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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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notary public;notary;public notary)指在英美法裡依據法律所形成的公職人員,在通常涉及房地產、契約、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以及外國與國際商業的非爭議事項上為公眾進行公證服務。公證人的主要職能是監管宣誓及確認宣誓,並作出宣誓書法定聲明證人以及認證某些類別文件的執行、承認契約與其他的相關文書、拒付簽注(note of protest)與匯票、提供外匯注明、或在船舶在發生損壞時提出海事聲明英语sea protest、提供認證文件英语Exemplified copy正本與公證副本,並根據管轄權執行某些其他的官方行為。[1]任何此類行為都稱為公證(notarization)行為。而公證人(notary public)這一術語僅指英美法公證人,應與大陸法公證人英语Civil law notary有所區別。[2]

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魁北克(基於大陸法的私法)及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其公證傳統源於書記員公證慣例)外,美國的其他地區與加拿大大部分地區的公證人都有比大陸法或其他英美法公證人的權力更為有限,他們都是被允許加入律師公會的合格律師:這些公證人可以被稱為法律公證人(notaires-at-law)或律師公證人(law notaries)。因此,在英美法中,公證服務與法務明顯的不同,且禁止普通公證人(lay notary)提供法律諮詢與準備法律文書,諸如在美國大部分地區所任命的普通公證人。

註釋

  1. ^ "Notaries Public", Montgomery County, Alabama Probate Judge: [1], retrieved on 30 January 20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Piombino, Alfred E. Notary Public Handbook: Principles, Practices & Cases, National Edition First. East Coast Publishing. 2011. ISBN 978-0-9445606-9-3.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