (UTC)[回复]
    (?)疑问:这好像与现在的全文转换递补表现有所不同?现在写带有zh:彭立髮;或者zh:彭立发;zh-hant:彭立髮;的全文转换规则,都并不会让彭立发zh-hant显示为彭立髮。——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9:49 (UTC)[回复]
    的确如此,提案大体上是比照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机制,但在细节有所不同。现在除单独转换外,“zh-hant/s”用字模式下的正文文字会显示原始文字逐字对应繁/简体,不论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如何设置;而提案机制的“zh-hant/s”用字模式标题的填(递)补次序是:1.zh:所填字词的逐字对应繁/简体;2.原始标题的逐字对应繁/简体;两相比较,后者即插入“zh:所填字词的逐字对应繁/简体”在先。这是出于上述纠正自动转换错误的需要。在正文中,可以改字(如改“”为“”)轻易纠正错误,少有争议;但对于标题,若只能通过移动更名以纠正错误,或许违反目前社群惯例;若不纠正错误,则可能引起传主不满。如果社群可接受移动彭立发彭立髮以求纠正转换错误,那么提案可改成:“zh-hant/s”用字模式下页面标题为原始标题的逐字对应繁/简体版本;如此与公共转换组/全文转换现行机制完全一致,更便于编者理解。--— Gohan 2024年3月12日 (二) 10:52 (UTC)[回复]
    公示期满,提议通过,等候有关技术人士调整。--— Gohan 2024年3月19日 (二) 09:42 (UTC)[回复]

调整交通关注度指引有关铁路车站的要求

有鉴于近日寺地町停留场御陵前停留场的AFD引申了具体的存废争议(其中部分用户更发展出人身攻击等不当行为,虽然不是这里的讨论重点就是了),这让我重新思考了关注度指引条文的具体规定会否引起用户滥建条目的情形。因此,现建议调整交通关注度指引有关铁路车站的要求如下:

现行条文

铁路车站

任何铁路车站,不论是跨城市铁路系统(包含城际铁路区域铁路,可为高速铁路)车站,抑或是单一城市内铁路系统(包含城市轨道交通通勤铁路)车站,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收录:

  1. 至少一条(含:曾、将)经过车站的独立运行的路线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或下方对物理线路的要求[1]
  2. 该路线所属的系统属于当地的骨干交通系统(只限单一城市内铁路系统车站)[2]
  3. 有至少一个可靠来源能提供有关车站座标及简单统计数据以外的信息。

不符以上条件者,则须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方获收录。

物理线路

一个具有关注度的公共交通系统[3]专用的,且已投入服务的物理线路(如铁路、地铁或BRT专用道等)[4]一般认为具有关注度,可获收录;正在建设中的物理线路,如有至少一个可靠来源能提供有关简单统计数据以外的资讯,则可获收录。

参考资料

  1. ^ 如该车站从未有任何路线经过,则车站须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方获收录。
  2. ^ 地铁准地铁,两者皆无时则为轻轨运输系统轻轨捷运系统
  3. ^ 例如中国铁路
  4. ^ 例如京沪铁路
提议条文

铁路车站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铁路车站可获收录:

  1. 至少一条(含:曾、将)经过车站的独立运行的路线具备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权,且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或下方对物理线路的要求[1]
  2. 有至少一个可靠来源能提供有关车站座标及简单统计数据以外的信息。

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的铁路车站则须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方获收录。

物理线路

一个具有关注度的公共交通系统[2]专用的,且已投入服务的物理线路(如铁路、地铁或BRT专用道等)[3],无论其路权,一般认为具有关注度,可获收录;正在建设中的物理线路,如有至少一个可靠来源能提供有关简单统计数据以外的资讯,则可获收录。

参考资料

  1. ^ 如该车站从未有任何路线经过,则车站须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方获收录。
  2. ^ 例如中国铁路
  3. ^ 例如京沪铁路

以上。上述修改并不更动指引对“物理路线”的定义,“物理路线”的关注度的假定依然不限定该路线的路权。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08:54 (UTC)[回复]

