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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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簡稱戶所,是中華民國各地受理户籍登記及管理的機關[1],其業務有受理户籍登記與製發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鑑證明等。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與各直轄市之民政局(處)[2]

早期戶政事務所做為户籍資料基準的「戶籍登記簿」保存地,故在全國各縣轄市中均設有戶政事務所,但在近年來在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建製完成後已經開始整併。

沿革

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併由警察機關管理。臺灣總督府警務局在各下轄派出所中,聯合當時各地的保甲制度,設有「保甲聯合事務所」並聘請「保甲書記」執行戶籍登記與管理作業。[3]此為今日戶政事務所與戶政人員之雛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代表盟軍佔領臺灣中華民國政府在1946年(民國35年)將臺灣戶籍登記劃歸民政機關,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的「戶籍課」辦理,戶籍管理則由警察機關負責。1969年(民國58年)因應動員戡亂時期法令,開始實施「戶警合一」制度,將戶籍課改為「戶政事務所」並改隸於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下。

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各地戶政事務所於1992年(民國81年)回歸由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處)主管[4]。1997年10月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完成後,所有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因電腦科技發展以及2010年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之政府機關精簡風潮,全國各直轄市開始將其轄內之戶政事務所整併。

行政區域 鄉鎮市區數 戶政事務所數 備註
基隆市 7 3 [5]
新北市 29 18 [6]
彰化縣 26 8 [7]
雲林縣 20 6 [8]
嘉義縣 18 4
臺南市 37 18 [9]
高雄市 38 18 [10]
屏東縣 33 8
臺東縣 16 4

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涉及身分的變更,均屬於身分登記的範圍。此外,居民遷出原戶籍地後三個月內,應至當地戶政事務所申報遷入登記。

參考資料

  1. ^ 戶籍法 (民國104年). [2017-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3). 
  2. ^ 戶政組織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
  3. ^ 臺灣大百科全書—保甲制度.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4. ^ 基層警察機關服務環境再造之研究 - 劉世林主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Google 圖書
  5. ^ 基隆市各戶政事務所整併自109年3月23日起生效.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6. ^ 戶所瘦身 29所併為18所.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7. ^ 彰化完成全縣8區戶所整併最後拼圖.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8. ^ 戶所簡介.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7). 
  9. ^ 戶政精簡變身 服務效能提升. [202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5). 
  10. ^ 高雄戶政新氣象戶政所大整併服務效能再提升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