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康稷
陆康稷(?—17世纪),字宇粒,浙江嘉兴府秀水县(今属嘉兴市)人[1],寄籍吴县。明末及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陆康稷是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应天乡试举人[2],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中进士,获授江西庐陵知县,廉洁明察,善于处理案件。养济院的乞丐向来横蛮,有富家子弟殴打乞丐,乞丐就用车载着尸体报官,控告富家子弟杀人;他检查尸体口中有泥土,指出乞丐掘死尸诬告富家子弟,于是乞丐吐露实情服罪,令当地人都觉得惊异[1]。之后他调往江西贵溪,在该处建筑城池、疏通河道,得卓异第一而改任兵部武选主事,惟忤逆魏忠贤而去职,到崇祯初年才复官。
弘光帝继位,陆康稷转任文选郎中,选拔公正,不受勋臣干预,晋太仆少卿、太常卿[3],归家卒。
引用
参考文献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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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顾居仁 |
明朝庐陵县知县 万历四十七年-天启三年 |
继任: 张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