“一个具有关注度的公共交通系统专用的”中的“专用”指的是“全独立路权”的意思吗?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2:59 (UTC)[回复]
该条文的原作者Itcfangye认为没有这个意思(这点他在AFD说过了,你应该有看到才是),此处从之。因此,这里的条文的效果会是所有路权为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C型路权)的铁路系统的车站会被bar掉,但路权并非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A/B型路权,A型路权为完全分离,B型路权为部分分离、部分混合)的铁路系统的车站依旧可假定关注度。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3:30 (UTC)[回复]
那最好一并改掉。--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5:00 (UTC)[回复]
我说明一下:我的主张是C型路权的铁路线(比如香港电车)本身的关注度可以假定,但该等铁路线的车站不能。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04:54 (UTC)[回复]
我认为凡城市轨道文通的物理线路都有关注度,但我会认为B型路权的有轨列车、轻便铁路的车站也不能假定他们的关注度就是。--Ghren🐦🕑 2024年2月5日 (一) 06:58 (UTC)[回复]
香港轻铁高雄环状轻轨都是B型路权的系统,我无法接受任何不能假定该两个系统的车站的关注度的情形。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08:57 (UTC)[回复]
那些B型路权的车站大多只有站台和避雨亭这种设计简单的设施,缺乏建设内容可以编写。上次您在讨论巴士总站的关注度的时候谈到,只立条柱当是巴士总站的,不能有当然的关注度。我只是套用相同的逻辑而已。依我看香港轻铁车站大多只罗列相关新闻,和车站本身无大关连。如无事可记,删掉也不可惜。--Ghren🐦🕕 2024年2月5日 (一) 10:25 (UTC)[回复]
我认为月台已经不能算是“设计简单的设施”,我就拿香港轻铁为例,那些车站的月台都有抬高,以配合轻铁列车的设计。此外,屯门站 (轻铁)山景(北)站山景(北)站安定站 (香港)良景站屯门码头站三圣站并不符合你上方的描述,而符合你上方的描述的A型路权的车站也不少。我之所以主张不假定C型路权的车站,是因为真的有C型路权的车站存在只立条柱当是车站的情形,比如香港电车庄士敦道的一段。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14:51 (UTC)[回复]
月台相较于独立车站建筑(大多数A型路权车站来说)显然是简单的。而且在轻轨中,低地台列车才是主流,根本没有所谓地台(又或者可以算有一个很低很低的地台)之一说。而且,像是您上边提到的和车站周面建筑有所配合的车站毕竟是少数,除了您上列者外,应该只有元朗站天水围站,还有建造在天桥上的车站杯渡站颂富站两个而已,在68个车站之中,并非主流,显然不能代表C型路权的车站的一般设计。大多数A型路权的轻轨为了和路面交通独立,大多都建造在高架之上(如南海有轨电车1号线氹仔线;也有列外,如有加利丘线),因此建设可写的内容较多。因此,一般来说较容易满足关注度中“来源”的条件。如果“立个柱”当车站的A型路权的轻轨确实很多,那建议将所有轻轨车站交由通用关注度研判就好。--Ghren🐦🕓 2024年2月7日 (三) 08:54 (UTC)[回复]
首先,我说的“符合你上方的描述(‘只有月台和避雨亭’)的A型路权的车站”可不是在说轻轨,而是在说较早创建的铁路车站。其次,香港轻铁的列车是高地台(而非你所说的“低地台”)的,因此其月台确实不能被认定为“设计简单的设施”。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8:59 (UTC)[回复]
一般的地铁火车车站的辐射范围较轻轨、电车为广,在社区的重要性高一点,自然容易达到关注度条件。另外,我上边提到“低地台”是就一般电车、轻轨一般而论,而非针对香港轻铁。再者,即使是高地台也好,有啥建筑含量可言。如同我上边所说:月台相较于独立车站建筑(大多数A型路权车站来说)显然是简单的。轻铁车站的月台,完成时间以日作单位;但独立车站建筑,最基本相信也以月计。--Ghren🐦🕙 2024年2月7日 (三) 14:35 (UTC)[回复]
我甚至怀疑大多数A型路权车站为独立车站建筑的说法是否真确。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15:17 (UTC)[回复]
本来A型路权的轻轨、电车就偏少。如果确有疑虑,那直接不将轻轨、电车的车站算有当然的关注度就好。-Ghren🐦🕓 2024年2月8日 (四) 08:05 (UTC)[回复]
不,我的逻辑是车站假定关注度与否应按系统路权来区别,毕竟路权只有3种,但系统类型可以无限划分。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0:48 (UTC)[回复]
有轨的B型路权和C型路权本来就可以随意转换,例如松江有轨电车,曾经在B、C型路权之间横跳。系统类型最少是固定的吧。--Ghren🐦🕖 2024年2月10日 (六) 11:32 (UTC)[回复]
那指引条文规范在未来将会非常不稳定。单是传统的铁路系统类型都一大堆,比如轻轨运输系统轻轨捷运系统有轨电车已经是三种不同的概念;有轨电车一般而言是C型路权但云巴是A型路权,一些人已经把云巴当成另一种系统了,如果未来再多一些这样的新形系统,那这势必意味着社群须经常增修条文,这不是理想的情况。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0日 (六) 12:22 (UTC)[回复]
我指的分类指的是他们的制式上的分类。就城市轨道交通分类而言,参考中国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T/CAMET 00001-2020),那就是只有“市域快轨系统”(通勤铁路,城际铁路)和“地铁系统”的车站有当然的关注度。反过来指定这些车站有关注度就行了吧。“中型铁路系统”是对他们在客量上的分类而非制式上的分类。当然,我承认按路权分类来判定关注度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云巴”虽然属于单轨系统,但基于国情,当成另一种系统的看法也是很常见。要不这样,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要么是通勤铁路或城际铁路,要么属A型路权,二者合其一则有当然关注度。这如何?Ghren🐦🕙 2024年2月10日 (六) 14:07 (UTC)[回复]
这就是地域中心了,不是所有地方都有为各种铁路形态制定“制式上的分类”的标准,我拒绝使用一个仅在部分地方适用的标准来强行规范所有地方的同类条目,而且随着各种新形系统的发展,总有一些跳脱于“制式上的分类”的标准之外的系统出现,这时候条文同样需要经常增修(不论是另开例外,还是随着那个“制式上的分类”的标准的增修而增修)。如果你说的这个“制式上的分类”不限定于官方标准的话,那我在2024年2月10日 (六) 12:22 (UTC)回复的留言里说的社群须经常增修条文的问题也并不能被解决。另外,在我的印象中,城市轨道交通、通勤铁路、城际铁路三者好像是互斥的概念。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03:54 (UTC)[回复]
我就是经过慎重考量,才会提出现在按系统路权来区别车站假定关注度与否的提案,如果按系统类型来区别真有那么好的话,我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这样提?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04:02 (UTC)[回复]
我举出中国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分类》只是一个例子而己。我不清楚国际上有什么其他标准。如果有的话,完全可以依随。如果没有这样的标准,那按照运营方的归类即可。我上边谈到通勤铁路、城际铁路、地铁,已经是久而有之的系统,不太可能有认定困难的问题。至如新系统,则已经有“A型路权”的条款作“包底”了。假如确实有使用B型路权的新型系统,我建议还是另修条款为佳。WP:道路特殊收录限制列表由创建五年来修订了四次,我不认为“轨道交通的车站”的修订频率较这表为高了。
而且,系统路权同样有所谓“地域中心”的问题,比如高雄环状轻轨#北半环美术馆大顺路路线争议即谈到大众捷运法第3条第3项规定,“大众捷运系统为非完全独立专用路权者,其共用行车线路线长度,以不超过全部路线长度四分之一为限。”台湾只要有四分之一的路段使用共用行车线路段,那就算是C型路权。这“四分之一”显然是台湾自己的标准。尤其是轻轨、电车的运营方不一会说明自己属于什么路权,用什么方法判定B、C型路权也会成问题。
总之,归根贵案的问题不是在按“路权分类”的问题,而是将B型路权的轻轨、有轨电车的车站都认定有关注度,不免过于广泛。--Ghren🐦🕐 2024年2月14日 (三) 17:45 (UTC)[回复]
  1. “不太可能有认定困难的问题”,那你倒是告诉我轻轨-火车系统的车站要如何认定?按你上面的说法与逻辑,这难道不是在A型与B/C型路权之间反复横跳?现在我们是在试图按系统的类型来假定车站的关注度,所以这点很重要。
  2. “系统路权同样有所谓‘地域中心’的问题”,但是我用的界定词是“具备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权”,而不是直接照搬A、B、C型路权的概念,我难以认可你的这种说法。如果有需要的话,我认为可以用一个很直观的判定方法:只要网络中超过一半的长度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就认定为“具备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权”。
  3. WP:道路特殊收录限制列表中的重大修订大概就只有2019年1月15日设立列表与2022年4月13日将英国增列,重大修订频率不见得有多高。我之所以说“重大修订频率”,是因为就新系统另修条款一般认为属于对规则的显著更改。
  4. 现在我们正在讨论的是如何收紧交通关注度指引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无法就此形成一个共识的话,那交通关注度指引的规定就只能继续像现在一样宽松,C型路权系统的车站依旧可以假定关注度并收录,这应该也并非你所愿。如果现在已经能确定存在不假定C型路权系统的车站的关注度的共识的话,能不能先只处理这部分?
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4日 (三) 23:30 (UTC)[回复]
  1. 举例来说,福武线的列车可以直通运转至胜山永平寺线,而福武线属于地面电车、胜山永平寺线属于电车一类。那样是福武线按路面电车的办法、胜山永平寺线按地铁的办法。
  2. 您说得有道理。
  3. 新系统归根是新系统,本身能否达到您维直接给关注度的程度已经是疑问了。
  4. 这只是将问题拖着讨论而已。您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三五七个月后又会将这个问题拿出来讲的了。
--Ghren🐦🕙 2024年2月20日 (二) 14:03 (UTC)[回复]
@Ghren我是否可以理解成你不反对现提案?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0日 (二) 14:58 (UTC)[回复]
你可以这样认为,但希望贵案尽可能争取更多人的同意。--Ghren🐦🕙 2024年2月25日 (日) 02:33 (UTC)[回复]
我看着总觉得“未能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铁路车站则须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方获收录。”这句可能有歧义而导致意义不明:
  • 未能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未能满足1或未能满足2
  • 未能“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未能满足1且未能满足2
又或者颠倒,又或者某些人认为没有差别但另外某些人认为有。不论如何,这句真的让我不知道您指的是“未能满足1或未能满足2”还是“未能满足1且未能满足2”。-游蛇脱壳/克劳 2024年2月6日 (二) 00:10 (UTC)[回复]
另外,“铁路车站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获收录:”应改成“铁路车站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获收录:”,因为后面有“未能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铁路车站则须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方获收录。”这个但书,可见所谓的“铁路车站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获收录:”仅是充分条件,却被表述成充分必要条件。-游蛇脱壳/克劳 2024年2月6日 (二) 00:23 (UTC)[回复]
@克勞棣“上述所有”→“上述任何”。“方”字的用法暂不调整,另一处正在讨论相关事宜。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6日 (二) 00:42 (UTC)[回复]
然而阁下这个有但书的陈述确实仅是充分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对吗?-游蛇脱壳/克劳 2024年2月8日 (四) 00:04 (UTC)[回复]
但这也不是提案的重点,对吧?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01:14 (UTC)[回复]
@克勞棣已调整表述。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04:52 (UTC)[回复]
@SanmosaGhren我刚刚回翻了一下以前的讨论记录,根据我自己在2020年1月8日于Wikipedia_talk:关注度_(交通)/存档一#收集关于公共交通线路的关注度意见中的表述:“诸如厦门(未创建BRT专用道的专门页面),成都之类的路权独立性强的brt专用道[符合此关注度标准]”,当年制定关注度标准时我自己对表述中“专用”一词的理解即为“具备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权(致读者:此处需要留意这个条件弱于“具备与地面交通完全独立的路权”)Itcfangye留言2024年3月2日 (六) 18:43 (UTC)[回复]
这真的是当时的想法吗?您当时是回应Vocal&Guitar君问题:“BRT专用道如何界定?很多地方都只是马路上划两个车道,不具有完全专用性,应归类于一般道路而非交通系统。”,假如“具备与地面交通完全独立的路权”都算在这关注度标准里面,实际上没有解决“不具有完全专用性”的问题。而且,成都二环路BRT、厦门BRT都是属于平交道相当少的BRT系统(二环路应该不存在平交道就是),拿来当“具备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权”系统的例子,可能有些不合适?总之无论阁下当时的想法是怎样,现在也不太重要,重要是现在如何修订就是。--Ghren🐦🕓 2024年3月4日 (一) 09:38 (UTC)[回复]
试以例子说明,如按照众人讨论的标准,下列路线应存废哪些车站,谢谢!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14:38 (UTC)[回复]

其实你不用放模板,你放条目名字就可以了。现在的共识是C型路权下的车站不假定关注度、A型路权下的车站继续假定关注度,因此:
  • 函馆市电作为完全的C型路权系统,它的所有车站一概不再假定关注度;
  • 旧金山轻轨T线华埠、 联合广场/市场街、芳草地/莫斯科尼三站一段属于A型路权,因此这三个站能继续假定关注度;
这里讨论的要点主要是在B型路权(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但也不与地面交通完全分离的路权)下的车站能否假定关注度。在B型路权下的车站继续假定关注度的前提下:
  • 香港轻铁作为完全的B型路权系统,它的所有车站一概继续假定关注度;
  • 旧金山轻轨T线芳草地/莫斯科尼站以后的路段虽然与地面交通混合,但有优先通行权,属于B型路权,因此这19个站能继续假定关注度;
以上。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2日 (二) 11:49 (UTC)[回复]
@HK5201314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2日 (二) 11:49 (UTC)[回复]
@HK5201314你没有其他后续意见了?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4日 (四) 15:42 (UTC)[回复]
看来我get错了你们的讨论内容了,你可当(=)中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3月14日 (四) 15:57 (UTC)[回复]
彳亍。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4日 (四) 16:02 (UTC)[回复]
由于无人反对提案,根据WP: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的规定公示提案7日。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8日 (一) 12:07 (UTC)[回复]
等等。如果我手头上的资料是正确的,旧金山轻轨T线部分路段是和地面交通完全混合(C型),也有B型、A型的路段(我没时间找前方展望的片和你慢慢研究)。这样每一段每一段算路权毕竟很麻烦,最好不要这样算。算路权就麻烦整个物理系统算。--Ghren🐦🕗 2024年3月18日 (一) 12:36 (UTC)[回复]
我自己看到的资料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而且分开计算也好像是你的提议?你要不要再看一次你之前说了什么?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8日 (一) 16:28 (UTC)[回复]
您上边提到只要网络中超过一半的长度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就认定为“具备不与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权”,既然用的词语是“网络”而不是“路段”,那我想您也不支持分开计算路权的建议。当然,您愿意将路权按路段算,将香港轻铁大兴(南)站大兴(北)站,T线的Oakdale/Palou不算有关注度,我也不反对。--Ghren🐦🕕 2024年3月19日 (二) 10:20 (UTC)[回复]
香港轻铁#优先过路权en:Third Street Light Rail Project#Features的说法与你的说法有出入,所以就算将路权按路段算,你说的情况也不成立。我现在的想法是“路权按路段算”这点主要用于区分A路权与其他路权的路段,如果你认为我这样属于改变了想法的话,那我不反对你这样看。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9日 (二) 13:33 (UTC)[回复]
您上边的条文没有谈到“优先过路权”。不清楚您谈“优先过路权”的意义何在。--Ghren🐦🕗 2024年3月20日 (三) 12:27 (UTC)[回复]
这不就B型路权吗?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21日 (四) 06:05 (UTC)[回复]

