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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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北京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1887年之中葡北京條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87年12月1日
簽署地點 大清北京
生效日1888年4月28日
簽署者清朝奕劻孫毓汶
葡萄牙 羅沙
締約方清朝清朝
葡萄牙 葡萄牙王国
保存處 中華民國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葡萄牙語: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清政府葡萄牙王國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當中寫明「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不過條約中中國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此為16世紀以來中葡間首個有關澳門的正式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佈期滿。但此片面宣佈期滿僅為政治表態並無任何國際法上效力,條約仍舊有效。葡萄牙之後仍繼續以《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為基礎搭配《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管理澳門。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沿革

本條目為澳門歷史系列之一
澳門歷史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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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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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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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澳门主题

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自咸丰八年(1858)开始,澳葡当局多次与清政府谈判,试图以制定条约的形式确认侵占澳门的事实合法化。而在1864年(同治三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门。雖然佔據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十二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谈判。[來源請求]在英、美列强的斡旋下,光绪十三年(1887)三月中葡谈判再次提上日程。1887年(光绪十三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英国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英语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劻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中國同意葡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未經中國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該條約亦沒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來源請求]该条约的签订使葡萄牙从此可以“一体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所有侵略权利。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中国和葡萄牙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条约赋予了葡萄牙对澳门“永居管理”权。但条约中却因并未勘定澳门及“属澳之地”的界线,“永居管理”的范围亦未予说明,使《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事实上签订成了一个历史上罕见的不完整条约。“导致《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中葡双方的界务纠纷不断,葡方仍不时有扩张土地的违约行为,中葡之间的澳门划界谈判也几度破裂,终成悬案。”其实也正因为条约的不完整这一“悬案”,从法律上限制了葡萄牙虽占领澳门,但仍属“租借”而非“割让”出澳门。换言之,条约巧妙利用了这不完整“悬案”艰难地守住了当时澳门不失主权的底线,这一“悬案”意义重大非凡。[1]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須按条约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国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但就國際法而言,此項片面聲明並不能使條約失效。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未廢除或取代《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來源請求]

條約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1. 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2.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3.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4.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参考文献

  1. ^ 《明清档案:澳门游子的沧桑记忆》,发表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12月20日。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