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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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指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其为“七五宪法”或“1975年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三十条。[1][2]

概述

该《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其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大量删减了一般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导致中国忽视了经济建设。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破坏了原宪法中民主的原则,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不足。其中规定不再设置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职位,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3]

序言表明该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再肯定的中共的基本路线:“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第一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对经济制度方面规定,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允许非农业合法的个体劳动者存在。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分配制度上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这部《宪法》在总纲中以法律的形式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提法和做法给予了肯定。例如“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等。

第二章国家机构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名称、构成和职权。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四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分别作了明文规定。

参考

  1. ^ 刘平著. 法治与法治思维.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06: 133. ISBN 978-7-208-11466-1. 
  2. ^ 潘伟杰著. 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5.10: 96. ISBN 978-7-309-11542-0. 
  3. ^ 罗正德编著. 中国宪法学新论. 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04: 59. ISBN 7-5078-1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