艺人条目综艺节目列表讨论

具共识:
飞行嘉宾和一次性参演节目不宜收录为列表。讨论暂行关闭。--Kriz Ju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17:2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根据现时娱乐产业内容相关共识,社群于2022年11月的讨论中达成的共识:维基百科不是日记,在艺人(包括个人和团体)的主条目中,只可收录以班底身份参与之综艺节目,不应收录以飞行嘉宾(即非班底、非常规的嘉宾)身份参与之综艺节目,飞行综艺内容只能收录在独立列表条目中(例如少女时代影视作品列表)。 但是现时折中的条目处理方式,如连诗雅孙汉霖‎等条目,飞行嘉宾是会被放到主条目,但附加新闻参考,因此想询问大家认为有没有必要删除,或是再作调整? @LeoP 07IamHKerCkh3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想各位来讨论一下。--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0 (UTC)[回复]

关于“飞行嘉宾是会被放到主条目,但附加新闻参考”,抱歉我想确认一下,您是不是指“博爱欢乐传万家”这一条?--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7 (UTC)[回复]
似乎两个条目都是这一项存在争议。《博》每年举办一次,容易令人产生不适用于该论述的印象。当年的讨论也提到了春晚、红白等,同样属于该类情型,也同样被认为适用于该论述。有新闻参考只提供可查证性,不改变表演者属飞行嘉宾的性质。应该删除。--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45 (UTC)[回复]
指“博爱欢乐传万家”的,之前已经想讨论,今天刚好看到Stevencocoboy编辑就放上来讨论。
这问题我一直没时间放上来讨论,就以“飞行嘉宾是会被放到主条目,但附加新闻参考”这折衷方案来让不少条目保留--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3:06 (UTC)[回复]
另外我也想借此机会请教一下,有关WP:ENTVAR中“飞行嘉宾”和“班底嘉宾”定义遇到晚会类的综艺节目——当然如果有朋友觉得晚会不算综艺那另说——的时候应该如何界定,现有的说明对于带状的或者连续多期的综艺节目当然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晚会类的可能需要社群确认一下共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17 (UTC)[回复]
(:)回应:现时艺人条目综艺节目列表是依照社群于2022年11月的讨论中达成的娱乐产业内容相关共识而编辑,所以一般艺人主条目内只可收录以班底身份参与的节目(年度一次性质包括晚会、慈善骚也可视为固定节目,但须附上来源证明),至于其他非班底、非常规的飞行嘉宾身份参与的节目一般不宜收录在艺人主条目内。Stevencocoboy 2024年2月29日 (四) 07:28 (UTC)[回复]
感谢,了解您的意思,就像是万千星辉贺台庆又或者是春晚这一类一年一度的,事实上我自己在处理这些列表的时候也基本这么办;但其实我最主要想问的是非“年度一次”的,是否也能允许收录?有一些晚会是非规律性的,甚至可能只会举办一次的,这种我感觉目前的共识没有讲得很清楚?--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34 (UTC)[回复]
根据论述的精神,绝大部分晚会恐怕都不应该在收录范围。阁下认为难决的有具体的例子吗?--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53 (UTC)[回复]
诸位讲得我有点迷糊了2333我想确认一下的是:
  1. 像春晚、红白、博爱欢乐传万家又或者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文艺晚会这类间隔固定时间跨度举办的晚会(注:此处把它们归为一类,仅基于“固定时间间隔”的定义),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应该如何界定,是班底还是飞行嘉宾;
  2. 像是香港小姐、超女这一类也是间隔固定时间跨度举办的活动,其中存在主持、参赛者、评委和表演嘉宾,各自的身份应该如何界定,是班底还是飞行嘉宾;(尤其是参赛者)
  3. 非规律性的我一下子没有想到很准确的例子,就像是爱心无国界311烛光晚会这种吧?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应该如何界定,是班底还是飞行嘉宾。
PS:其实上面像主持这一类的身份我没有疑义,只是说起来了就顺道一提,主要的还是其他。如果以上问题有因我疏漏而未览及的指引可解答,烦请指教,谢谢。--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8:06 (UTC)[回复]
我觉得主要看艺人在节目中是否担任主要角色,选秀节目中参赛者算是主要角色,主持、评委、表演嘉宾应该算是“飞行嘉宾”,间隔固定时间跨度举办的节目主要看是否“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晚会的表演嘉宾实际可以算是“飞行嘉宾”😀--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5 (UTC)[回复]
订立条文时那个讨论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员#重新明确艺人参与节目列表共识,当时来wiki不久的我正是最初的发起者,但到了条文订立时已丢下了,没发表意见。当时我认为多集节目及一次性节目情况不同,曾力主分开处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04 (UTC)[回复]
一次性节目确实需要再讨论一下——想请教您对于在下上边列出的几个情况意见如何?--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6 (UTC)[回复]
此外,关于多集节目,早前遇到《随懿深度行》这个例子后,我曾发起个别讨论,但得不到回应,现在正式提出对条文的检讨。当初草拟此共识的精神是:“歌手或通告艺人可能会通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且并不对于有关人物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从而被写进条目中。”此节目的嘉宾在简单的定义上确是属于非固定班底,然而,节目只有四集,每集更只有一位嘉宾,嘉宾合共就只有四人,四名嘉宾均和主持一样需特意从香港远赴马来西亚拍摄,来源方面更是每集都有强调谁是嘉宾的来源,这情况跟“通过大量参与节目而获取曝光。很多情况下都未必能有参与节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条可靠来源支持”的程度相去甚远,若论“构成足够的影响或重要性”也不见得会低于一般的剧集配角演出。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的一刀切划分有时会扼杀较重要的综艺演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16 (UTC)[回复]
我倒觉得您举的这个《随懿深度行》倒是很明显的飞行嘉宾的例子——只出现一集,并非常驻——首先人数多少用来比较就不是很合适,总不能说四十个嘉宾的节目,嘉宾对节目就不那么重要,又或者说这些嘉宾就不用远赴某地去;另外“和主持一样...远赴马来西亚”的话,譬如RM这种,他们的主持群和嘉宾也都是要同样到某地拍摄的,那总不能说嘉宾是常驻。如果这种再列进艺人主条目,难免就会比较臃肿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5 (UTC)[回复]
那么你觉得《跟住矛盾去旅行》系列如何?上面举的连诗雅正有参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50 (UTC)[回复]
我觉得这种就谈不上飞行嘉宾了,因为飞行嘉宾的概念是跟常驻相对的,常驻实际上是类似于主创的身份,就像访谈节目一样,访问者固定而来访的人每期不同;而您举的这个例子我更倾向于把它视为是一批常驻嘉宾分成数组录制,然后在播放上分成不同期播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5:00 (UTC)[回复]
如何去分辨及定义常驻?集数与长度?譬如《随》每个嘉只有一集每集半小时,《跟》通常两集,每集一小时;又譬如《随》有一个固定的主持,《跟》没有。是从这些地方分辨吗?--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02 (UTC)[回复]
我认为集数和长度并不属于分辨常驻的要素——就像我前面已经提到的人数多少问题一样,我认为用数量化的东西来分辨嘉宾是什么身份以及以此来为嘉宾身份的重要性去辩护是徒劳的。《随》或许可以类比《康熙来了》或者《鲁豫有约》这种访谈节目又或者像RM、奖门人这种游戏节目,会有固定出演嘉宾或主持人角色,如有飞行嘉宾会每期更换;而《跟》则没有主持角色,且事实上所有的嘉宾都是这个节目的固定出演,只是由于播出关系造成在不同集中出现。--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18 (UTC)[回复]
或者举个也许不恰当的例子好了:假设每一个出演者都有专用个人摄像,然后用一个显示器把所有的个人镜头都显示,不做任何剪辑也不分集数而让各个镜头拍出的内容一直播放下去的话,如果有些人播着播着就会不见的,这算飞行;而有些人一直都在的话,这才算常驻。像《随》,只有黎会一直在;而《跟》,所有人都会一直在。(当然我这个看法只针对连续节目,不过竞赛类的节目可能不好说)--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26 (UTC)[回复]
(?)疑问:应该是说飞行嘉宾应该以有关人士是否该节目长期主角/主持决定?
  • 例如比赛:参加者会是该节目主角,因此他们都不会是飞行嘉宾,但评委如果不是常驻,就该认为是飞行嘉宾。
  • 而晚会/筹款节目:因为表演嘉宾该上台表演,非该节目主角,即使每年都会出席,也该认为是飞行嘉宾;但主持本身就是在该节目主持者,当然地不会是嘉宾。
  • 最后是旅游节目:以《随》和《跟》以及《寻找世界另一个我 台湾篇》(下述《寻》)作为例子,《随》本身节目主角是黎诺懿,而且以TVB官方简介是以“主持黎诺懿‘公器私用’,藉节目带同四位‘女神’好友”作介绍,当然地嘉宾仅为飞行嘉宾;而另一方面,《跟》以及《寻》其实两个节目是以一个主题作为一个系列(如《跟》是以一对矛盾对立的嘉宾作为一个系列,《寻》是以嘉宾同名同姓作为一个系列),因此《跟》以及《寻》虽然嘉宾只出现两三集,但我认为不属于飞行嘉宾。
--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8:56 (UTC)[回复]
阁下提到的《跟》与《寻》中的“嘉宾”正确定位是主持/主演,《跟》条目中表格里的“嘉宾”称谓与inforbox矛盾,其实是错误的。--Benevole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0:07 (UTC)[回复]
不过刚才翻查有关《跟》与《寻》,嘉宾和主持有一个很奇怪状态,在新闻中大部分都是以嘉宾称呼有关系列主角,因此我对此其实不太确定如何定义。--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2:37 (UTC)[回复]
基本同意@Wongan4614阁下的意见——除晚会表演嘉宾这一部分我略作保留,因为也许有意见会认为一个晚会不论是否一年一度,反正一次就是一个show,那么你在这个show里作为表演者登场,就是组成整场表演的主角之一了(其实颇奇妙地这或许可以和《跟》来比较,其实晚会节目和《跟》的节目流程一样,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那么把晚会比作一个浓缩了的《跟》也未尝不可,这样的话其实每个表演者都是主演)。我觉得这种意见也未尝不可,因为如果论起来,综艺节目的主持/代班主持/固定嘉宾往往树立(或协助)整个节目的基本底色,飞行嘉宾只是“加菜”(没有不敬的意思);而晚会的逻辑则有不同,主持和表演者是共同树立整个节目的基本底色的——晚会主持对晚会风格的定义性影响显然没有综艺节目主持强,和晚会表演者相比则各有份额,难以分出高低。基于此,似乎也很难用综艺节目的逻辑来套晚会,说晚会的表演者就只是飞行。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利申:其实就算共识说晚会表演者就当作飞行而不收我也不打紧——关键是要有个共识说法来把WP:TV中可能引起辩经的部分完善一下就好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6:39 (UTC)[回复]
我想这讨论带出的是,不要为禁“飞行嘉宾”而禁“飞行嘉宾”,而是为什么要禁“飞行嘉宾”。节目性质很多样,说到最后还是以来源着重什么来判断。--Will629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4 (UTC)[回复]
  • 当初说禁“飞行嘉宾”是因为没什么来源,及数量很多,而上述谈判断是不是所谓嘉宾时还得参考来源所显示的重心,那倒不如直接交给来源。按当初的精神,不管艺人算不算“嘉宾”,出现了多少集,若有多个来源将重心放于他身上,这种情况理应数量不会太多,若该艺人因为非常当红,什么举动都能出大量新闻,大概也很易达到可分拆列表的程度。
  • 至于放诸一次性节目,我暂有以下想法:
    1. 第一,我是坚决反对一次性节目的主持人是主角/比表演者重要的论点,在前次讨论时已指出,关于一次性节目的报道,表演者或竞选者(如有)重于主持人的情况较多。不知其他地方是怎样,在香港,一次性节目的主持人时称为司仪,早前我整理刘家杰(新闻报道员、各种节目主持、司仪经验丰富)的资料时,就看到他批评1987年一个全能司仪比赛,当中指出司仪与节目主持人是不同的,前者不及后者[1]
    2. 这里的题目是综艺节目,歌手条目有时会另外划分音乐会章节。非个人音乐会属于这个讨论范围吗?如何定义?有些一次性节目虽不称音乐会,但性质是很像非个人音乐会的。例如香港几个老牌筹款节目中,保良局的星光熠熠耀保良就是以音乐会式为传统。
    3. 基于第1点,由于一次性节目相比多集节目更常出现没明确“主角”的情况,我更强烈地认为应交给来源,即依照具体有什么来源去判断,而不是设一种一刀切式的条文然后漠视来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3:35 (UTC)[回复]
另引述一位朋友知道这讨论后的举例。黎芷珊主持的最佳男主角 (香港电视节目)最佳女主角 (香港电视节目)系列开宗明义专访曾拿男主角/女主角奖项的演员,嘉宾有较高的条件限制,不是随便能上的,虽有固定主持,但节目的重心在嘉宾身上,是非常明显和符合现实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4:24 (UTC)[回复]
有点分别,因为如果仔细去观看TVB简介,其内容是:“由资深娱乐新闻女主播黎芷珊主理的星级清谈节目《最佳男主角》”,节目的重心在嘉宾但同时有固定主持。不过我应该再仔细有关本人认为的定义:“在比例上多于一定程度下以一个主题作为一个系列进行拍摄,并没有固定主持”方能不算作飞行嘉宾。(有关定义期望大家作修正)--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8:07 (UTC)[回复]
此外,由一开始我已对于未能分拆列表不准收录,能分拆列表的就准收录,觉得非常不妥,应该标准相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49 (UTC)[回复]
补一句:重新确立共识的时候有实质调整,但ENTVAR我当时好像没改好说明(只直接复制了旧有说明)。已按2022年11月共识条文更新该章节所载规定,现时不应该再存在“分拆成列表就能收录”的情况。谨此也为设立WP:TV页面时的疏忽致歉。--西 2024年2月29日 (四) 17:57 (UTC)[回复]
所以现在建议是只要飞行嘉宾就删去有关内容?即使有来源?--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04:55 (UTC)[回复]
基本而言,上次重订的共识是:如果内容足够重要、有足够来源,可以写进内文,那么就请写进内文;如果参与了都没其他来源报道,或者列出来仅仅会变成日记形式的,那就不要写。--西 2024年3月11日 (一) 02:22 (UTC)[回复]
@Stevencocoboy如果是这样,我想和Stevencocoboy讨论一下有关这方面,因为现在就是以列表形式,想讨论全删还是其他方式。--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5:57 (UTC)[回复]
@Stevencocoboy想问一下如果所有现时在列表形式的飞行嘉宾内容全删可以吗?--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9日 (二) 08:35 (UTC)[回复]
(:)回应@Wongan4614以飞行嘉宾身份参与的节目一般不宜收录在艺人主条目内(一次性质节目除外但须附上来源),可以直接全删。Stevencocoboy 2024年3月19日 (二) 08:4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是否应使用不含姓的名字做为消歧义页面?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3/05/10#昕妤,页面昕妤原本是所有符合收录条件且名字(不含姓)叫做昕妤的人的消歧义页面,但请看en:Linda_(given_name)#Notable_people,此页面也是所有符合收录条件且名字(不含姓)叫做Linda的人的页面啊,要不要中文维基的“昕妤”条目也做成一个所有符合收录条件且名字(不含姓)叫做昕妤的人的页面(不一定要弄成消歧义页面,可以跟英文维基的Linda (given name)条目一样的做法),不然就是双重标准了(为什么我们台湾人和中国人就是不能跟西方人如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一样?),而且在此也顺便讨论一下姓氏分类的问题,中文维基直接用分类的方式如Category:张姓,但是英文维基却是用例如en:List of people with surname Smith直接一个条目的方式列出所有姓Smith的人,做法也不太一样,英文维基并无“Category: People with surname Smith”这样的分类。--118.170.53.6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01:56 (UTC)[回复]

