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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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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見義勇為紀念碑

見義勇為是指在職務範圍之外,制止對他人的人身、財產的不法侵害,或者搶險救災、救助遇難者,一般而言,見義勇為會使行為人自己遭受損害,或者承擔損害的風險。中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關見義勇為的立法,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獎勵。

見義勇為既可以是正當防衛行為,也可以是緊急避險行為,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可以是保護自己利益,而見義勇為則是保護他人利益。見義勇為如果是單純施救,而沒有造成他人損害,則既非正當防衛、也非緊急避險,有些類似於無因管理

近年來,在中國國內發生多起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具體糾紛,有鑑於此,2017年3月15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條例》第二條和《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 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 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 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 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返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語源

「見義勇為」出自《論語》「為政」:孔子說「見義不為,無勇也。」最晚在《歐陽修集》「附錄二 先公事跡」(歐陽發等述)中,就出現了「見義勇為」一詞。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