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案
南山案,發生於清聖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文字獄,由左都御史趙申喬舉發。趙舉發翰林戴名世的作品《南山集》“狂妄不謹”、“語多狂悖”,與莊廷鑨明史案並稱“清朝江浙兩大獄”[1]。後戴名世被斬。
事件經過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戴南山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中引用了方孝标的《滇黔纪闻》,而《滇黔纪闻》中使用了永曆的年号。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都御史赵申乔参奏:“题为特参狂妄不谨之词臣,以肃官方,以昭法纪事。……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逞一时之私见,为不经之乱道。徒使市井书坊翻刻贸鬻,射利营生。识者嗤为妄人,士林责其乖谬。圣明无微不察,谅俱在洞鉴之中。今名世身府异数,叨列巍科,犹不追悔前非,焚削书板。似此狂诞之徒,岂容滥厕清华!臣与名世素无嫌怨,但法纪所关,何敢徇隐不言。……”[2],康熙五十二年二月,戴名世因此被斬,方苞免死,以布衣参加修撰工作,劉灝等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
全祖望的《江浙两大狱记》写:“桐城方孝標……遇赦歸,入滇,受吳逆偽翰林承旨。吳逆敗,孝標先迎降,得免死,因著《鈍齋文集》《滇黔紀聞》,極多悖逆語。戴名世見而喜之,所著《南山集》,多采錄孝標所記事,尤雲鍔、方正玉為之捐貲刊行。”[3]又《前侍郎桐城方公(苞)神道碑铭》曰:“宗人方孝标者,故翰林,失职游滇中,陷贼而归,怨望,语多不逊,里人戴名世《日记》多采其言。”[4]
南山案是康熙除鰲拜而親政以來發生的較重大的文字獄,此案最後只斬首戴南山一人,康熙以牽連太廣,“覽奏惻然”,原定處死者皆改流放,“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馀人”,這顯示康熙已將重點放在籠絡士大夫身上。
評論
雍正帝未登基時曾閱讀《滇黔紀聞》和《南山集》二書,認為:“雖皆非臣子之所宜言,實無悖逆之語,當時刑部復旨,亦未謂此外更有違礙之詞,故亦以為冤。”雍正元年(1723年)特詔:“凡此案牽連隸旗籍者,盡得釋歸。”然而,方登嶧之子方式濟已於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病歿於黑龍江卜魁(今齊齊哈爾)。[5]雍正六年,方登嶧亦病歿於卜魁,卒後始有詔赦歸。[6]
注釋
- ^ 清•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22):“本朝江浙有兩大獄:一爲莊廷鑨史禍、一爲戴名世《南山集》之禍,予備記其始末,葢爲妄作者戒也。”
- ^ 《东华录》卷二十一
- ^ 《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
- ^ 《鲒埼亭集》卷一七
- ^ 方苞《弟屋源墓志铭》云:“弟卒于康熙丁⾣⼆⽉,年四⼗有⼆。”⽅登峄《如是斋集》中《葺旧室为斋赋⻓句落之》诗后有⽅观永题记云:“先⼤夫卒于康熙丁⾣⼆⽉。三年之内先王⽗未尝为诗,迄庚⼦春始葺书室名如是斋。故有‘千⾏⽼泪三年眼’之句”。
- ^ 《清朝野史大觀》卷三《戴名世南⼭集之狱》条中称:“世宗宪皇帝在潜邸时,洞悉此案情形,凡前所牵连⾪旗籍者,于雍正元年,特诏尽得释归。时⽅登峄尚未蒙赦。以雍正六年,殁于⼘魁城。”
參考文獻
- 《記桐城方戴兩家書案》,《古學彙刊》