要消歧义的前提是这是菜市场等级的名字,比起昕妤,淑惠雅惠更适合消歧义,另外适合消歧义不代表一定要创建,没需求硬创建是嫌维基空间很多还是不够少。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3月10日 (日) 05:55 (UTC)[回复]
所以该用户创建的允恭弘伟美凤等条目是否要保留?见[2]--125.230.5.79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01:21 (UTC)[回复]
支持删除。--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16:27 (UTC)[回复]
还有为什么西方人的名字(不含姓氏)Linda就可以列出,东方人的名字(不含姓氏)昕妤就不能列出?这样是双重标准。--125.230.5.79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01:25 (UTC)[回复]
参阅Wikipedia:是英文维基说的!,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语维基百科的中文版。--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16:24 (UTC)[回复]
副知@Sd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1日 (一) 02:09 (UTC)[回复]
另外上面这位同志应该是X43呦⋯⋯不过这个话题本身确实有点讨论价值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1日 (一) 02:11 (UTC)[回复]
他还是这么喜欢昕X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3月11日 (一) 18:26 (UTC)[回复]
西方的given name由于基本是源自宗教名,所以还可以稍微介绍一下词源什么的;而东亚人名(不含姓氏)基本没什么可以介绍的,因此不支持创建消歧义页面。另外,我本人赞同仿照汉姓创建“Category:姓XX的人”(这样可以比较方便找出同姓人物)。不过我不觉得社群会接受这种分类。--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13日 (三) 07:42 (UTC)[回复]
消歧义本来就不需要有什么东西去“介绍”事物的,以这个理由来“不支持”消歧义页面莫名其妙;而CAT:陈姓这些分类也早就存在。万多则编辑的用户不去认真了解一下方针指引才来议事吗?--西 2024年3月21日 (四) 11:2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可能我的表述有问题,我再写过。不论东西方,given name的消歧义本来就没什么用,因为不会有页面链接去这些页面。我想表达的是西方的given name可以有介绍,因此甚至可以变成一个小作品;而东方的given name不可能有任何有效介绍,所以我不支持创建页面。“Category:姓XX的人”里的XX指的是西方的姓氏不是东方的(请仔细读“仿造汉姓”四个字)。请不要一上来就指责他人,谢谢。--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21日 (四) 11:37 (UTC)[回复]
“不支持创建消歧义页面”跟“不支持创建页面”已是完全不相同的论述,既然阁下自己也认为自己表述不妥,何从是我一上来就指责?我并非同意汉名应个别创建页面,但“没有有效介绍”跟“创建消歧义”(即议案所提的做法)是完全不冲突的,以“没有有效介绍”来“不支持创建(消歧义)页面”是毫无依据的“想法”,无有效论证的想法就是无效论点。另,社群未曾禁止创建甚或推动提删西人姓氏分类,只是长久以来没人创建,不过我不觉得社群会接受这种分类又是何来的“觉得”?无效论点难道不能被批评吗?--西 2024年3月21日 (四) 11:48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阁下批评得对,我的确没有将维基的每个方针指引都仔细阅读。上面的IP用户提到为何西方given name可以有独立的页面而东方的不可以有,他认为这是双重标准。我只是想凭借我的理解,以(我认为)较为合理的方式解释为什么维基百科上会出现这种东西方间的“双重标准”。西方的given name除了可以当作消歧义来看待,可以当作小条目;而东方的就只能以没用的消歧义来看待。
“觉得”是我个人的感觉,因为从未有人这么搞过。一上来就指责是指阁下的这一句:“万多则编辑的用户不去认真了解一下方针指引才来议事吗?”。万则编辑和不熟悉方针并不冲突,若阁下觉得某一用户的论点站不住脚可以提点该用户并介绍相应方针,无需如此言辞犀利(也可能是我过于敏感)。除非该用户几次三番在同一议题表现出对方针指引的不熟悉。以上是我的想法,还望阁下以后多多赐教。--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21日 (四) 12:39 (UTC)[回复]
消歧义及分类乃是撰写维基百科的基本功,我不会要求任何人去背下所有方针指引,但这些基本功不可能不认识。别给我整这出,你不是新手了。该则存废讨论的重点在于“Wikipedia:消歧义#部分题目相符”的判定,跟“有没有内容”毫无关联,消歧义本来就是没有实际内容而只是一个列表。你再三说出“没用的消歧义”正是你自己口中几次三番在同一议题表现出对方针指引的不熟悉。--西 2024年3月22日 (五) 03:38 (UTC)[回复]
我只是希望可以有一个“同名不同姓”且有关注度的人的列表(包括古人和现代人),西方人有这个列表没有理由东方人就不能有这个列表。另外无论是西方人或东方人,同样姓氏的人都很多,所以希望都可以有“Category:”这种分类,避免失去一致性(直接用列表那列表可能会过长)。--118.170.11.98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02:37 (UTC)[回复]
本站目前也没有“名为琳达的人列表”或者“姓氏为史密斯的人列表”这种列表,不必完全按照英维走。依路西法人所述,并未有人禁止创建分类来归类同名/同姓西方人物(可能同名东方人也可以?),阁下何不去试一下创建这些分类,开创先例。--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02:49 (UTC)[回复]
我想到了,像百度百科有每个中文汉字的条目,我们也可以为每个常用的中文汉字(例如Big5码定义常用的5401个中文汉字)做条目,然后就每一个中文汉字列出所有以该汉字为名的人(包括古人和现代人,以及人名消歧义页面),例如“维”字可以列出王维张维陈维李维等等,就跟英文维基百科的人名Linda可以创建条目,并列出所有以Linda为名的人一样(西方人名可能会有“第一予名”+“中间名”+“姓氏”,例如Evan Rachel Wood(Evan为第一予名,Rachel为中间名),就跟东方人名很多都是三个字的名字(“姓氏”+“第一予名”+“第二予名”)一样,例如周杰伦的第一予名就是“杰”,第二予名是“伦”)。--118.170.43.189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06:05 (UTC)[回复]
WP:NOTDICT。--西 2024年3月22日 (五) 10:44 (UTC)[回复]

虚位元首和非实权国家领袖的任免是否有必要列入首页?

事缘两天前Cmsth11126a02君在WP:ITN提议让巴基斯坦总统(没有实权)换届的新闻登上首页,而我在今天早上提出意见,认为“我认为大部分的虚位元首选举和非实权首席部长(韩国总理、法国总理等)的任免是否值得上首页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来确实是想要把这则新闻拉下来的。结果@Shizhao兄完全无视我的建议,在整整一小时后通过他的提议。具体情境我不想在这里展开(见有关条目和我在那边的留言),我也无意推翻他的决定,不过既然那边不成,就来这边说说。就好比这个案例,如果涉及的人不是前总统兼政治世家成员兼权力共享受惠者,对于一般读者来说谁当总统并不重要。又例如,法国总理只管内政,对非法国人来说,存在感未必很高,韩国总理甚至只是辅助角色(题外话,韩国国务会议[内阁]的议长由总统兼任,总理只是副议长,总统负责任命总理,可以随意把总理免职,而总理牵制力不大[1],所以各国领导人列表中关于韩国的资料是错的)。既然如此,这些人的任免能不能称的上是“重要政治新闻”,值不值得登上首页就有很大的疑问了。当然,君主制国家、其他汉字文化圈国家/地区还有新加坡可以考虑豁免或逐案审查。--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3月13日 (三) 10:31 (UTC)[回复]

我觉得不应该给国家分“三六九等”(这与体育界情况又不一样),故取舍标准应划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3日 (三) 11:26 (UTC)[回复]
WP:ITNR就是分三六九等的。--东风留言2024年3月14日 (四) 15:29 (UTC)[回复]
但不代表这也得分。就像新闻动态候选对于事故刊登也没有统一标准,我不认为一国元首或政府首长更替会比地方事故还不重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5日 (五) 04:48 (UTC)[回复]
我不认为莱索托国王的更替能比什么大事故重要。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06:59 (UTC)[回复]
我们不是在谈那种肯定会达标的重要事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5日 (五) 09:44 (UTC)[回复]
这样说吧,你们这里所谓的“分‘三六九等’”实际上也算是notability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取舍标准划一显然不是明智的做法。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15:44 (UTC)[回复]
我想新闻动态候选本身不是用以与媒体竞争,而是促进改善条目。而对于维基百科整体来说,那些确实并非枝微末节的条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7日 (日) 06:31 (UTC)[回复]
我的初步想法是视乎实际政体决定一个国家内的哪些职务的变化属于“重要政治新闻”。就一般政体来说,除非出现实际执行情况与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严重差别的情形,否则政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有实权);
  • 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有实权;总理是政府首脑,有实权与否视乎具体法律规定);
  • 议会制(总统/君主是国家元首,没有实权;总理/首相是政府首脑,有实权);
  • 二元君主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有实权;总理/首相是政府首脑,有实权);
  • 绝对君主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有实权)。
半总统制也分不同情况,比如战间期的威玛德国和现在的葡萄牙虽然也是半总统制,但总理的权威也不小,这种半总统制不能与法国和罗马尼亚的半总统制相提并论。这种情况下,除议会君主制下的君主外,只有有实权的职务的变化属于可直接判断的“重要政治新闻”。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4日 (四) 08:20 (UTC)[回复]
日本天皇、英国国王也没有实权,是否为重要新闻,是否上首页?--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3月14日 (四) 15:24 (UTC)[回复]
我觉得重要国家的君主就算是虚君也能上首页,比如你提到的两个例子是完全可以的,但莱索托的国王就不行。马来西亚与阿联酋的情况会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另外商讨。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4日 (四) 15:35 (UTC)[回复]
最后变成了需要制定标准讨论什么是“重要国家”的时候了,一般而言,华语区、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重要国家组织这三类分别讨论。----Cat on Mars 2024年3月15日 (五) 10:19 (UTC)[回复]
或者这样说吧,英国王室和日本皇室如果发生什么大事,我们可以轻易找到中文传媒的相关报导,讨论的人也很多,但是比如说之前匈牙利换总统,讨论热度就并非如此了。我最初的想法是虚位元首的更替应该剔出ITNR,但仍然可以借由ITN的讨论登上首页(不过如果是像前几天Shizhao兄那那样做的话就不合适了),这样就可以不用定义哪些才是“重要国家”、“重要组织”,只要讨论者有共识就可以。PS. 提起华语圈/汉字文化圈,比如说,国务院总理和行政院长实际上不如中共中央总书记/总统强势(北韩、越南如是),但是否能够豁免呢?香港的特首选举甚至已经跟最近的俄罗斯总统选举差不多,又有没有必要继续留在ITNR呢?--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3月17日 (日) 03:13 (UTC)[回复]
倾向按中文或英文来源是否存在足够关注,类似满足关注度。“对非法国人来说,存在感未必很高”有点怪,应该考虑事件的政治影响力,而非民众感知,否则重大外交事件也未必被民众切身感知,从而无法登上ITN。相关国家、人物或职位短期内是热点话题的,是否应该讨论而豁免。--YFdyh000留言2024年3月17日 (日) 04:01 (UTC)[回复]
按照你的逻辑,这个讨论可说是毫无意义的。英文传媒和中文传媒不是一回事,从国际知名的报章和通讯社找到“次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首席部长更替的新闻都并不困难。--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3月17日 (日) 08:17 (UTC)[回复]
虚位元首容易分辨,可从ITNR去除。而法国总理等有实权但非权力最大的政府首脑则不易划界。至于特首选举,在“完善选举制度”前可有信心地认为对于全球而言比多数太平洋岛国领袖的选举更重要;在“完善选举制度”后则不然,无论是李家超或是陈家超当选,比多数太平洋岛国领袖的选举更无足轻重。读者能从选举条目或其人条目获知什么?ITNR应去除港澳特首选举,或改为仅非同额竞选(即不止一人候选)的特首选举具有ITNR资格。而立法会选举席次分布仍可管中窥豹,立法会选举条目并不浪费读者时间,ITNR宜保留立法会选举。--— Gohan 2024年3月17日 (日) 10:53 (UTC)[回复]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其实相关制度很少利用,多数时候还是中规中矩的去提候选,没几位管理员敢自己径行刊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9日 (二) 20:50 (UTC)[回复]
从上面讨论而言,已经看出一些编辑带着自己的主观意见去对不同政府系统的替换有三六九等之分的不良倾向了。所以依然认为不区分所谓“重要”、“虚位或者实位”,保持现有基于世界政区索引+欧盟(重要的地区联合政体)+港澳(语言系统偏见考虑)作为范围即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20日 (三) 00:23 (UTC)[回复]
我觉得港澳不算是偏见,不然其实欧盟也是一种偏见,欧盟算重要的话,亚细安算不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3月20日 (三) 11:27 (UTC)[回复]
如果你认为亚细安和欧盟是相同性质的,或者可以考虑以此追加。按严格来说,世界政区索引+港澳(语言系统偏见)是合适的,欧盟不合适;但宽松而言,欧盟有自己类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并且对成员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有影响性,算是一个政体们的政体,所以因此可以获得类似待遇?如果这样的话,亚细安存在类似体系的话,可以考虑。——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21日 (四) 07:05 (UTC)[回复]
这可不是歧视弱国、歧视非实权领袖的闹剧,而是某些政体下,权力的分布就是不公平(另见上),萨尔科齐甚至还说过:“(法国的)民选领袖(总统)是委任领袖(总理)的上司,两者没有平等可言。”参考英文版的做法,他们是在2021年把虚位元首的更替剔出ITR,理由跟本案差不多,可没有人说“不平等对待非实权领袖就是歧视”这种话,而之后有关的新闻项目讨论也没有类似的声音(或至少我没留意到;但那边反对按照政体的自由程度对新闻项目作出标签和审查,所以这里我没有建议剔除俄罗斯等国的领导更替,就算我说有没有需要把香港特首选举剔出ITNR,也只是提议而不强求)。另外回桐生ここ君,欧盟的权力和内部整合程度并不是其他区域组织所能比拟的(单一货币、共同市场、法律、出入境、标准化⋯⋯),比起亚细安,可能非洲联盟和南方共同市场还比较像一些(但有人说是否“重要”的话,亚细安、欧盟和非盟都是二十国集团的成员或永久嘉宾就是了)。--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3月21日 (四) 08:32 (UTC)[回复]

我看这个议案大概要无共识结案,维持现状了。既然部分编辑认为要“平等对待”虚位元首/非实权国家领袖,那我有一个建议:圣马力诺每年4月、10月换执政官(两人),他们虽然没有实权,但符合现有ITNR列出的定义。反正人家刚选出新一任执政官,准备4月1日就任,你们过几天去ITNC提名还不算晚呢。--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3月26日 (二) 08:57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苏子乔. 南韓與臺灣憲政體制之比較——「形異實同」的憲政體制 (PDF). 中研院法学期刊 (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2017-03, (20): 86, 126–127 [2024-03-13]. ISSN 1995-753X. 

重议删除方针规定“多余无用”模板模块提删条件及确立废弃模板模块提删规范

WP:DP#9规定:

9. 多余无用,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的模板

此规则长期引来争议,尤其限制了废弃的模板模块提删(当G1G2G3G14G15都不管用的前提之下),甚至有人因为类似原因吃上了禁制先前也有修订该方针的讨论但无共识作结。以下有三条路可以走:

  1. 禁止废弃模板模块提删
    亦即禁止一切因为仅仅是废弃的模板模块提删
  2. 有条件才能提删
  3. 允许一切提删
    也可以说还原Wikipedia_talk:删除方针/存档5#提高无连入模板删除门槛_2的修订
    当然管理就要做好DRV增加的可能,毕竟某个被小工具使用的模板就被同一个人提删了两次,说不定下次就不小心被删掉了呢
  4. 摆烂
    如果您们不介意刷编辑数的人的话...

另,若是要允许废弃模板模块提删的话,个人建议不妨直接建个集中提报页处理。

以上。副@SanmosaA1Cafel阿南之人A2569875--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4日 (四) 10:37 (UTC)[回复]

其实本人一直都主张“扔掉”,例如废桥就该拆破铁路就该废等等。之前只是符合我的观点才不断提删,既然被封了就算了。既然现在改动方针的话,我也不反对。 2024年3月14日 (四) 10:52 (UTC)[回复]
小心屎山,搞不好拔了一个不起眼的东西,某些东西就塌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14日 (四) 12:19 (UTC)[回复]
那些放在子模板的废弃模板并不会哪天就把你站炸了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4日 (四) 17:07 (UTC)[回复]
站大概不会炸,只是突然发现某个模板调用出问题,结果找了一圈才发现某个以为没用的模板删了就乐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15日 (五) 00:55 (UTC)[回复]
那就有点太过预想错误会存在了🙃--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5日 (五) 11:58 (UTC)[回复]
从没坏不修和保留历史贡献角度,我是倾向不删慎删的。如果非要做清理工作,希望参考关注度、草稿化流程,例如,删除前确定无链入,悬挂告示模板并使模板失效(例如用模板包起,或者注释、移除代码),悬挂至少3或6个月,以确认无负面影响,期满后提删(类似关注度提删)。告示模板时是否通知可选(需工具与模板支持),告示期间有争议、合理理由则流程中止直至解决。--YFdyh000留言2024年3月14日 (四) 11:52 (UTC)[回复]
比较支持YFdyh000的意见,确定无链入,宣告失效并至少保持几个月,之后如果认为仍然不会造成问题再提删。通知方式我认为还可以直接在模板中嵌入失效通知,有页面使用失效模板的话更容易发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3月15日 (五) 02:58 (UTC)[回复]
但是如果是小工具以js的mw api使用的话,可能也不会发现……--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15日 (五) 03:36 (UTC)[回复]
@A2569875这个我觉得学Wikipedia:被连锁保护的项目/嵌入在MediaWiki命名空间处理就好了,小工具也就那几个手动更新就好了--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5日 (五) 06:21 (UTC)[回复]
偏向摆烂或者保留,如果没有确凿的理由说明模板没被使用(存在通过条件判断嵌入的情况,这样链入检查是看不出被嵌入的)。同时要注意一些为了令模板能被认为“没用”删除而故意移除对其的嵌入的编辑。存废讨论的意义在于此,这个条款很“‘指引’,而非实际规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14日 (四) 12:18 (UTC)[回复]
毕竟用指引没有的条款就是IAR,我不认为大量IAR是好事啦,--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4日 (四) 17:05 (UTC)[回复]
老实说当时的讨论根本没有有效凝聚共识,我倾向于认定当时的通过结果无效(虽说我也不反对重提WT:删除方针/存档7#有关模板的删除理由中我或KirkLU的方案)。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4日 (四) 15:39 (UTC)[回复]
个人倾向Bluedeck之前的意见,删除历史模板会让历史页面版本显示出现问题,除非认为历史页面完全没用(似乎不是),所以既然不影响当前运作,标记为历史模板不好吗。Kethyga留言2024年3月14日 (四) 23:28 (UTC)[回复]
不好,这恐怕只是中文维基百科独有的清奇想法。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05:38 (UTC)[回复]
哪里不好了?另外独有的清奇想法[来源请求],我倒觉得您们闲闲没事干整天去找废弃模板模块提删比较“清奇”...--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5日 (五) 06:27 (UTC)[回复]
就我看到的情况,其他维基百科对于机能已被取代的模板的处置方式就是删除。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06:55 (UTC)[回复]
其实很多已删除的模板并未直接引用在条目里,而是被其他模板调用(例如Module:MTR),删除后不会影响历史版本的。 2024年3月15日 (五) 13:46 (UTC)[回复]
对于使用有一段时间的模板,大可停用,能不删则不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5日 (五) 04:46 (UTC)[回复]
我之前好像有提及过如果不直接删掉模板的话,总有用户会误用已“停用”的模板。中文维基百科的“停用”并无约束力。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05:40 (UTC)[回复]
所以这跟删除被lua取代的模板有关吗?这类子模板你误用给我看--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5日 (五) 06:24 (UTC)[回复]
还有依照这种逻辑的话你维一堆histroical都可以删掉了(要我举例我再找来),因为会有人误用嘛--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5日 (五) 06:29 (UTC)[回复]
我个人确实是支持删掉所有或大部分historical的。除非是极为特殊的情况,不然挂historical本质上就是懒政。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06:54 (UTC)[回复]
翻历史垃圾堆的时候还是有点用的,虽然用处不大----Cat on Mars 2024年3月15日 (五) 10:21 (UTC)[回复]
既然用处不大,那你确定这样的“用处”真的有实际价值吗?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15:31 (UTC)[回复]
那我说,我看到页面历史里一堆因删除而坏掉的模板会很烦躁,产生负面情绪,甚至引发精神疾病,如需医师证明,我可以请我的精神科主治医师写,进而影响我的正常贡献,你接受吗?--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15日 (五) 15:36 (UTC)[回复]
我认为这不是合理的理由,难不成这里的任何人能因为在这里跟大家讨论会很烦躁而拒绝讨论吗?大家不也还是要在这里讨论?毕竟这里应该没有人是Jimbo吧?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15:38 (UTC)[回复]
作为贡献存在的证明,只要曾经是有益的,我都倾向保留(指可检索)。虽然目前实际做不到,包括速删请求、存废删除、版本删除等等都会使贡献不可见,仅已删百科之类的东西部分弥补。--YFdyh000留言2024年3月15日 (五) 16:01 (UTC)[回复]
“停用并无约束力”?那请示范一下您可以在哪个页面上使用{{Cat also}}?然后再看看Template:Deleted template#实际示例的说明。--Xiplus#Talk 2024年3月15日 (五) 13:17 (UTC)[回复]
啊?我说的是{{Deprecated template}}。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15:30 (UTC)[回复]
既然软停用({{Deprecated template}})没约束力,那改用强制停用(en:Template:Deleted_template/{{Deleted template}})不就有约束力了?--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15日 (五) 15:33 (UTC)[回复]
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使用{{Deleted template}},而且也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使用{{Deprecated template}}。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5日 (五) 15:36 (UTC)[回复]
建议您再读一次您的发言看看您是不是打错了,读起来好怪...--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5日 (五) 16:54 (UTC)[回复]
调整了。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7日 (日) 07:56 (UTC)[回复]
支持删除废弃模板、模块,理由同Sanmosa。--绀野梦人 2024年3月15日 (五) 07:03 (UTC)[回复]
User:MilkyDefer对评级系统修改开出的第一枪就是对{{WPBS}}维持原生Wikitext架构下来改,因此为了同步至{{WPBM}}同时也维持User:MilkyDefer原生Wikitext架构下来改,因此产生了此辅助模块:Module:PJBSClass/page,功能为将WP:通用评级读给纯wikitext模板使用完成实现。那么假如未来评级模板彻底实现全面Lua化,将不需要“专门读资料给纯wikitext模板的模块”,届时肯定会出现类似:
然后就删掉没人看得到我曾经写过这个?那我今年年初是写了个寂寞??[1]你们订立这个根本变相在抹灭他人的编辑历史纪录,让他人曾经做过的贡献永久消失永久不为人知,连检阅都不给,这是什么鬼。这跟条目更新后把以前所有版本“历史版本消除掉”让别人看不到某人某时某刻曾做出某贡献有什么差别?要不要条目永远都只留一个版本,除了最新版本外所有历史版本删除?反本你们觉得“历史纪录”很“没用”嘛。再来,维基百科是创用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4.0协议许可,那你们通过订立该指引技术性地在未来某一刻抹灭我曾经为评级系统做出的贡献,因为“删除”了,所以“署名”不见了,但评级系统只是改版而已,但我的署名“被消失”了,是否违反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4.0著作权?因为这就跟条目全文重写后,你把条目全文重写前的历史全部WP:RRD掉没两样嘛。留着到底哪里碍到你们了?当这个议案通过之后,Module:PJBSClass/page就等于被你们宣告死刑了,几年后我的贡献就要被你们的“恶法”而“被消失”了,比阿卡林更可怕,是真的消失了,永远不复存在。所以我要(!)抗议,就这样。--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16日 (六) 02:53 (UTC)[回复]
你不是引了讨论链接吗?单是这一点,“让他人曾经做过的贡献永久消失永久不为人知”这个说法就显得过分夸张了。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7日 (日) 08:59 (UTC)[回复]
只让人看得到讨论,却封杀具体内容(删除模板/模块使其具体内容只剩管理员看得到,其他所有人都看不到,不叫做封杀叫做什么)?这是什么?新式变相言论封禁?--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17日 (日) 09:37 (UTC)[回复]
而且讨论中,没有提到技术实现细节采用Module:PJBSClass/page,只说了“详细实现请参考沙盒,以沙盒内容为主公示”,那么被删除后,鬼才知道有人贡献过Module:PJBSClass/page。既然“鬼才知道”,那“让他人曾经做过的贡献永久消失永久不为人知”哪里过分?鬼吗?--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17日 (日) 09:42 (UTC)[回复]
最好还是少杀慎杀,不影响别人那留着没害。--素菓霖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16:03 (UTC)[回复]

修订案

鉴于上方似乎没有办法再提出更多有价值的意见了,参考上方内容提出一版修订案: Wikipedia:删除方针

现行条文

9. 多余无用,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的模板

提议条文

9. 多余无用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影响百科运作的模板

注:看起来只是逗号换位置了,实际上是将原来的条文删了并重新写了一条适合直接提交到页面存废讨论的条文上去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废弃模板模块Wikipedia:废弃模板模块处理指引 请参考User:SunAfterRain/sandbox/DeprecatedTemplate 注:先声明,以上条文并没有尝试整合上方意见,觉得不妥请直接讲或是合理范围内直接修订页面,谢谢

Template:ProposalDeprecated 请参考User:SunAfterRain/sandbox/DeprecatedTemplate/Template:ProposalDeprecated

以上。@SanmosaA1Cafel阿南之人A2569875Ericliu1912MilkyDeferYFdyh000--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4日 (日) 14:35 (UTC)[回复]

@SunAfterRain 我有个问题,像这种已失效的模板能不能直接以DP12删除? 2024年3月25日 (一) 04:13 (UTC)[回复]
@阿南之人个人倾向失效不代表不符合使用目的,而且如果没有影响到新模板命名的话放一下感觉比较安全。(反正如果影响到你的新模板命名的话可以用新的DP9删掉)--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5日 (一) 10:50 (UTC)[回复]
上述关于废弃模板模块的条文更正成指引--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6日 (二) 09:45 (UTC)[回复]
我觉得不需要特别为这个东西弄一大堆指引⋯⋯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6日 (二) 12:04 (UTC)[回复]
我觉得曾发生过的争议级别达到有人被WP:BAN过的情况,宜立指引确立共识。-- 宇帆-娜娜奇🐰鲜果茶☕在维基百寻求休闲是否搞错了什么☎️·☘️2024年3月26日 (二) 12:09 (UTC)[回复]
@Mys 721tx 请阁下解释一下对本人的禁制,以及回应对废弃模板争议的立场。 2024年3月26日 (二) 12:40 (UTC)[回复]
User:阿南之人在受到质疑后仍然不寻求共识自行大量提删,是为扰乱。阻止扰乱行为不需要在相关争议中有任何立场。--Mys_721tx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04:12 (UTC)[回复]
@Mys 721tx 前两次被封是因为把有用的模板清理链接,然后以废弃模板为由提删。第三次纯粹是提删了真正的废弃模板,但还是被人举报。后者不构成扰乱行为。-- 2024年3月27日 (三) 04:24 (UTC)[回复]
换句话说,前两次因为乱删有用的模板然后被封了。好了,我不乱删了。第三次却因为持续提删未实际影响维护的已停用模板而被封了。这两个原因分别很大。还有,明明你觉得我错误提删,设置禁止提删模板的禁制就可以了吗,干嘛不准我编辑模板? 2024年3月27日 (三) 04:31 (UTC)[回复]
@Ericliu1912如果是指不要再多一个“指引”出来或许可以做为删除方针的子集处理但有没有先例这个还得研究;如果是指新订规则的话,废弃模板真的不适合去存废讨论混(没有什么好讨论的,又不会突然就变有用了二哈二哈),加上现在的方针明显是排斥废弃模板的,不如直接一次处理掉这两个问题--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6日 (二) 12:21 (UTC)[回复]
其实完全可以写成论述,然后在相关方针与指引中提及,推荐参照这一流程。不需要钜细靡遗的把这些东西全部写到政策里面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6日 (二) 13:27 (UTC)[回复]
@Ericliu1912如果当论述处理,那这个提案就完全没有意义了,您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6日 (二) 18:17 (UTC)[回复]
(已在站外提请对方提出他认为能符合需求的草案)--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7日 (三) 02:48 (UTC)[回复]
不反对把较繁琐的定义及程序性内容写成论述或参考流程(实际上英文维基百科存废讨论就有很多),所以不知道是要额外提出什么草案。我甚至认为删除方针原条文也不用修正,只需要在删除指南中提及相关流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8日 (四) 02:48 (UTC)[回复]
重新看了一遍流程草案,单独为此类提删创建页面实属多余;要不然就正好比照英文维基百科,把整个模板(模块)存废讨论切出来,倒是意外可行的办法。另外,三个月审核期显然太久,维持一般存废讨论程序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8日 (四) 02:48 (UTC)[回复]
@Ericliu1912三个月与其说是审核期倒不如说是让不是真弃用的还有挽救的时间(总比删掉再来复核好),而且放在那里三个月也不碍事,碍事的话直接AFD处理就好。如果说要直接切出来倒也行,其他人觉得合适的话再来拟TFD独立的改法,一开始只拆分弃用模板模块是想说如果把TFD直接拆分了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relist现象。--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8日 (四) 09:18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我并不是要说我写这个很辛苦,评级案因为最辛苦的环节不在这(如编程Module:PJBSClass/page等),而是在手工移动上千个分类的那个步骤。举这粒只是借题发挥,认为不该所有废弃模板/模块/程式脚本都该删除,而是有些应可作历史保留,尤其是查看历史后还会看到的那一种

建议改成跟英维一样,签名的长度上限为255字符而非255字节

建议改成跟英维一样,签名的长度上限为255字符而非255字节(就跟签名输入框的上限一样),见Wikipedia_talk:签名/存档2#WP:SIG#长度,另外计算签名长度时模板也不用先展开再计算,见User talk:Xiplus/存档15#h-Topic:Xfu08gb21z7jxq59-20230408040400,签名“显示”太长才会影响阅读,“原始码”太长又不会。--1.165.194.85留言2024年3月16日 (六) 01:34 (UTC)[回复]

很遗憾,该限制是MediaWiki软件施加,不是方针施加。此外,英维的要求已经改了,先行的最新要求是:“Keep signatures short, both in display and in markup. The limit is 255 characters.”--MilkyDefer 2024年3月16日 (六) 14:14 (UTC)[回复]
您反而印证了他所说的话。英维的要求是“characters”不是“bytes”(虽然技术上应该似乎仍然是bytes)。我相信主要理据是因中文字占三个byte,可操作空间缩小;但每个中文字能传达的意思比英文字多,要用到255字符(含中文)的签名似乎也会显示上严重过长。--西 2024年3月19日 (二) 07:10 (UTC)[回复]
但是我确实不太相信谁的签名会有80多个字这么长,我觉得这实属没事找事。--MilkyDefer 2024年3月19日 (二) 09:50 (UTC)[回复]
这我是同意的。签名过于复杂或过长真的没什么意义。--西 2024年3月19日 (二) 10:18 (UTC)[回复]
如果要避开签名字段的长度限制,还有一样东西代替:subst。所以这个长度看你是放在数据库的长度限制(无论是字节还是字符数),还是渲染显示出来的长度。——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19日 (二) 10:49 (UTC)[回复]
找了一下,签名的数据应该是放在mw:Manual:User_properties_table,对应“up_property”的值应该是“nickname”(mw:Manual:$wgDefaultUserOptions,“fancysig”控制是否将其解析为wikicode)。表字段类型为varbinary(255),就是255字节。这是存入数据库的技术死限。但,是有规避方法。——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19日 (二) 11:21 (UTC)[回复]
签名本体是放在 up_value blob 上面。--Xiplus#Talk 2024年3月19日 (二) 13:33 (UTC)[回复]
反对原始码过长不会影响阅读这种疑似是偷换概念的东西,你当没有人用原始码编辑是吧?--SunAfterRain 2024年3月19日 (二) 16:36 (UTC)[回复]
想雪球结束该议题。涉及特殊字符时255字符很难计算。计算不展开大小意味着多长都可以,模板可输出大量内容。--YFdyh000留言2024年3月19日 (二) 17:05 (UTC)[回复]

针对特定账号近期发言,商榷数值计算及外部链接的事宜

下文粗体部分摘录自[3]的原始部分发言文字,后面使用*是我个人对应注解叙述,因为可能有WP:POINT的议题,如果认为这个议题不需展开,请不要过度回应让这段主题,让主题可以较早自动存档。

  1. 不精确的“数值简化”是可以的
    • 因为涉及日常计算的阐述,用计算进行示例,当一个计算四舍五入、无条件进位、无条件舍去可以同时自己选用时,5.81可以简化成6、5.9、5.8、5四种结果,不可能出现5.7这种不精确但接近的答案
    • 当从另外一个来源通过不精确方式数值简化产生另外一个数值X后,和前项5.7无论进行任何形式加减乘除混合运算,只会得出可能接近,但错误或不精确的结果,混合的不精确数值愈多,谬误愈明显
    • 当允许超出数学日常计算范畴的不精确产生,暂不考虑原创研究问题,等于在编辑期间允许人为刻意的错误产生(允许大概计算而不注重严谨的计算正确),原粗体字叙述的概念不应该被允许或承认
  2. 不认为“维基百科:外部链接”的正文不该放外部链接
  3. “列表就是用于条目整理及导航或供人翻阅”,所以列表有大量的内部链接是可以的,既然如此,为何“官方网站的外部链接”就万万不可
    • 这段叙述同时挑战WP:NOTDIRWP:NOTLINK,对应账号尝试且期望将关于内部链接的解释应用到外部链接上。个人认为在未经过社群检验前,对应叙述是绕过社群共识解读方针,将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的概念转换为维基百科是什么的WP:POINT行为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3月19日 (二) 12:28 (UTC)[回复]

关于外链,看上去默许的做法是:不建议在除“外部链接”章节或者通过特殊模版少量引用不方便在维基上文件展示(例如外部视频或图片)以外的正文添加外链;如果作为参考注脚的形式脚注的话,转正式的参考脚注;外部链接一般罗列与条目事物直接关联的项目,类似官方网站、针对事件的专题项目(例如评价、专题网站)。其他情况似乎不太建议正文上单纯放外链。——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3月19日 (二) 12:58 (UTC)[回复]
  • 自己手算出来的不精确的“数值简化”,无论是否基于来源给予的不精确的“数值简化”来计算的,就算仅按常识也知道是不可能被接受的吧?
  • 澳门医院列表也有单设字段放列表项相关的外部链接的用法,但如果是夹杂在条目正文(表格一般不算成“条目正文”)或文字性资料格(如日本飞鸟时代年号列表中“典故”字段下的资料格,该格并无外部链接)正文的外部链接的话,那就不太妥当了。
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19日 (二) 14:18 (UTC)[回复]

ITN(R)国家/地区 元首/议会选举结果刊登时的用词应该要模板/规范化?

本人认为,维基百科ITN中的选举结果的描述应该要规范化,或者有一个样本关于要讲什么。有时候,我们到底要刊登多少附带的信息,例如击败的主要对手,得票率,特殊情况(例如反对派抵制,同额竞选等)等,这一点几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故此提议。

公职人员选举

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在兼顾简洁和详细的情况下,需要怎么写最好?至少也会有如下内容:

不过,我们通常也会有更多内容:

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要有一个标准。

  • 是否给出当选者票数
  • 是否给出当选者党派/联盟
  • 是否给出当选者得票率
  • 是否给出主要对手的名称
  • 是否同时给出当选者票数和当选者得票率
  • 是否同时给出当选者票数和当选者得票率,还包括主要对手的得票率[开玩笑的]
  • 如果要列出主要对手,那么要列出多少?第二高票候选人?超过某一个比例,例如10%的候选人?前3位?

我觉得这应该是可以讨论的问题。对于议会选举结果,那么应该怎么写那就更多纷争了。希望大家可以给点意见。--FK8438留言2024年3月26日 (二) 02:19 (UTC)[回复]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话,那特殊情况本身就值得被关注,应该提及。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26日 (二) 06:28 (UTC)[回复]
票数和得票率基本没有必要列出。党籍可以视乎情况考虑列出(无党籍可以不用),对手姓名/党籍同理——英国、韩国这种固然可以,但比如像菲律宾那样有多名当地的主要政治人物混战就难说了,也许可以写成“(次名候选人)等X名候选人”。还有一点是,荷兰、葡萄牙等国的议会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党取得过半席次是家常便饭,我看不出有什么必要特别提及。--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3月26日 (二) 09:07 (UTC)[回复]
就国家元首选举来说,只有前两种比较实际,后面所有带票数跟支持率的都过度琐碎。至于要不要添加党籍或现任(前)任职务,我觉得要看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6日 (二) 09:39 (UTC)[回复]
我个人其实没有太多看法,但是对于列出第三候选人的话应该在“对选举影响很大+得票率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刊登。如果维基百科早在92年就有的话,那么罗斯·佩罗应该列入“被击败者”吗?(没有任何一张选举人票,但是对选举影响很大则是公认的);2022年韩国总统选举,得票不足3%的沈相奵也可以上?--FK8438留言2024年3月26日 (二) 11:27 (UTC)[回复]
台湾2024的情形我觉得那个次要列出来不是什么大问题,列到什么程度还是看局势;得票率还可以,票数太琐碎了,而且无法推得当选--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6日 (二) 12:15 (UTC)[回复]
那是因为我们熟悉,而且东方人名只有三个字。若是西方人名,通常会过长,所以才会看到总是只写谁当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6日 (二) 13:29 (UTC)[回复]
东方人/西方人的ITNR标准都不一样?[开玩笑的]
这是我的看法,当然如果你们不同意也没问题:
  • 一般情况下不必列出票数
  • 如果要得票率列出的话,就以小数点后1位,或者直接取整数刊登。如果是公投结果的话,那么对于得票率刊登应该是必要且值得的,但是对于国家元首选举的话就没那么必要。
  • 可以提及重要的落败候选人,但是不超过2位。
--FK8438留言2024年3月26日 (二) 23:49 (UTC)[回复]
甚至公投也不用刊登得票率,直接写是否通过即可,必要时可加上符合或不符合何等通过条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2 (UTC)[回复]
恕我吐槽,为什么都放方针板了还要RFC,重复了啦...--SunAfterRain 2024年3月27日 (三) 07:21 (UTC)[回复]
(+)已经删除FK8438留言2024年3月27日 (三) 07:38 (UTC)[回复]

议会选举

议会选举的话,通过总结多次刊登方式,大概是有以下几类可能:

公布胜利/领先政党:

对于无党籍为主的国家议会,例如某些太平洋岛国,可以直接以实位元首是否连任/ta的联盟是否取得多数席次决定。

上述提议疑似翻译腔,一般可直接写成“某党在某国某议会选举中取得最多席次。”至于多数党地位翻转问题,似乎过往实际刊登中较少提到(我猜两党制比较好写,多党制通常不明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8日 (四) 02:5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